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防治指挥部哪来官员任免权?
日前,湖南省岳阳市“非典”防治指挥部决定,免去该市岳阳区卫生局毕某的副局长职务,原因是毕某采取措施不力,延误隔离“非典”怀疑对象5个多小时(见5月7日新华网)。岳阳市用重典治“非典”的决心是毋容置疑的,但由“非典”防治指挥部决定免去毕某卫生局副局长职务,却有越权之嫌。
首先,“非典”防治指挥部是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目的是更有效地领导、组织、协调当地的防治“非典”工作,其机构设置、组成人员等均由本级政府决定和任命,是政府属下的临时工作机构,并没有政府或其常设工作部门依法具有的人事任免权,充其量只具有一定层面上的人事任命、免职、停职的建议权。因此,由“非典”防治指挥部决定免除某位政府官员的职务,显然是越俎代庖,于法无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首长,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而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则有该级政府直接任免。法律并没有规定任何上级政府或机构,有权直接任免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领导职务。因此,象岳阳区卫生局毕某副局长职务的任免权,应该在岳阳区人民政府,由该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定毕某副局长职务的任免事宜,而不是由上级政府决定,更不应该由上级政府的临时机构来决定。如今,各级政府除常设工作部门外,还设置了不少的临时机构。假如各级临时机构都具有任免政府常设工作部门官员职务权力的话,势必引起混乱,削弱政府行政的威信,也是明显有违现行法律的。
“非典”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我们国家许多方面存在的问题,也照出了部分官员不依法行政的“软肋”。抗“非典”是当前全国各级政府的头等大事。抗“非典”用重典是应该的,广大干部群众也是理解、支持的。但如今的中国已迈入二十一世纪的法治社会,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重典再重,也不能超越宪法、法律;抗“非典”再急,也不能把神圣的法律置于不顾。
新闻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