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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抗击非典斗争中的地位与作用

作者:赵正群
开栏的话:
    面对21世纪首场全球性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对我国人民乃至全人类生命健康正在造成的严重威胁,法律与法治对社会不可或缺的安全保障功能日益凸现。从本期起,本刊在B1版开辟“抗击非典与法治”专栏,每周一期。所论范围限于防治非典所涉及法律与法治问题,作者可采用结合问题说法律的方式,就一个法律问题写一篇短文,每篇1500字为宜。欢迎赐稿。
    
    当非典型肺炎这一突发性灾难出现在全中国人民面前的时候,我们的医护人员以其特有的“天使”本色,赢得了人民由衷的爱戴和尊敬。而当非典进一步蔓延之时,法律与法治在抗击非典斗争中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并被各界所认识。如果把4月8日卫生部发出《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列入法定传染病的通知》作为我国将非典防治纳入法治轨道的标志的话,那么,“法治”已经在抗击非典斗争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扭转了被动局面,将抗击非典纳入了法治轨道。包括政府主管机关在内的社会各界曾一度对其高危险与高传染性认识不足,并因此受到了来自国内外的批评。正是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新一届政府果断作出决定,将非典型肺炎列入我国法定的传染病依法防治。开始每天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疫情。同时决定建立并已经实际启动了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才一举扭转了被动局面,形成了“全国全民齐动员,众志成城抗非典”的新局面。
    
    其次,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促进了依法行政。在这场突如其来而又攸关生死的自然灾害面前,任何犹豫、延误与举棋不定,都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因而,必须建立起一个权威、高效的应急领导机构。为此,针对在抗典斗争中出现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果断作出调整卫生部和北京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职务,并向有关地方派出督察组的决定,并组成了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为防治非典提供了重要组织保证,极大地鼓舞了全国干部群众各尽其责、积极参与抗非典斗争的士气。这种勇于对人民负责,严肃领导责任的措施,无疑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与实行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精神的体现。
    
    同时,依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抗击非典的工作机制。自从把非典列入法定传染病实行依法防治以后,我国于1989年制定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针对传染病规定的诸多行之有效的预防、控制、监督与法律责任,特别是有关疫情的报告和公布等系统规则与诸多应急措施得以全面启动。迅速形成了党中央、国务院所要求的“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的完善的抗非典机制。其中,给人以深刻印象的主要措施有: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部已经切实承当起了“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的法定职责,从4月20日起,已经把前一时期规定的每5天向社会公布一次疫情改为每日公布,依法保障了公民对疫情的得知权,为全民积极、主动、自觉参与抗典斗争提供了必要的信息条件。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全国诸多省、市、自治区已经普遍对确诊患者、疑似病例及与患者有过密切接触或到过病区的人员实施了隔离治疗与隔离观察措施;对病区与来自病区和去往病区的车辆、飞机等交通工具采取了普遍的消毒及相关的检查登记措施。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医药部门和交通运输等部门已经就保证治病防病的药品、器械等供应和调运问题采取了相应措施。
    
    以传染病防治法为基本法律依据而采取的紧急抗非典措施还可以举出很多,此不赘述。
    
    总之,抗典斗争已经被纳入了法治轨道,并正在成为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次全新实践。与此同时,亦向社会各界,首先是法学界与法律工作者提出了与时俱进,及时总结相关新鲜经验,以夺取抗典斗争胜利,并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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