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立法程序刻不容缓
当前,法律已成为中国人民手中同非典抗争的利器,在规范和保障社会有序运作、整合社会资源、追究渎职者和失职者责任等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面对突如其来的公共安全事件,我们的法律资源明显不足,现有法律也暴露了诸多漏洞,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了法律在非常时期的强势作用。
法律资源不足主要是指,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缺少一些重要的法律或法律制度。如,我国没有在宪法中规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也没有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在现代法治原则的支配下,各国仍然注意制定法律来调整紧急状态下的各种社会关系,防止紧急状态的发生导致整个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我国虽然有戒严法、国防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在内的紧急状态法律,这些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不同的紧急状态时期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以及公民在紧急状态时期应当受到限制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但是,却存在着由于不统一、不完善带来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难以保障政府在紧急状态时期也能够贯彻依法行政原则,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再如,对所有的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都少不了行政强制措施这一有力手段,由于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公民权利及自由的限制,依据立法法,应由法律来规定。但自四月以来,全国有不少省市通过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了各地有关防治非典的强制措施,但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规章在行政紧急强制权的设定方面有无权限或有什么样的权限却不得而知。行政强制法的缺位,不仅使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的行政紧急强制权处于一种不定状态,而且使这种强大的行政权力处于一种无监督状态,不利于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法律漏洞主要是指现有法律规范的滞后、操作性差等问题。如传染病防治法“年久失修”,责任条款与新刑法不能对接的问题及价格法与保险法等没有“应急条款”,政府及管理机关的“应急措施”成了“法外施恩”等问题。
无论是法律资源欠缺还是法律漏洞的存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种无法可依的结果。因此,及时启动立法程序,添补法律的缺位与漏洞、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已成当务之急。
当然,强求立法机关在短时期内出台紧急状态法或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是不现实的。但是除此之外,在非常时期,立法机关还是大有可为的。
首先,立法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的修改权,及时修改一些法律在紧急状态下暴露出来的问题条款。如,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条款,使之与新刑法相适应。
其次,运用好授权立法权,授权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如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授权国务院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或通过授权由税务机关制定对特定群体税收的减免政策等。授权立法既为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提供合法身份,保证了政令畅通无阻,也防止了行政权的滥用,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各级地方人大要加大监督,及时纠正“立法”侵权行为。
有人将当下在中国肆虐的非典称作“SARS镜”。在这面镜子前,人们看到了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的诸多问题:法律上的漏洞、政府应急机制的欠缺、公民不良的卫生习惯等等。因此,战胜非典的过程不仅仅是医学上攻克非典病毒的过程,也是一个全社会行动起来,多管齐下,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社会这些现实问题的过程,任何一方面的缺位都会带来相应的问题与阻碍。我们相信,立法程序的启动及一系列法律问题的解决,将为我们顺利渡过非常时期提供可靠的保障。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