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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时期责任非常

作者:魏星
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及时依法查办与防治非典相关的职务犯罪。记者对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作富的采访,由此展开。
    
    王作富对检察机关的“迅速反应”表示赞许。他说,就当前阶段而言,检察机关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打击犯罪。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与非典有关的渎职案件,应该快查快办,以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二是加强监督。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等),应该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三是要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体说,对与防治非典中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给予提醒,提出建议,防患未然。
    
    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因渎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披露,但是,在全民上下防治非典这个“非常”时期,有关“渎职”的话题不能回避,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王作富认为,在当前抗击非典的过程中,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重大责任,如果这些人员失职、渎职,很有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目前最有可能出现的渎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玩忽职守罪。在防治非典的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就是要掌握当地疫情信息,及时报告,及时防止和遏制疫情扩散。如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疫情扩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就有可能构成渎职犯罪。对这些职能部门的上级主管单位,也应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有关非典病人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或控制传播措施的没有采取,发现重大疫情没有及时报告的,或瞒报、漏报,导致疫情扩散,后果严重的,构成此罪。
    
    滥用职权罪。国务院日前决定中央财政设立总额为20亿元的非典防治基金。这些钱要专款专用。如果利用职权将其挪作其他开支,直接影响到救治非典患者、非典医疗设备购置、卫生医务工作者补助等,就有可能涉及滥用职权犯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目前在防治非典的斗争中,已经发生一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对这些行为应该予以惩治。如达到刑法的立案标准,行政执法机关不应自行处理,而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徇私舞弊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就会构成此罪。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200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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