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非典与行政公共信息公开

作者:章志远
近一段时间以来,“非典型性肺炎”日益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已经将“非典”的防治工作列为当前的头等大事,各种与此有关的会议也相继召开;同时,“非典”亦成为普通百姓在街头巷尾、茶余饭后所讨论的热门话题。在互联网和其他媒体上,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都对此纷纷发表看法,表达自己的殷殷关切之情。由此,笔者想到了一个与“非典”密切相关却容易被忽略的重要法律问题———行政公共信息公开。
    
    在现代行政法上,行政公共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从人民主权的政治理念观之,政府既然是由纳税人所供养的,那么它所掌握的行政公共信息就应该是公共产品而非私人产品。如同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一样,政府也应当将其所拥有的行政公共信息及时向人民公布。否则,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就无法得到实现。研究表明:行政公共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而且还有助于治理行政腐败、改善政府自身的形象,甚至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也能起到重要作用。因此,自二战结束以后,一场以行政公共信息公开为核心内容的改革在全球范围内兴起。为实现行政公共信息公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和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都先后制定了统一的信息公开法。毫不夸张地说,行政公共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时代的潮流。
    
    在我国,“民可以使其由之,不可使其知之”的封建观念根深蒂固,其典型表现就是政府决策的“暗箱操作”和对行政公共信息的“垄断”。例如,在诸多价格进行调整之前,普通公民往往都无从知晓,更不能通过某种渠道表达自身的诉求,他们惟一可做的就是默默承受,最多也只是发发牢骚而已。又如,每当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当地政府往往都是按照某种惯例极力阻止相关信息的传播,到头来,“小道消息”、“传言”甚至“谣言”大行其道,闹得人心惶惶。此类报道在我国近年来可谓不胜枚举:广西南丹煤矿渗水事件、山西繁峙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天津艾滋病患者扎针事件、江西某县投毒事件、上海青浦丙肝流行事件、辽宁海城中小学生豆奶中毒事件,等等。在这一系列个案中,有关部门不是实事求是地向社会公众及时作出解释、澄清事件的真相,相反地或保持沉默或遮遮掩掩或封锁消息。在他们的心目中,一旦公开有关信息就会严重损害当地政府和领导的形象,甚至还会引起社会的混乱。
    
    然而,在事关人民的根本利益面前,任何所谓的“地方形象”甚至“个人形象”都是微不足道的。重大事项让人民知道、重大决策让人民参与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极好体现,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权为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号召更表达了执政党加强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决心。因此,对于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来说,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的具体真相,从而缓解人们的恐慌情绪。
    
    现在,上至中央领导和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下至地方各级政府,都对及时公布“非典”疫情发展及防范情况给予了高度重视。虽然这一斗争尚未取得最后胜利,但人们的生产、生活却依旧在有序进行,整个社会也保持了较好的稳定。
    
    “非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关部门的沉默、大众传媒的缺席和对公民知情权的漠视。人们有理由期待政府进一步总结和完善社会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使“非典”事件成为中国今后处理类似事件的一个范例,并催生中国信息公开法的早日出台。
    
    (作者系苏州大学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