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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应急机制 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作者:《人民法院报》
今年,突如其来、蔓延全国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这场重大灾害,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如何进行防治是党和政府面临的一项极为艰难的工作。由于缺乏经验,特别是处置这种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机制尚不健全,防治工作的初期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信息不畅、统计不准、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等,在一些地区造成被动局面。这使我们认识到,打赢这场硬仗既要依靠科学,又要依靠法制,只有严格依法管理、依法防疫,才能使防治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有效控制疫情。5月9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下称《条例》),标志着我国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记者为此采访了负责《条例》起草工作的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宋瑞霖。
    
记者:《条例》于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颁布实施,其及时性和科学性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赞许。请简要谈谈《条例》的制定情况。
    
    宋瑞霖:4月14日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提出研究制定《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立即组织力量,反复研究,共同起草了《条例(草稿)》,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后根据他们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等15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委法制局征求意见,并上报国务院有关领导。根据领导的批示,再次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做了进一步的研究、论证,补充、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会后又做了修改;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并公布实施。《条例》从起草到公布实施历时不到1个月,彰显了政府坚持依法治国、提高办事效率的方针,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和专家团结协作、集思广益的结果,凝聚着集体智慧的结晶。《条例》把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许多内容是把党中央、国务院在防治非典工作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条文化、规范化,既有法律基础,也有实践基础。
    
    记者:制定《条例》的目的与指导思想是什么?
    
    宋瑞霖:就是依照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针对非典防治工作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着重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准、反应不快、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建立统一、高效、有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保证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为今后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应急法律制度。
    
    记者:这么说,《条例》并不仅仅是针对目前的非典防治工作?
    
    宋瑞霖:对。《条例》适用于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也就是说,它针对的是所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既要解决目前防治非典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也着眼于建立起一套长效的应急处理机制。
    
    记者:要应付处理非典这样的全国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面极广,首先就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指挥系统来统一领导和协调,明确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职责。《条例》有何规定?
    
    宋瑞霖:从前一段非典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来看,在国务院领导下建立有权威的专门研究、处置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十分必要。《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前者对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后者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记者:一个反应迅速、运行良好的应急处理机制要有危机预警机制和应对处理机制,而我国恰恰在这些方面非常薄弱。《条例》在哪些方面予以加强?
    
    宋瑞霖:这次非典的暴发、流行,反映出一些部门和地方突发事件预警能力不足、监测系统反应不灵敏。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机制,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并确保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从非典防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来看,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及时、有序地处理突发事件至关重要。《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针对突发事件制定全国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据此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信息的报告与通报、事件的分级,以及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和应急储备等主要内容。还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
    
    为了保证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切断传染源,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以及今后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有效地作出应急处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及时依法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同时,为了有效及时救治传染病病人,防止交叉感染,《条例》还规定一旦交通工具上发现了怀疑患有传染病的人员及与其密切接触者和流动人口中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记者:如何保证疫情报告的公开、透明、客观、真实,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对此,《条例》做了哪些规定?
    
    宋瑞霖:针对非典防治工作中暴露出的信息渠道不畅和信息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疫情,《条例》规定:省级政府必须在接到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报告的事项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或政府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主体和要求也做了明确规定。
    
    记者:防治非典工作需要以相当的物质、财力为保障,我国经济发展还不平衡,有的地方财政较困难,特别是还有一些人生活比较贫困,感染了非典后无力医治,政府在这些方面都是责无旁贷。对此,《条例》做了哪些规定?
    
    宋瑞霖:针对应急储备不足的问题,为了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经费的落实和生活困难患者的及时、有效治疗,《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测检测、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记者:一个好的制度要得到彻底的贯彻和执行,必须以一套完整、明确、适当的责任追究为后盾。《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宋瑞霖:一是强化了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上级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干涉的;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以及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有关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的;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以及拒不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有关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针对这次防治非典工作中发生的个别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采访,记者感受到《条例》在很短的时间内颁布实施,充分说明了党和政府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高度重视科学方法和法律手段在防治工作中的作用。相信《条例》会在当前的抗击非典战斗中发挥出重要功效,并且会为我国今后处理其他突发事件提供很好的依据。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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