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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作者:曾宪义/郑定/马贱兴
一、主要学术会议与学术活动

    (一)中国法律史学会2000年学术年会

    2000年是人类辉煌的二十世纪的尾声。对于中国法律史研究而言,2000年也标志着作为一个独立的近现代学科的中国法律史学已经走过了一个世纪的历程。因此,总结一个世纪以来法律史学研究的成就,揭示二十一世纪中国法律史学发展方向,就成为10月19-24日在安徽合肥召开的“中国法律史学会2000年学术年会”的中心议题。此次年会由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安徽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全国各大学、科研机构的百余位法律史工作者参加了年会,其中绝大多数为中青年法律史学者。大家在充分总结和肯定一个世纪特别是过去二十多年来法律史前辈所作出的艰辛努力和所取得的辉煌成就的同时,着重就中国法律史学目前在学科体系、研究方向等各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憾,以及在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等重要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极有价值的设想和建议。会议讨论气氛活跃、热烈,年轻一代思维活跃、勇于探索的特性,在本次会议上得到了充分体现。与会学者提交的八十篇余论文将结集出版。

    (二)“纪念乔伟先生逝世三周年暨《乔伟文集》出版座谈会”

    乔伟先生是著名的中国法律史学者、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幸于三年前逝世。2000年10月6日——10日山东大学法学院举行“纪念乔伟先生逝世三周年暨《乔伟文集》出版座谈会”,乔伟先生的生前好友和国内著名法律史学家60余人应邀参加了纪念活动。与会者深切缅怀了乔伟先生锲而不舍的治学精神和为法律史学作出的突出贡献。《乔伟文集》五卷已由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中国法制史研究

    中国法制史是中国法律史学传统的重要领域。本年度中国法制史研究者共发表论文70余篇,专著12部,约占整个中国法律史学研究成果的二分之一。其中,唐、宋、明、清末等时期的法律制度仍是研究重点,并且研究的视角和方法都有不同程度的创新,资料挖掘与运用上也有新突破。在部门法研究上,刑事法律研究成果依然占有较大的比重,且侧重在刑罚、职务犯罪、司法等方面。同时,有关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领域也均有许多新成果。在专题研究上,律学研究、敦煌法制研究、民族法制研究等均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一)关于先秦法制史研究

    2000年关于先秦法制史的研究论文侧重在刑罚、司法等方面,并运用传统典籍进行重新阐释、概括。《略论春秋刑罚的特点》(注:徐祥民,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以《左传》、《国语》等文献为材料,分析了春秋刑罚与战国以后刑罚的不同之处,认为春秋刑罚具有非法定性、非必行性、非规范性和半国家性四个特点。而《春秋时期的刑罚概念》(注:徐祥民,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认为春秋时期人们尚未对刑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出严格的界定。《春秋时期法律形式的特点及其成文化趋势》(注:徐祥民,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指出了春秋时期法律形式具有原生性和以前例为基本存在形态的特点,并出现了成文化趋势。《楚国司法制度探析》(注:南玉泉,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一文利用湖北仓山楚简,探讨了楚国的司法制度及相关问题。

    (二)秦汉至隋唐法制史研究

    秦汉、魏晋、隋唐时期是中华法系发展、成熟的重要阶段,中国法制史研究者向来比较注重这一时期的法制变迁,在本年度中,也有一系列论文发表。《略谈秦的“以法治吏”》(注:黑广菊,聊城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以考古资料结合文献资料从法律的角度考察秦基层官吏的选任、岗位责任、考核和赏罚情况,说明了“以法治吏”对秦的影响及“法”在国家建设中的重大作用。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赎刑制度》(注:严国庆,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依据秦简律文及有关史料,从赎刑的种类、取赎的方式、取赎的范围、取赎刑徒的管理等几个方面,对秦代的赎刑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在秦汉律关系上,《秦律极端论、逆转论质疑》(注:丁新正,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的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汉魏晋“比”辨析》(注:吕丽、王侃,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认为“比”不是比附,而是在各方面有普遍约束力的成例。

    唐朝一直是法律史研究的重点,唐律研究在2000年又取得了诸多成果。钱大群教授所著《唐律研究》一书,用比较大的篇幅详细地论述了唐律的体系、结构以及“罪名”与“刑罚”等一系列问题。(注:钱大群著:《唐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在有关唐朝法律制度的论文中,《〈唐律〉中之贪污贿赂犯罪初探》(注:罗欣,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一文就唐律中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述和论析,以期对当前的反腐倡廉有所借鉴。《唐代依法治吏研究》(注:孙光妍,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认为唐代统治者总结了历代惩治贪官污吏的立法经验,对官吏贪赃枉法的刑事责任不仅在立法上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严密的防范措施,犯赃涉及的范围和量刑幅度等,而且在司法上对犯赃官吏的处罚也相当严厉。《〈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注:钱大群,历史研究,2000年第4期。)认为唐永徽三年为“律”制订的“义疏”系解释和说明律文及注文的,疏的内容分为职能不同的“议”及“问答”两种形式。

    其他论文还有《唐代明法考试制度初探》(注:郑显文,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唐律“赔偿”制度研究》(注:吴萍,江西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唐代的勾检官制与行政效率法律化》(注:童光政,中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犯罪守失考析》(注:罗润华,法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0年第3期。)等。

    (三)宋元朝清法制史研究

    宋至清中期是封建王朝由盛而衰的时期,但封建法律却愈益精熟,加之各类史料十分丰富,因此,对这时期的法制史研究呈争奇斗艳之势,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专著数目也相当可观。在众多论文中,《宋代司法中的分权与监督制度》(注:吕志兴,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探讨了宋代司法中的分权、制约与监督制度,指出了该机制的合理性和存在的问题。《北宋审判院与宰相的司法权》(注:傅礼白,山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一文指出:各级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是中国古代司法体制一脉相承的基本特点,宰相兼理司法的历史链条在北宋时期并未中断,审刑院分割相权说不过是一种误解。《明代徽州的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注:卞利,历史研究,2000年第1期。)一文论述了明代徽州民间诉讼增多的原因、诉讼的基本内容、处理程序和依据标准等,认为当时人们法制观念增强反映了当时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明清“永佃”:一种习惯法视野下的土地秩序》(注:音正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一文在习惯法的视野下考察“永佃”的历史沿革、其内容的权利、产生的主要途径和内在根源。《明清律结构及私法在其中的地位》(注:范忠信,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以明清两代的律典为例,分析了中国古代律典的结构特征及内容构成,并着重论述了私法在其中的地位,认为中国传统律典中虽有私法的内容,但在古代立法者眼里并没有公法私法之划分。《清代海关的“政治关税”特点、成因及其教训》(注:朱淑娣,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一文以粤海关为考察对象,对鸦片战争前清代“政治关税”的特点及成因作了初步探讨,并得出几点启示,不无现实意义。《十八世纪中国亲属法的基本概念》(注:郑秦,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阐述了清律中的“丧服诸图”与“服制”、清律中关于“亲属”等概念的条款及其民事法律关系、刑科题本案例辨析。关于这一时期的论文还有《北宋司法监察制度述论》、《〈庆元条法事类〉研究》、《元朝法典的编纂及其特点》、《明朝救荒立法述略》、《〈教民榜文〉所见明初基层里老人理诉制度》、《清代403宗民刑案例中的私通行为考察》、《清代例的制定与实施——雍正五年“开豁世仆”偷旨在徽州、宁国实施情况的个案分析》等。

    在本年度中,法律史学界先后出版了《清代法律制度研究》(注:郑秦:《清代法制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注: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清代法制导论》(译著)(注:[英]S·斯普林克尔著,张守东译:《清代法制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明清律典与条例》(注:苏亦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等明清法律史著作。其中,《清代法律制度研究》是郑秦教授的遗著,集中收录了作者关于清代立法、司法、审判制度以及民事、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论文,显示了作者深厚的学术功力,读来不免让人感怀。《清代刑名幕友研究》一书,详细地论述了清代刑名幕友的种类、在司法中的作用,对刑名师爷这一中国封建社会后期重要的司法现象进行了透彻的分析。《明清律典与条例》一书则围绕律典和条例的构造、功能及适用原则等问题对明清律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系统探讨,资料祥实,见解新颖,是一部花费了相当心力的很有分量的著作。

    (四)清末至民国时期法制史研究

    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从制度上的解体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开始,对这一时期的研究继续是法律史学者兴趣焦点之一。《清末报律言论、出版自由》(注:春杨,法学,2000年第3期。)一文认为清末报律是西学东渐的产物,但却与新闻言论自由精神大相径庭,其本质是限制言论自由,结果报律形同虚设。《“期成宪章”探微》(注:陈波,湖北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3期。)论述了“五五宪草”的产生经过、内容实质和历史功绩。《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司法行政法规考察研究》(注:张希坡,法学家,2000年第5期。)考察了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司法组织法规、审判体制方案、禁止刑讯和体罚的法规、律师法规、教育法规等内容,认为南京临时政府在存续的3个月内制定了如此多的法律法规,实属罕见,足见其对法制建设的重视,该文还对《暂行新刑律》的公布时间进行了考证。

    (五)专题法制史研究

    1.关于中国法学史的研究

    何勤华教授撰写的《中国法学史》(一、二卷)已由法律出版社作为“法代中国法学文库”系列出版发行。本书首先通过考证“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比较法学、律学、刑名之学的关系,论证了中国古代法学演变的不同形态。其法学形态共分为六个时期,即先秦的萌芽时期、秦汉的诞生时期、魏晋南北朝的发展时期、隋唐的昌盛时期、宋元的成熟时期和明清的衰落时期。对每个时期法学形态的叙述又分概述、法学世界观、律学、法学家列传等几个部分。该书视野开阔、引用资料十分丰富,是近年来法律史学的又一重要成果。另外,关于中国古代法学的研究论文有:《唐代律学的创新及其文化价值》、《论宋代中国古代法学的成熟及其贡献》、《宋代的判例法研究及其法学价值》、《明代律学的珍稀作品——佚名著〈律师学集议渊海〉简介》、《〈读律佩xī@①〉评析》等。

    2.关于敦煌法制研究

    随着敦煌学日益成为全球显学,敦煌十分丰富的法制史料文书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研究兴趣。《敦煌文献中民间借贷契约法律制度初探》(注:陈永胜,甘肃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一文通过对敦煌民间借贷契约的内容及其法律制度的研究,认为我国中古时代民间借贷契约制度已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是我国民商法律传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敦煌法制文书研究回顾与展望》(注:陈永胜,敦煌研究,2000年第2期。)概述了敦煌法制文书研究经历了从初兴到徘徊再到发展的三个阶段,回顾了中外学者对敦煌法制文书研究的特点,指出在研究方法、研究角度和研究范围上存在的不足。敦煌法制资料具有十分珍贵的价值,但是相对其他学科对敦煌资料的研究而言,法学界应当更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敦煌资料的挖掘和研究。

    3.关于民族法制研究

    2000年法律史学者在民族法研究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大清律例〉回族法律条文研究》(注:王东平,回族研究,2000年第2期。)认为《大清律例》是清朝颁行的最重要的刑事法典,其中有许多针对回族的法律条文,认为《大清律例》中的回族立法无一不充斥着对回族人民歧视与压迫。《从〈理藩院则例〉析清朝对蒙古地区立法特点》(注:杨选第,内蒙古社会科学(人文版),2000年第2期。)从《理藩院则例》分析了清朝对蒙古地区立法特点。《苗族习惯法的传承与社会功能》(注:吴大华、徐晓光,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认为苗族的法律以口耳相传、世代相袭,是中国南方民族传承法律文化圈中最有代表性的。《侗族习惯法的文本及其内容、语言特点》(注:石开忠,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文章对侗族习惯法的文本及其内容、语言特点进行论述,并从侗族文化背景出发探讨了习惯法与法及现行法的异同。

    4.关于新中国法制史研究

    长期以来,很少有专门关于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论文,今年这一现象有所改变。《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透视》(注:丁爱华、金新华,政法论丛,2000年第2期。)认为新中国的法律建设,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大致呈波浪式前进趋势。《建国初期绥远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注:庆格勒图,内蒙古社会科学(人文版),2000年第2期。)介绍了从1950年夏季开始绥远地区开展的大规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运动以及取得的巨大成绩。《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新中国初期的法治建设》(注:郝铁川,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一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回顾》(注:李刚,青海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回顾了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程,并划分为四个阶段。认真研究和总结新中国50余年法制建设所走过的历程,十分必要,因此,应当更进一步加强对新中国法制史的研究。

    5.其他专题研究

    2000年在中国法制史研究上的另一重要收获就是法律史学者根据自己兴趣在若干专题研究上取得了不少成果。《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注:吕志兴,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认为以亲、邻优先权为核心的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滥觞于中唐,于宋、元形成制度,至明、清则融于交易习惯和家法族规。《论中国古代的礼仪法》(注:吕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认为礼仪习俗和礼仪制度是礼的一种直接而具体的表现形式,数千年来,中国古人创造了繁丰灿烂的礼仪文化,其起源之早,内容之广泛,规模之庞大,发达完善程度之高,世界上任何民族无与伦比;中国古代的礼仪习俗与规则其大量内容被法律化。《我国古代刑法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剖析》(注:林亚刚,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3期。)一文从词源和变迁上考察了中国古代的犯罪过失概念。《罪刑法定与中国古代刑法》(注:徐岱,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一文在展示中国古代有无罪刑法定原则的争论基础上,揭示了罪刑法定主义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区别,并进而论证了中国古代刑法只有罪刑法定义存在的空间,而无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土壤。

    三、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

    (一)先秦时期法律思想史研究

    2000年关于先秦时期法律思想的研究集中在儒、法两家。《儒家自然法思想及其启示》(注:邓建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1期。)一文认为儒家自然法思想是中国历史上固有之法律思想。儒家从其自然法思想出发,提出了“礼治”、“德治”、“人治”的主张,三者构成了儒家治国思想的核心。《孟子法律思想浅议》(注:吴斌,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0年第1期。)一文分析了孟子的“伦理法思想”中所包含的法律观点和主张及其对我们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的借鉴意义。《吴起法律思想述略》(注:达知,法学,2000年第7期。)论述了吴起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作用。《诸子百家犯罪原因思想采撷》(注:衣家奇,社科纵横,2000年第1期。)就犯罪原因这一问题展示了我国从春秋至秦汉这一历史时期中,诸子百家学说中对犯罪原因的种种解释。另外还有《先秦儒家犯罪预防和社会控制》(注:唐元林,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2期。)、《孔子法律思想的哲学思考》(注:欧阳祯人,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等。

    (二)秦汉至清末前时期法律思想史研究

    反映秦汉至清末前时期法律思想的研究成果有:《论汉代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的变革》(注:崔永东,孔子研究,2000年第1期。)认为在汉代,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均发生了重大变革,这一变革奠定了“中华法系”的基础,儒家道德思想从此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流。汉代的法律变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道德的法律化,二是法律的自然化。《班固“法自然”观初探》(注:姜晓敏,政法论坛,2000年第4期。)考察了班固“法自然”观的表现、思想基础、理论价值等。《略论唐太宗“礼法合一,依礼制法”的法治思想》(注:许敏、钱家先,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认为“礼法合一,依礼制法”是唐太宗法治思想的主要特点,本文围绕此特点,论述了其形成的原因、实施状况及其在中外法律史上的地位和影响。

    《简议范仲淹的司法改革思想》(注:陈金全,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论述了北宋改革家范仲淹在庆历新政中推行司法改革,提出加强司法监督,强化刑部职能,重命令,准律文,慎选司法官吏等重大措施,充分地反映了范仲淹的司法改革思想。《简论丘浚的法律思想》(注:何勤华,法学论坛,2000年第2期。)认为丘浚的法律思想,主要集中在《大学衍义补》一书之中。《崔述反“息讼”思想论略》(注:陈景良,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崔述反“息讼”思想的内容、意义及其局限性。《元朝法律思想初探》(注:铁木尔高力套,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一文根据《元典章》、《大元通制》等重要法律文献及其他历史资料,对元朝统治者提出的“祖述变通”、“附会汉法”、“实行文治”等法律思想进行了初步探讨。

    (三)清末以来法律思想史研究

    对清末以来法律思想的研究是近年来的热点领域,2000年法律史学者仍然十分关注这一领域。《薛允升政治法律思想评析》(注:华友根,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1期。)对薛允升政治法律思想进行了评析。《试论郑观应的国际法思想》(注:田玉才,四川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2期。)论述了郑观应的国际法思想,指出郑观应以国际法为武器,反对侵略、维护主权,其思想远在同时代人的前面,具有历史进步性。《梁启超的法治思想》(注:孙韶林,晋阳学刊,2000年第3期。)探讨了梁启超四个方面的法治思想方面:一法治的意义,二法律的性质,三法律的制定,四法律的实施。《民国初年关于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同盟问题的论争》(注:常青,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2期。)分析了这一争论的过程、对立主张和争论的本质,指出这是中外矛盾在版权问题上的集中反映。《孙中山的行政法律思想》(注:孙季萍,法学论坛,2000年第3期。)一文对孙中山的行政法律思想进行了述评。

    该时期其他论文有《劳乃宣法律思想略论》(注:郭婕,史学月刊,2000年第2期。)、《论清末立宪思潮》(注:刘小林,玉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1期。)、《论沈家本的法律救国思想》(注:田东奎,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在刑事法律建设上的贡献》(注:梁剑峰,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0年第1期。)、《谢觉哉延安判案记》(注:黄栋法,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等。

    四、传统法律文化与比较法律文化研究

    (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1.文献与个案中的法律文化研究

    史料是研究法律史的基本前提。但是,史料又随着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取舍。2000年法律史学者根据自己研究对象和运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在文献与个案研究中取得了可喜的收获。《〈尚书〉:夏、商、周三代法律文本的诠释》(注:张家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一文从法律文本的角度对《尚书》进行了诠释。《〈郭店楚墓竹简〉在先秦法律思想史研究上的价值》(注:崔永东,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论述了《郭店楚墓竹简》关于道家和儒家的法律思想,认为它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和研究价值。《古代法律文献编纂史略》(注:陈蔚松,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一文概述了战略至晚清法律文献编纂史、对历代重要法典的体制、内容以及有关编纂机构的建置沿革。《〈春秋决狱〉佚文评析》(注:周少元、汪汉卿,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深入分析了《春秋决狱》六篇佚文,指出其产生的特定历史背景,针对特殊案件而实行,强调主客观条件,创造了若干司法准则,影响了中国封建法律的基本走向,促进了法律解释学的发展,但亦存在一些弊端。《从话本〈错斩崔宁〉看中国古代司法》(注:徐忠明,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一文把话本《错斩崔宁》放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与社会结构里予以考察。《从〈水浒传〉看中国古代司法文化的特点》(注:李卫华,山东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认为《水浒传》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反映具有一定的认知价值,其中描述的一些司法活动反映了我国古代司法文化的主要特点。《读邱远猷、张希坡合著〈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注:余明侠,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认为《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一书,内容丰富,新见迭出,为法学史界的百花园中又添一枝新葩。

    其他研究成果还有《商周之际的社会思潮与法律变革——对〈周易讼卦〉的一种文化读解》、《清末翻译外国法学书籍评述》、《〈薛允升的古律研究与改革〉述评》、《传统的重民思想在明中期刑事立法的体现——读〈皇朝条法事类篡刑法〉》、《皇权与清代司法运作的个案研究——孔飞力〈叫魂〉读后》等。

    2.传统法律文化与法治研究

    《中国古代的“大治安”》(注:陈鸿彝,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1期。)认为秦皇汉武、唐宗宋祖当政时期,都建立了符合社会发展的封建政治秩序,并通过国家警治禁卫安全力量,对社会实施权威控制,调节社会机体。《“情法两尽”及其社会基础》(注:张汉静、丁相顺,法学家,2000年第3期。)考察了“情法两尽”的体现及其社会基础,指出“情法两尽”是中国传统法律施实追求的目标之一。《中国调解传统研究》(注:胡旭晟、夏新华,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考察了中国传统调解的源流、形成、范围、原则和精神,并作了价值评判。《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宽严之辨》(注:李交发,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在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宽严关系上,是法宽刑严、执法时宽时严、宽严相济。《中国传统“法治”的政治学诠释》(注:刘晔、罗飞,学术季刊,2000年第1期。)认为弄清楚传统“法治”何以不能将中国社会建成法治社会,是建立法治的基础。本文将中西古代法及法治观念作了比较,指出其根本差别正是形成各自不同的政治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历史源头。《我国的依法治国史鉴》(注:王立民,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认为我国曾有过很长的法制历史,也有过依法治国的经验和教训,尽管那时的依法治国与今天的依法治国不尽相同,然而作为一种史鉴,仍不失其应有的价值,并列举了可资览之处。

    其他研究论文还有《浅论传统伦理对现代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影响》(注:杭宁,攀登,2000年第3期。)、《中国传统的重民恤狱思想和实践》(注:张鸣芳,当代法学,2000年第3期。)、《法治——中国封建社会形成过程中的主导社会思潮》(注:吴雁南,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我国法治实现的传统法文化阻力》(注:李小明,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我国古代法律个性的地理观——从地理因素看我国古代法律的特征》(注:谭小颖、石秀丽,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封建皇权和中国古代的监察监督》(注:袁刚,法学杂志,2000年第3期。)、《回顾与展望:中华法系研究散论》(注:张中秋,法学研究交流,2000年第1期。)等。

    (二)比较法律文化研究

    1.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论罗马法“人格”与秦汉律“名籍”问题》(注:杨师群,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比较了罗马法人格权与秦汉律名籍制度,指出中西法律在古代社会前期就已逐步形成各自的特质,并对以后产生了巨大影响。《中日法律近代化比较研究》(注:徐立志,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1期。)首先探讨了法制近代化这一概念,再对中日法律近代化进行了比较。《中国古代常平仓思想对美国新政农业立法的影响》(注:李超民,复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3期。)指出“常平仓”作为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在美国具体化的一个宝贵实例,向世人展示了几千年中国农业文明的卓越遗产。《西化与现代化——20世纪初时中国法律文化思潮概览》(注:公丕祥,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一文运用法律现代化的分析工具,深入地考察了20世纪初叶中国思想界对于西方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基本态度、对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反思轨迹,进而揭示其当代意义。其他还有《中国法自然观与本文自然法思想论析》(注:薄振峰,江淮论坛,2000年第1期。)等。

    2.法律史方法比较研究

    《中国法律制度的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注:黄宗智,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一文提倡结合法制史和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利用诉讼档案,来研究清代以来的法律制度。《中国法律史研究创新刍议》(注:倪正茂,学术季刊,2000年第1期。)认为,传统、观点把法律史当作阶级压迫史看待,掩盖了法律史的真正本质。中国法制史有三个重要特点:吏民兼治而以治吏为主,赏罚并行而以激励为先,律例并行而常以例破律。基于上述认识,作者指出有必要重新认识中华法系的地位及作用,破除西方中心主义的偏见,创建适合转型期中国国情的“中华发展法系”。

    五、中国法律史学发展之展望

    对法律史学研究的回顾与总结是为了该学科未来更进一步的发展,而对该学科未来的展望则有助于我们掌握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和发展趋势,明确努力的目标和方向。法律史学是一门远离功利而又博大精深的学问,2000年法律史学者在市场经济洪流中经受住了考验,潜心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学术研究有了更为有利的环境,而国家、社会的快速发展,也同时给法学研究提出了更多的问题和更高的要求。因而可以预见,在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国法律史学将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宏观分析,中国法律史学在新千年将会有如下几方面的发展趋向:

    第一、法律史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将重新被认识。法律史学“历史借鉴”的传统功能将会继续发挥作用,同时强调学科内在的学术性、知识性和应用性的综合价值观也会越来越受到学人的关注。另外,在集中研究国家官方法律制度史的传统得以保持的情况下,研究官方的、民间的和民族的“活的”法律制度史将会引起更多研究者的重视。

    第二、中国法律史学的学科体系将会重新构建,教材建设也将会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从二十世纪初中国法制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科学分支以来,中国法制史、法律史的学科体系几经变化。新中国成立以后,一度受到苏联模式的深刻影响。改革开放以后,老一辈法律史学者重新构建了一套以法律制度发展为主线的中国法制史体系,使法律史研究的学术性大大增强。不过,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以后,人们也开始认识到目前的通史体系、断代史体系以及部门法分列的体系,似乎把一部法律史人为地分割,难以使读者完整地把握其源流与特性。因此,许多中青年学者已经呼吁并开始酝酿学科体系的重新构建的问题。

    第三、法律史研究的方法将大大更新。传统的过分强调阶级分析方法将淡化;运用西方一套法律概念、术语来解读中国传统法律的现象将改变,因为随着研究的深入,法律史学者普遍认识到传统中国有自己固有的一套关于法的观念、思想、概念和术语;交叉学科的综合研究方法如哲学的、社会学的、伦理学的、人类学的、经济学的和历史学的方法将大大推动法律史研究走向深入;

    第四、高科技将对中国法律史学研究产生深远影响。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运用带来包括法律史学在内的传统知识结构和学术研究的巨大变革,法律史研究应积极响应并充分利用这些现代化的工具和方法。其他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中国法律史学也将产生重大影响,如国家重大工程“夏商周断代工程研究”就汇聚了国内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领域的专家学者进行跨学科的交叉研究和综合研究。

    第五、某些新的或被忽略的研究领域(或史料)将逐渐受到重视。这些研究领域(或史料)主要有:新中国法制史、敦煌法制文书、明清档案、民间契约、少数民族法制史料等。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角右加(携的繁体去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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