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时期的“立法崇拜”
古龙在《武林外史》中借沈浪嘴巴说,赌徒在最危险的关头往往用惯招,不会冒险。这是天性,也是路径依赖。在这次的非典危机之中祭出革命时代的法宝,也是不难理解的。
翻开国内的报纸,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经常宣称,由于在社会之中存在如何如何的社会问题,所以建议通过立法解决。似乎法律是万能的,象万金油一样,包治百病,一抹就痊愈了。最典型的就是腐败问题。全国人大专职常委信春鹰教授曾经在《婚姻法的修改:情感冲突与理性选择》一文中把这种情况命名为“法律拿破仑主义”。
信春鹰教授的这个“拿破仑主义”与拿破仑的盖世武功无关,而与拿破仑本身也认为超越其盖世武功之上的《拿破仑民法典》有关。拿破仑领导下所立民法典,让人们信心十足,似乎已经创立了一种适用任何人、任何地方、任何时间的普遍有效的原则,并且据此为立法推导出一部完整的法典,而现实中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包括重大的社会危机,例如战争和瘟疫,均可从法典处求得解决方案。
现实生活是处在各种可怕的风险之中,尤其是不可预见、不可预防、不可抵抗的风险,如果没有得到合理的解释,那是人类无法承受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同样提供一个包罗万象的秩序体系,承诺解决包括不可预见、不可预防、不可抵抗的风险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本来就与这种“拿破仑主义”是一家人。如庞德所主张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的法律就是一个控制社会、改造社会的工程。
至少在目前,非典危机也是无法克服、预防和抵抗的,它是超出人类控制的。因此,政府在处理时,也是对法律过于依赖。革命时代的法宝和“法律崇拜”都是重大危机时刻的惯招。
对目前遭受非典危机的社会局面要加以控制和改造,政府认为就必须依赖于法律。可是非典危机还是首次遭遇,因此必须进行立法。北京市的隔离措施正是如此,在先颁布有关规定以后,再来对严重疫区进行隔离。因此,“法律崇拜”就变成了“立法崇拜”。
据我所知,如果不计算那数不清的红头文件,光说重大的立法活动,就有国务院已经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防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5月14日审议表决防范非典的地方性法规,深圳市人大也将立法禁食野生动物。
这是一种急于求成和天真的心理支配下形成的,过分相信法律的威力,因而常常以良好的意愿取代理性、细致和科学的分析。
“立法崇拜”会出现人们经常看不到的严重后果。一方面是大量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和颁布,为了执行和实施,必须增加执法机构的权力或编制,从而造成过分的财政负担。而实际上其效果低微,难以整合社会关系,又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由于形势紧急难免立法粗糙,破坏了本来已有的法律体系的逻辑性,造成混乱和冲突。所以“立法崇拜”的结果往往是法律权威性目标的对立面,法律秩序的好处未得,而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朱苏力先生在《现代视野下的中国法治》中指出,这种状况往往又成为一种进一步“加强法治”的正当根据和理由,制定新的立法或修改立法;甚至会陷入一种恶性的循环。
另外,在威权主义政治体制下,立法是政府权力扩张和延伸的渠道。这种“立法崇拜”强化了20世纪初中国社会的全面危机留下来的集体记忆,迫使人们认为,只有在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机构或政党领导下,由其运用政治力量,深入和控制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才能重建和改造社会,才能解决新问题和克服危机。这样,中国威权主义政治体制只能延续,而不能终结。
在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已经较大程度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市民社会有了相当的独立性。这个“立法崇拜”会破坏和阻挡分离的进程,相反使其倾向国家和社会的一体化。可能出现的情况是,重新由国家全面地指导、管理民众的生活,权力可以随时地、无限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甚至包括私人家庭和隐私。
文章来源:行政法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