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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于“非典”

作者:楚道文
“非典”的发生和传播是一场灾难。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确诊的“非典”患者已达3000余人,疑似病例2000余人。而且还在继续传播。
    
    “非典”也是一次考验。对社会的考验,对政府的考验,对我们每个人的考验,也是我们必须赢得胜利的一次考验。
    
    面对这一场灾难,面对这一次考验,我们奋勇还击,我们举起了法律的武器。
    
    一、“非典”考验我们的法治
    
    “非典”考验二十年法治建设。二十年来,我们致力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普法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我们确立了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我们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89年2月,总结我国防治传染病工作多年积累的经验,建立和完善防治传染病的法律机制,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这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就是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面对“非典”,我们的政府,我们的社会,我们每一个公民,其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能否体现二十年法治建设的成果,这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一)对政府法治的考验
    
    我们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人治”的魔力依然在思维中时隐时现。 “非典”的发生是一次突发事件,面对“非典”,政府必须从方方面面进行考虑;要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对患者进行紧急的救治,要采取措施积极预防“非典”的蔓延;要做好宣传,维护社会的稳定;要从长远考虑,坚持国家建设的大局。这方方面面的事务,政府可采取的行为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行政方式,经济方式,以及法律方式。其中,能否有效的利用法律的力量,以法治精神处理这一紧急社会事务,是对政府的考验。
    
    因此,有效地综合运用各种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特别是把法律之外的一切手段和措施置于法律的框架之内,是政府应该也是必须采取的策略。可以断言,能否赢得这次对政府法治水平的考验,对政府是否能够战胜“非典”,赢得民心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政府今后行为方式改革,继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转折点。
    
    (二)对每个公民法律意识的考验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通过宣传普及法律,让每个公民都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都能自觉地遵守法律的规定,接受法律的约束。
    
    面对“非典”,无论是“非典”病人,“非典”疑似病人,还是非病人,都是一次考验。
    
    病人接受治疗,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也是他对社会必须履行的义务。有报道说某“非典”患者拒绝治疗,逃出医院。“非典”是高度传染性的疾病,病人不接受治疗,不但自身健康不保,而且还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在治疗过程中,因为预防和治疗的考虑,患者的人身自由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法治的本意就在于以法律确保社会的整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选择必然是放弃个人暂时的利益,保障社会整体的利益。作为患者,能否配合治疗,遵守医疗单位的防治措施,是对其法律意识和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考验。
    
    “非典”疑似病人也应履行法律的义务。疑似病人因为没有确诊,若不采取措施,可能对疾病的传染造成不利的影响,给社会带来危害。作为公民,法律要求其履行关于传染病的防治、隔离等应急义务。能否不顾个人利害得失,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利益,也是“非典” 给疑似病人提出的考验。
    
    非病人,也就是我们正常人,也有义务在“非典”来临的日子里约束自身行为,服从社会的利益需要。因为“非典”,政府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对我们的生活肯定有许多的影响,对此,需要我们忍耐、克制和服从;因为“非典”,许多人突然陷入困境和痛苦,对此,需要我们同情、援助和奉献;因为“非典”,市场波动,部分商品脱销,对此,无论我们是商家还是买家,都需要有序、礼让和自律。现在,依照法律的规定,部分地区已被隔离,这是法律赋予政府处理此类突发事件的权利,我们更应该理解、配合和支持,因为这是我们作为公民的法律意识的体现,更是法治社会的需要。
    
    (三)对社会整体法治水平的考验
    
    社会有各行各业,“非典”的影响也遍及各行各业。特别是医疗、卫生行业,科研院所部门,交通、餐饮、商场等公众部门场所,分别在这场抗战“非典”的战斗中肩负着不同的但又都是非常重要的使命。面对“非典”,医疗卫生部门能否履行法律赋予其的神圣职责,积极备战,认真诊治,无私奉献;面对“非典”,交通、餐饮、商场等部门场所能否履行义务,对“非典”宣战,保卫各自战场的安全;面对“非典”,各部门能否协同作战,积极配合,打一场消灭“非典”的全民战争。这些,是“非典”对我们的挑战,是对我们建设了二十几年的法治社会的考验。
    
    二、我们的法治将赢得“非典”的考验
    
    西塞罗在《论法律》一书中写到:“法不是别的,就是正确的理性。” 在这场特殊的战斗中,依靠这“正确的理性”,我们的政府经受住了考验,我们的公民经受住了考验,我们的社会经受住了考验。
    
    在这场考验中,我们经受住了考验:表现为:
    
    (一)依法决策—政府经受住了考验
    
    1、防治“非典”纳入法治轨道。
    
    传染病防治法实行于1989年,虽然该法没有将"非典"列为法定传染病,但是,该法同时作出了授权性的法律规定,即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 依据这一法律规定,2003年4月8日,卫生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将"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范围。这样,就必须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非典"进行监测、报告、控制和监督。这对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开展"非典"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依法肩负起领导职责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治传染病工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责任。我们看到,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机构迅速投入到抗击"非典"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中,勇于担负起法律职责。中央政府及时决断,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方针策略;领导同志亲临现场,查病情,慰民心;各政府部门协同作战,统一调度指挥,全国一盘棋。
    
    法,赋予我们职责,若我们不履行职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就是法律的保障和惩治作用。传染病防治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和刑事处罚。防治传染病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将受到严厉惩罚。特别是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抗击"非典"中,出现了个别大意轻敌、饶性投机、玩忽职守的领导同志。对此,我们的政府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依法给与这些人法律处分:卫生部长被撤了,北京市长给换了,长沙的七名领导同志也卷起了铺盖卷走人,而且,他们还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依法采取防治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对疫情重点区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2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4)封闭被传染病污染的公共水源。
    
    4月22日,北京市教委紧急向全市中小学发出通知,宣布停课两周。
    
    4月23日,北京市发布了对"非典"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通告,要求对受到非典型肺炎扩散污染的人员和场所,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措施,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至5月1日,北京市被隔离人员已达11000余人。
    
    截至26日,杭州市划定的“非典”隔离点已有166处,其中疫点8处,留验观察点158处。许许多多的公安民警、防疫人员和社区干部夜以继日地投入到为隔离区的服务之中,隔离区内的千余居民也给以充分的理解和配合。
    
    广州、香港等地也先后采取紧急措施,宣布中小学生停课;全国河堤也都采取相应措施。
    
    无疑,在抗击"非典"的战斗中,法律,特别是《传染病防治法》成为我们政府预防、控制、监督疫情的有力武器。
    
    4、依法公布疫情
    
    法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就负有"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的法律职责。
    
    法律对疫情报告有两个要求:一是及时,二是如实。疫情发生后,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对缓报、瞒报漏报和玩忽职守责任人员给与处分;不断改进公布形式和内容,由最初的5天一公布改为现在的一天一公布。充分尊重了民众的知情权,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二)遵守法律—公民经受住了考验
    
    面对"非典",广大民众积极配合政府的行动,遵守法律,表现出了较强的法律意识。
    
    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广大民众本着对本人负责,对他人负责的精神,编制了一张无形的网,全民监督,全民排查,一有疫情,及时报告政府。极个别的病人拒绝接受治疗,从医院逃跑;个别疑似病人拒绝接受观察,到处躲藏。最后都被人们发现,立即报告,使这些人及时收治,不再造成更大传染。
    
    隔离区的居民为防治"非典"的大局作出了巨大牺牲和特殊贡献,他们有的失去了天伦之乐,有的失去了上班和读书的机会。面对隔离,广大民众本着一颗平静的心,积极配合,没有怨言,因为他们知道:这是在紧急情况下他们应履行的法律义务。
    
    面对"非典"的威胁,人们选择了法律的井然有序,没有恐慌,社会生产生活一如既往,没有形成太大的波动。
    
    (三)履行职责—社会经受住了考验
    
    "非典"危害整个社会,防治战胜这个传染病必须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传染病防治法基本立法思想是通过全社会力量同心协力战胜它,它赋予全社会责任。防治"非典"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紧密配合,共同行动,严加防范和控制。
    
    交通部门行动起来了。所有的车站、港口、轮船、汽车、火车、飞机都进行全面的消毒处理;管理部门还不时发布通告,要求与患者同乘的人们接受检查。
    餐饮和商场行动起来了。他们积极防护,加强卫生,防止病从口入。服务人员戴上了口罩,充分尊重了消费者的安全健康。
    
    公安部门行动起来了。公安部近日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紧急通知,就有关疫情防治工作做出部署。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足够的警力,加强对社会面的巡逻、防范和控制,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和造谣惑众借机进行捣乱、破坏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并要求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非典”型肺炎的情况和接报的有关疫病的报警,要迅速通报卫生部门,并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工商物价商检部门行动起来了。针对一些地方出现了肆意提高防治“非典”医药用品价格、以次充好、扰乱市场的情况, 严厉打击,坚决取缔。
    
    然而,最让我们钦佩和为之动情的是医疗卫生部门的广大医务工作者们。在人民健康面临威胁之刻,在国家面临危难之时,他们,这些当代最可爱的人,站在了斗争的最前列,义无反顾,无私无畏。许多人被传染了,甚至倒下了,又有更多的人顶了上去,在抗击"非典"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广州呼吸病研究所,几百名工作人员没有一人退缩。他们知道: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神圣职责。
    
    三、法治,面对“非典”的思考:
    
    (一)个人利益与法治
    
    法治社会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但法治更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选择的是社会利益。对部分人采取隔离措施,对个人利益是有损害的,个人自由要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是必要的,特别是对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隔离,以及对疫区的隔离,是为了这些人能够得到更好的治疗和观察,早日康复,更是为了不让"非典"传染到其它人,包括病人的家人、朋友。隔离不仅仅是医疗行为,更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而且,为了抗击"非典",可能随着形势的发展,我们还要履行更多、更严格的法律义务和职责,不要埋怨法律的不近人情,不要怨愤个人利益的得失,因为遵守法律是最大的利益,是社会的利益。所以,面对个人利益与法律规定、法律义务的冲突,我们应该做出牺牲,这是社会的需要。这是对家庭、对社会负责的表现,也是法治社会的标志。
    
    (二)"非典"、经济建设与法治
    
    在当前,人们可能处于一个两难的选择:履行法律职责,抵抗"非典",我们是否要忽视或放弃经济建设。
    
    必须明确:抵抗"非典"与经济建设并不矛盾,它们是统一的。
    
    唯有战胜"非典",我们的人民才能以更大的热情和更健康的身体投入经济建设。所以,我们必须首先战胜"非典"。因为抗击"非典",政府和社会的精力从全身心的经济建设中转移了,这必然影响到经济建设。对此,中央领导同志的表态是明确的:不要在乎一时经济上的得失,人民的健康是当前的工作重点。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法治的人文关怀精神的体现。
    
    但是,经济建设受到影响不等于我们要忽视或放弃经济建设。因为,这是我们的工作中心,也是法律的规定。忽视和放弃,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最重要的是,我们应认识到,抵抗"非典"与经济建设不仅统一于法律,而且统一在:经济建设为抵抗"非典"提供强大物质保障。试想:如若没有经济的建设,北京能每天从全国调集30万之口罩和30吨消毒液吗?如若没有经济的建设,中央能拿出20亿元设立基金吗?如若没有经济的发展,北京能投入4个亿抗击"非典"吗?如若没有经济的发展……所以,这个中心我们决不能放弃。
    
    我们的选择是:一手是当前的工作重点,一手是长远的工作中心。它们都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
    
    (三)科技与法治
    
    在抗击"非典"的战斗中,科技和法治是一对合璧双剑。
    
    有人认为,战胜"非典",应由科技独领风骚,我们只能寄希望于特效药物的出现和疫苗的研制成功。
    
    特效药物和疫苗是抗击"非典"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这是正确的。从18世纪种植牛豆征服天花开始,人类开始了用科学战胜病魔,制服传染病的历程。正是依靠科技进步,人类先后驯服了那些历史上曾经使人一度不寒而栗的白喉、伤寒、鼠疫、肺结核等疾病。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特别是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拓展了我们应对各种疾病的能力。广大科技工作者正以高昂的斗志,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不畏困难,知难而上,全力以赴,争取尽快打赢这场硬仗,为人民健康带来福音。
    
    但是,我们不能离开法治。暂且不说法治使得科技的发展成为可能,单说如若没有法治的保障,科技将付出不可估量的代价。难以想象在一个没有法律,社会混乱,人人自危,疾病因此而得以迅速传播的社会中科技作用的有效发挥。
    所以,如果说科技是以微观的角度,从疾病的内部去攻克并战胜疾病。那么,法律就是以宏观的角度,从疾病的外部,着眼于社会的整体去控制疾病,为科技作用的发挥提供良好的环境。
    
    我们必须认识到:战斗尚未完成,我们尚需努力。在未来的日子里,“非典”的考验可能将更加严峻,但我们不怕。只要我们紧紧握住科技的手臂,高举法治的胜利旗帜,每个人都行动起来,履行法律赋予我们每个人的光荣职责,我们终将会赢得这场战斗。待到把酒庆功时,那时我们就会想起西方著名法社会学家昂格尔说过的一句话:法治,确实是现代社会的灵魂。
    
    法治必胜,人类必胜。
    
    作者: 楚道文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法律三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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