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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战胜非典的有力武器

作者:李红枫
非典疫情的发生,使我们面临着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为了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散,各级政府果断决策,各种措施不断出台,包括对重点区域的隔离、封闭,调整学校上课时间,避免大规模集会等等。实践证明,要取得非典防治斗争的胜利,不仅要依靠科学,也要依靠法律。
    1989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是在防控非典期间各项措施的根本依据,属于紧急状态法范畴。紧急状态,是与正常状态相对应、具有危险性的非正常社会秩序,可能因存在入侵、战争、内乱、自然灾害、流行疾病、大规模骚乱等情况而实施。从已有的实施状况来看,可以分为政治紧急状态、自然灾害紧急状态、卫生紧急状态、经济紧急状态等不同性质。实施紧急状态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从而维护最基本的社会秩序和人权,因此许多国家制定了紧急状态法,包括宪法或基本法的紧急状态条款以及专门的法律。
    
    紧急状态出现后,为了迅速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各种应急措施,一般称为紧急对抗。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各种控制措施,包括对病人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以及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或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非典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将非典型肺炎列入甲类传染病并予以公布,同时发布了一系列条例、办法、通知等法律文件,为防控措施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实践证明,相关法律文件为在战胜非典过程中各项措施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共同努力,非典防治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我们应当坚信,在依靠科学的前提下,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行政,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完善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战胜非典,胜利属于我们。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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