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非典需要人大行使职权
随着非典疫情的扩散,人大作为民意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作用,这既有助于确认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也是体现人大权威性与实现法治原则的要求。
首先,人大应当通过授权立法确认政府强制体检与隔离的权力。在疫情迅速扩散时,采取隔离与强制体检等措施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显属必要。但是,同样是隔离,是否经过立法机关授权,其正当性截然不同。目前,政府的限制性措施基本上完全出自行政自由裁量,“红头文件”满天飞,立法机关几乎置身事外。这些“红头文件”中,有些固然是出于健康与安全的考虑,有些则令人怀疑是借“非典”而滥用职权。这些既无益于人民身体健康,还危及其他基本权利,更会遭致国内外的普遍质疑。
人大授权立法合乎我国法治的需要。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5款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以制定法律的形式加以限制;第9条又进一步明确,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由于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所规定的隔离仅仅针对患者,而且是“医疗隔离”,而防治非典所采取的措施则包括对“接触者”隔离、疫情居民区的“生活隔离”,以及其他场所的强制体检等。为了明确对上述自由与权利进行限制的合法性,有必要通过正式授权,确认隔离与检查的正当范围,防止有关部门滥用权力。
第二,人大应当对政府在防治非典活动中动用公共开支的行为进行专项监督。对公共开支的控制是现代民意机关拥有最高权力的保障,也是保障公共财产不被滥用的民主机制。4月23日,政府计划动用预算的总预备费20亿人民币用于“非典”防治基金,各地方也纷纷启动类似计划。按政府的有关通知,防治基金的主要用途为救治病患、购置医疗设备、医护工作者补贴、以及药品与器械储备。
根据我国预算法,作为中央政府性基金,防治基金的使用应当纳入人大预算监督的范畴。在我国通常预算编制类目下,救治病患、购置医疗设备等开支本应属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防治基金的设立,势必突破该项费用而动用预备费,在原预算项目间进行预算划转。有人认为,动用预备费和预算划转等不属于预算法所规定的预算调整,因此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大不能对政府基金的使用行使监督权。由人大财经委员会,联合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对非典防治基金的开支进行专项监督十分必要。
第三,人大常委会以及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对有关政府工作进行审议与监督。人大的参与可能会导致某些质疑。这些质疑反映了我国人大工作一些现状,但也恰恰证明人大工作的必要性。
人大的介入,无论是监督政府工作,还是进行立法或授权立法,都是对政府工作的促进,也是对政府行为合法性的确认。其次,人大的工作时间也不能成其为问题。因为我国除了常设的人大常委会之外,还有9个常设的专门委员会,其中既有直接对口的科教文卫委员会,也有其他相关的委员会,还有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等。更何况,本届人大新设置了专职人大代表,这表明,在人大经常性行使职权方面,政府与人民之间已经形成了共识。假如上述常设机构不能行使职权,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要求人民供养更多官僚机构呢?
越是危急时刻,越是需要民意机关发挥作用。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自发现非典时起,卫生署不断向立法会报告工作,在政府宣布自2003年3月31日起对淘大花园E座进行为期10天的隔离之前,立法会在正常工作之余,还专门召开特别会议,甚至连夜开会进行审议。当然,对强制体检与强制隔离措施,香港也是通过立法会专门授权立法之后才实行的。可以说,政府的每一步重要决策,都有立法会的参与。而立法会在面对危机的时刻,则充分显示出对香港居民负责的态度。
4月25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专门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非典防治工作的报告,会议表示,必须将非典的防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这表明,我国的立法机关已经行动起来,以行使自身法定职权的方式积极投入到了抗击非典的斗争之中。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