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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也要坚持依法办事

作者:李克杰
2003年春夏,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正在经受“非典”的严峻考验。这突如其来的“非典”灾难,考验民族精神和凝聚力,考验公民的道德水平、互助负责精神和大局观念,同时更考验政府的社会动员力、公信力、亲民力和协调、调控能力。除此之外,笔者还认为,这场“非典”灾难也正在考验政府的依法办事能力和法治水平。
    
    由于“非典”疫情在短时间内的不断蔓延和扩大,特别是在我国个别地区的暴发和流行,在民众中引起了极大恐慌,社会上不实信息甚至谣言盛行,一些不明真相的民众出于自我保护目的开始抢购商品,使部分商品一度出现暂时性短缺,随即出现了不法商人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假冒伪劣,也出现了违法犯罪分子的趁火打劫,社会形势变得不容乐观。与此同时,由于个别地方和部门对非典严重性认识不足,旧的传统的“政绩思维”使他们隐瞒、虚报疫情,客观上造成控制不力、决策不及时,一时疏忽使“非典”迅速蔓延,疫情扩大。
    
    很明显,有效防治“非典”,制裁一切违法犯罪,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已不是一时一地的事,也不是某一个部门的事。单靠某个部门或某个地区的努力和一些临时治理手段、控制措施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法律这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发挥作用。
    
    在这关键时刻,中国政府没有让人民失望,及时果断地将“非典”这种传染性极强的疾病列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种类。这使“非典”从预防到疫情报告和发布、再到控制措施和监督落实的各个环节都纳入了法治轨道,也使政府各部门和每个公民在防治“非典”中的角色明确、职责明确、义务明确,从而为防治“非典”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非常时期能否严格依法办事,是政府依法办事能力的集中表现,也是检验一个国家和社会法治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和尺度。我们高兴地看到,面对这场灾难,中国政府首先想到的是法律,想到的是依法治“非典”。在将其纳入法定传染病种类的同时,再次全文播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部门及时发文要求加大对该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对于防治“非典”过程出现的虚报瞒报、失职渎职、造谣生事、哄抬物价、趁火打劫等违法犯罪现象,各地各部门也分别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了及时的处罚和制裁,从而保证了防治“非典”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了人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确保了社会稳定。
    
    “乱世重典”往往是非常时期坚持依法办事的思想障碍,也是人们的传统思维模式。在防治非典的关键时期,也曾有人呼吁“非常时期采用非常手段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但作为国家并没有因此法外施“罚”。这是我国执法能力日益成熟的标志,是法治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法律不在于“严”,而在于落实,也不在于因时因事而变,而在于它的稳定性,在于它是否被人民信仰。而让人民信仰的关键又取决于法律的稳定和严格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现。中国政府在这次防治“非典”中的严格依法办事,必然大大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
    
    其实,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适应形势与依法办事并不矛盾。一方面,我国法律大多都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了一定的幅度,并且规定了不同形势下的从重、加重处罚原则,在所谓“乱世”,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从重或加重处罚来制裁和遏止违法犯罪行为,比如广州对随地吐痰的处罚就选择20元-50元罚款的上限;另一方面,遇到确实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法律法规,可以采用修改的办法使它更适应形势需要,如上海就通过修改法规将随地吐痰的处罚最高额提高到200元。这些方法既维护了法律法规的权威,又实现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制裁,体现依法办事精神。
    
    然而,在非常时期也有个别地方领导和政府不能始终坚持依法办事,制定了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甚至涉嫌违法的应急措施,损害了法律的地位。比如,有的地方对虚报瞒报疫情的官员采取“就地免职”的做法,也有的地方授予指挥中心所谓的“先斩后奏”权,即授予对失职、渎职行为采取免职、撤职的处置权,等等。这些措施明显违背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人事任免程序规定,不具备合法性,这是因事因急废法的不良苗头,危害是不可低估的。
    
    总之,在防治“非典”的关键时刻,中央人民政府始终坚持依法办事,是值得称颂和令人高兴的事情,它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带了好头,树立了榜样,这表明中国真正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也是“非典”不幸中的幸事。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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