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系调整与法学家的命运
1952年与司法改革同步,在全国高教系统进行了院系调整。原有的政法院系全部撤销合并成立了几个新的政法学院。有的地方一些非党的法学教师被拒之门外,大都转业,给法律人才的培养造成了很大的损失。1957年整风时,法学界许多人士对此提出了批评。结果在反右运动中遭到了打击。下面是采访当时亲历者对这一历史事件的反思。
铁犁(以下简称"铁"):无论是1952年的院系调整还是1957年的反右运动,您都是亲身经历的。现在请您介绍有关情况。
陆锦碧(以下简称"陆"):1952年的院系调整是全国高教界的一件大事。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公私并立、中外共存的高教格局,进行了一次全国规模的根本性的改革。院系调整有撤销,有分离,有合并,有除旧,也有创新。应当承认,这对于建立新的社会主义高教体系,确保对高教事业的全面领导是有必要的。问题在于这次调整,对政法院系和理工院系的教师不是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而是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对后者的教师,一般都能各就各位,继续任教,发挥专长;而对前者的非党教师,在有些地方几乎全部被迫转业,有些甚至在家赋闲,形同失业。浪费人才,莫此为甚!
铁:请问1957年法学界对此是如何评说的。
陆:现介绍当时上海、南京、北京法学界的有关评论。5月8日,《文汇报》发表杨兆龙教授的一篇文章提到:"1952年院系调整",其结果"除几个私立的法学院被取消外,还有好几个国立大学(如北大、南大等)具有几十年历史的系被合并到几个新成立的政法学院去。在这些新成立的政法学院中,除北京的一部分被并学校的党外教授有的参加了上层领导外,其他地方党外教授参加上层领导者几乎完全没有,担任基层行政及教学领导者,也非常之少。照理,被并学校的教师应该按照中央规定的院系调整办法到新成立的学校去正常地工作。可是事实并非如此"。虽然有些新成立的政法学院吸收了一部分党外的教师,但这些教师"一般地都没有机会担任实际教学工作,使大家感到非常苦闷"。
"更令人失望的是,有些新成立的政法学院,将被并学校的学生、一部分年轻助教(多数是党团员)及图书馆接管过去以后,竟将党外的所谓'学旧法'的中老年教师全部拒绝于门外,弄得大家好几年来哭笑不得。1954年,有几个综合性大学恢复了法律系。事前,一般中老年教师们都以为这一次可以得到工作的机会了。因为在1953年中央举行的高教会议上,发现过去对政法院系教师处理的不当,已决定纠正。可是,在这一次恢复的法律中,有的在领导方式上采取了几乎是清一色的,从行政到教学的党内干部领导制。在教学工作的分配上,基本采取党内干部及年轻助教或讲师教课制,除酌量吸收了本校原有一部分教师外,对其余的教师一律挡驾。"③
铁:这种做法,在当时政治形势下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可否认也人为地造成了法律界党与非党之间的矛盾。请问文章发表后在国内引起了什么反响?
陆:5月19日,即10天后,《人民日报》发表了一篇报导:《南京市十位学者:对撤销南京大学法学院提出批评》。南大法学院是我的母校,我是从那里合并到华东政法学院来的学生。院系调整一年后,我在华政毕业后留校任教。我不知道我的老师分配到哪里去了。报上提到的那10位学者,大部分我都认识,有几位还教过我的课。他们在我的脑海中留下的印象是难忘的,他们的批评特别令我关注。
前南大法学院院长高一涵教授,曾教过我《政治学概论》,他说:"南京有一大批搞法学工作的人,现在很多人都改行,还有许多人没有工作岗位,这是否说搞旧法的就不能搞新法?但是北京有些司法工作的领导同志,也是学的旧法,难道南京有旧法观的人是不能改造的?"高教授还说:"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就要加强法制,但谁来订法?现在审理案件时,法律条文上没有,有时判错了,有时就无法判案。"他回忆说:"记得1952年院系调整时把南大法学院取消了。领导上说:取消是国家政策要这样。我不同意这种说法,他们还要我作检讨,但我的思想还是不通。"
原南大国际法教授孙煦存认为:"政治、社会、法律究竟是科学还是万金油,是否有了马列主义就可以代表一切,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他提到:"有人说这些是科学,但我们要社会主义的科学,你们是资本主义的一套,要从根拔掉。"他批评有些领导同志对社会科学的理解"简单化","他们认为自己虽不懂自然科学,但社会科学是懂的,因为社会科学是阶级斗争,搞了多少年革命难道还不懂社会科学么?"
使我感到吃惊的是王明辉教授离开南大政治系后,竟改行去南京师范学院教美术。他说:"解放后,高校变动很大,也没有让教语文的去教化学;而我们搞社会学、法律学、政治学的人却让你到图书馆,他到参事室,你在教美术,他在教俄文。"吴学义教授离开南大法律系被调去华东药学院图书馆工作。连图书的专业也对不口。他说:"这是使用不当,安排不妥,既不能从事教学,又不能从事法律研究,我迫切要求归队。"
赵之远教授是原南大法律系主任,也被调去南京师范学院图书馆工作。他说:"取消法学院之后,5年来苦闷之极,专长不能发挥,白白浪费时间,这种做好真令人不能理解。"我们的国家"要法治,就要大家懂得法;可是现在法治不完备,法律总则、分则都没有公布,判决案件没有标准。因此,一个案件在这里可以这样判,在另一个地方又是那样判。没有法律就没有法治,我们是六亿人口的大国,有许多法院和审判员,但他们不懂法律如何执行任务?"
教过我《国际关系史》的史国纲教授,离开南大政治系后被调任江苏省省委参事室任参事。既无事可参,也无法从事科研。他想写文章批驳艾森豪威尔,却要不到后者讲话的原文,原因是材料"保密",有关部门不给。
祝修爵教授离开南大法律系后,调去南京工学院图书馆工作。他认为:"1952年院系调整时政府对法学院的处置是最粗暴的。当时南大的领导上告诉我们说是把我们并到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去的。有人在南京住了20多年,不愿意离开南京,领导上还特来说服动员,于是大家表示服从分配。可是过了很久不见动静,我们就派代表去问,领导上说:'你们还在等呀'。当时,刚刚思想改造结束,大家不敢讲话。领导上不是用说服的办法讲道理,而是用力量压制。这真是我一生以来精神上最大的打击,最耻辱最痛苦的事!"他批评当局"处理问题太主观武断,前后反复无常"。
曾经当过费孝通的老师的朱允庵教授与史国纲教授一起在参事室挂名。他提到"不久前,南京大学的党员负责同志在一次会议上说,撤销法学院错了。他只说了一句话。事实上撤销法学院给国家人民造成了很大损失"。
在首都法学界不少著名的法学家也对1952年院系调整的做法提出了尖锐的批评。5月22日,楼邦彦在北京政法学院座谈会上发言指出:"在过去,两个带根本性的问题遭到彻底的否定:(一)旧知识分子的历史完全被否定;(二)全部旧的政法科学知识被否定。""钱端升院长宪法知识非常渊博",但本院"讲解宪法时却去外边请人讲,不请他讲宪法"。④
院系调整后,钱端升教授虽被照顾当上了北京政法学院院长,实际上是被驾空的,有职无权。他在5月29日的座谈会上发言指出虽然该校留用了一些老教授,"成立了教研组",但却"不让他们搞专业课,而叫他们搞'杂业'"。⑤他身为院长却无权改变这种状况。
国际法学家王铁崖教授。6月4日在北京法学界座谈会上指出:"1952年撤捎北大法律系","是教条主义地学习苏联的表现"。"宗派主义表现在对旧法学家一棍打死"。其"危害是使国际法律学在中国中断了7年,原有教员全部打散,除极少部分转交外交部等部门从事实际工作外,大部改教外文、历史"。"国际私法的老教师原来就不到10位","这门科学快到绝种的程度了!'⑥
总之,上海、南京、北京法学界反映的情况清楚地表明,1952年院系调整对全国法学界来说是一场灾难,给一大批中老年法学家带来了厄运。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铁:请问,您当时对此作出了什么反应?
陆:1957年中旬,我作为华政惟一的青年教师代表,应邀与院领导雷经天、徐盼秋、曹漫之及民主人士李良、王绍唐(时在华政图书馆工作)、刘焕文等(时在语文教研室任教)老法学家一起参加了上海市委开的宣传会议。在政法大组座谈会上,我为老一辈法学家鸣不平,我说:"目前政法教学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对老一辈法学家重视不够,安排不当。""应该承认老一辈法学家的优势所在:(一)他们对中外法律和法学知识都比较丰富;(二)他们一般都懂得几国外语,便于及时了解国外法学教育的进展情况,引进国外法律科学的研究成果;(三)他们长期从事法律教育,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不少人曾任兼职律师或曾任法官,熟悉司法实务,便于理论联系实际。这些方面都是我们青年教师所欠缺而不能企及的。"在会上我建议:"让老一辈法学家归队,学用一致,各得其提,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返校后我还把上述意见简要地写进了《向院党委提两点批评和建议》的短文,在由我主编的团刊《青年教师》黑板报上公开发表。后来成了我被打成"右派"的一条"罪状"。
铁:刚才您提到新成立的政法院系教学质量不高,引起学生不满。您是当时在校的教师,请作具体介绍。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说明,就师资配备而言,当时实行以老干部为骨干的办学方针。这些老干部都有相当的革命资历。但是法学基础浅薄,文化程度偏低,有的人尚能自己抄袭中国人民大学的讲稿,有不秒人连讲稿都不会写,却担任着课程的主讲人。他们利用青年教师写的讲稿去讲课。这种情况同法院里老干部担任审判员不会写判决书,要书记员代笔,何其相似乃尔。这里不防举一个例子。
1957年5月下旬,我院民法教研室青年教师王贞韶向我主编的团刊《青年教师》投稿,内容是他写讲稿却不让他讲课。而教研室主任不会写讲稿,却拿他写的讲稿去讲课,对此他感到不公平。文章在团刊黑板报发表时,我加上了一个标题:"如此分工:我写讲稿,他当讲师。"当天在全校引起了轰动,观者如堵,纷纷议论。原来当时的华政,这类现象不是个别的,而是有一批人,颇具代表性。此事传到复旦法律系,也引起了共鸣。如该系讲师张衍杰在6月3日的座谈会上说:"华政反映的这种情况",在"复旦法律系也有","本系还有许多讲师,自己讲课,讲稿要人家给他写"。他本人"就给人写了一年讲稿"。⑦不难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教学质量是不可能提高的。
另一方面,当时清一色地使用苏联教材。这些教材普遍存在着严重的教要主义通病。法学界思想的僵化与此有直接关系。由于当时一直强调要用蔑视和批判的态度来看待国民党《六法》及黄美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中外法律文化遗产统统被当作反面教材来批判,而自己又无力制定新的法典和创造新的法学。中科院有50多个研究所,法学所却是一个缺门。可见官方对法律和法学研究的忽视。同时也说明中国法律科学落后和贫乏的程度。在这种气氛控制下,尽管青年教师都很努力备课。真正要想把教学质量提高到令人满意的程序,那是极困难的。
铁:从法学观点看,1952年司法改革中清洗旧司法人员和院系调整后排斥非党旧法学教师的主要原因,同对法律和法律科学的错误认识有关。这是一个学术问题。对此当时的法学界是如何分析的?
陆:杨兆龙教授认为"主要是以下三种观点所引起的":"过分强调法律的政治性而基本忽视了它的专门性和科学性;将党外的'旧法出身'的人士估计得很低,认为他们不可能或者很难改造为对新社会有用的法学人才;不信任党外的法学人才,不敢放手使用他们。"
他说:"这三种观点的不正确,可以用很多的理由来加以说明。"为节省篇幅,作者"仅以苏联及东欧各国的实例来说明"。"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它的政治性,但这不过是问题的一面。法律还有它的丰富的独特内容和技术,须加以系统的研究;关于法律的全面正确知识乃是一种专门的科学,不是任何人都懂得的。重视法律的政治性并不等于可忽略法律的专门性和科学性。这也就说明为什么在苏联及东欧各国的科学院里,都成立了法律科学研究所等部门,为什么一般人要钻研好多年才能获得法律科学硕士及博士等学位。"正因为法律是有专门性和科学性,所以这些国家均规定"法官须有法律系科毕业而且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的人担任"。作者指出:"这些国家的科学院院士及大学教授中,有不少是'旧法出身'的法学家。他们在新政权建立前,就已经在大学里教法学,并发表过著作。其中有不少党外人士,是现在法律科学研究机关及大学法律院、系、教研室的领导人,是公认的当代权威法学家。这些可以说明:过去那种宁可信任不懂或不大懂法学的少数干部,而不敢放手使用专门研究法学的党外人士的看法是很成问题的。"
作者概括地总结了"这种错误看法在过去七八年中,除制造了党与非党之间的许多矛盾外,还阻碍了我国法律科学及教育的提高与发展,耽误了立法工作的及时开展与完成,引起了司法工作方面的一些混乱与落后现象。它促成了一般人对法律科学及法学家的轻视与失望,对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的怀疑与误解。"
作者进一步指出:根据苏共二十大以后社会主义各国所揭露出来的严重问题,"说明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的建设是如何的重要"。别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新的一代法学家的成熟,没有富有学识与经验的法学家的帮助指导和青年们自己一二十年的努力,一般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将一切任务都摆在培养中的人身上,而不及时利用老一辈在法律科学已有成就,那么法律科学的发展,法学人才的培养,立法的改革,司法将无法顺利进行"。
铁:历史已向世人证明,杨兆龙教授在40年前所作的上述科学论断,不幸言中。前不久,我曾经对近代中国出国深造的法学界人士作了一番调查。发现本世纪前半叶,中国不进界人才辈出,有不少法学家在国内外均已负盛名。解放时,他们绝大部分都留在大陆,继续在高校任教,没有去台湾或国外。光凭这一点就足以说明他们是爱国的,并且对新政权抑有期望。毫无疑问,他们最想发挥自己的真才实学,为新中国的法律教育和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贡献。遗憾的是,他们遭到了不应有的歧视和排斥。1952年院系调整后把他们打入冷宫,编入另册,使他们学非所用,虚度时光,实在是对人才的莫大浪费!
陆:尤其错误的是,1957年对老一辈法学家要求归队的强烈愿望,不仅不予理睬,甚至把他们对院系调整时的错误所提出的忠言谠论,一律当作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来大张挞伐。
铁:1957年反右时,对法学界的上述正确意见是如何批判的?
陆:批判文章很多。共同之处是强调"法律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又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认为"这就是它的政治性,也是它的科学性"。理由是"马列主义法学家们从来认为法律的政治性与科学性是一致的。而不是互相对立的。法律之所以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客观存在的必然规律,也正是法律的科学性的体现"。⑧
铁:您认为这种观点的错误在那里?
陆:依我之见,错在:(一)没有认识到法律不仅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又是人同自然斗争的产物;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又是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阶级斗争不是唯一的法源。
(二)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但大量的法律乃是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保护公共利益的工具。"法律应当是公平正义的体现,而不仅仅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和武器"。⑨
(三)法律的政治性与科学性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指法律为统治阶级服务,后者是指它有"丰富的独特内容和技术",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四)法律的政治性与科学性的关系,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对立的。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过分地强调法律为统治者的政治需要或政治运动服务,结果势必否定法律的科学性,甚至否定法律本身,建国以后的历史就是证明。
铁:您认为院系调整排斥老一辈法学家的根本原因何在?
陆:根本原因是当局对旧法律彻底否定和蔑视的态度。认为"资产阶级法学"是"伪科学"、"是完全无用的"。"因为资产阶级法律只能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枷锁,法律离开了它的政治性,决无什么科学性可言"。⑩
铁:您认为这种看法错在何处?
陆:首先,应当承认资产阶级法律固然有其阶级的狭隘性,但它既继承了人类法律文化的遗产,又总结了反对封建维护人权的胜利成果,许多原则是为所有实行法治的文明国家所共同接受的。例如主权在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限制政府的行政权力;司法独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被造有权获得辩护;以及大量正义的和辅助性的法律,都是前人长期积累的智慧和经验的结晶。所有这些不是法律虚无主义者可以一笔抹杀的。就以国民党的《六法》而言,也不全是反动的,它也集中了张知本、吴经熊、王宠惠等一大批法学家经过多年起草和反复修订而成。其中继承了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和三民主义的法律思想,具有中国特色;同时还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国立法的经验和技术。
诚然《六法全书》中确有部分反共人民的糟粕应当抛弃;但是不能否认《六法》的不少内容具有科学性,值得研究、借鉴。仔细考察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等与《六法》的相关内容,不无暗合或近似之处,随着我国法律的修订,这种暗合或相似之处明显增多,只是通常讳莫如深而已。从法学观点看,不能因为《六法》曾为国民党的政治服务过,解放曾被宣布废除过,而全盘加以否定。须知在革命胜利地有选择地继承旧法是另一回事。这种情况在中外古今的历史上曾经屡见不鲜。
其次,由于长期宣传对欧美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的蔑视和批判态度,导致对这睚国家的法律缺乏起码的了解和研究,对这些国家的劳动人民的法律地位,基本上处于无知的状态。至少在改革开放前是如此。把这些国家的法律仅仅看成是"劳动人民的枷锁",实际上等于全部否定这些国家的劳动人民通过阶级斗争所取得的某些立法成果,把他们看成只是毫无主体意识的群氓,或只知逆来顺受的奴隶。应该知识,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除了极权主义国家)的任何统治者都没有也不可能把"不自由毋宁死"的人变成"驯服的工具"。
再其次,1957年的批判文章认为:"肯定地说,只有马列主义法学才是真正的法律科学。"11可是作者们无法回答:为什么那些自诩为或被封为"马列主义的法学家",在废除旧法以后,经过了七八年的努力,竟无力制定出国家和人民最迫切需要的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等四部法典,哪怕是一部也拿也不出来。只能搞一些简单而又粗糙的条例和法令。这个历史事实,难道不正好说明:光凭马列主义原理,不去下功夫研究并掌握法律丰富的科学内容和技术,在立法方面是难有作为吗?
批判文章诬指老一辈法不"借口法律的科学性、技术性以反对法律的政治性",目的是"反对法律为革命的政治服务"。12无可争辨的事实证明:过分强调法律的政治性,忽视法律的科学性,在司法改革中以不懂法的人充当法官,代懂法的司法人员,在院系调整后也以这样的人充当教学骨干,取代中老年法学家。结果是,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害人不浅;在教育实践中不免误人子弟,使他们浪掷时光,缺乏真知。能说这是为人民服务的"政治"?
铁:由此可见当时法学界教条主义的严重和法学的贫乏。
陆:如果1957年当局虚心纳谏,从善如流,这种状况本来是可以改变的。可惜当局忠言逆耳,甚至中断了已开始进行纠"偏"的各项改革,重新回到重政治轻业务的老路上去,并胜越走越远。课程改革只重政治课,专业课先是减少继而取消。大批教师或被打成"右派"、"反革命"遭到清洗,或因思想、个人历史、家庭身、社会关系等方面的所谓问题,被调离或下放劳动;而广大学生不是忙于参加不断的运动,就是被下放农村去劳动锻炼,根本无法正常学习,最终导致撤销政法院系。如果说1952年司法改革和院系调是法律界的一场灾难,那么1957年的反右运动,对中国法律界无疑是一场更大的灾难。
铁:40年后,仍使人感到这场灾难的严重后果,法学至今仍未走出"幼稚"的低谷,具有国际水平的法学人才寥若晨星,以致代表中国出任联合国大法官的人选,只能落到几位年逾八旬并且都是留学欧美的所谓"旧法学家"身上。首任倪征●教授曾于1929年留学美国斯坦福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次任李浩培教授(不幸于任内去世)和现任王铁崖教授,均曾分别于1936年和1937年留学英国伦敦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照理,他们本该颐养天年,却还要代表中国肩负重任,远涉重洋。至于至今还有些公、检、法机关不用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却让一些从未学过法律的人去当审判官、检察官。这些严峻的事实,难道还不足以引人深思、发人猛省吗?
①陆锦碧,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②铁犁,《法学》月刊社编。
③杨兆龙:《法律界党与非党之间》,1957年5月8日上海《文汇报》。
④1957年5月23日《北京日报》
⑤摘自北京政法学院1957年《整风简讯》第9期。
⑥《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第44-45页,195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
⑦《复旦》校刊1957年第66期。
⑧见《驳杨兆龙"过分强调法律的政治性忽视了它的专门性和科学性"的谬论》,《法学》1957年第4期第27-30页。
⑨江平:《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第4页。
⑩见《驳杨兆龙"过分强调法律的政治性忽视了它的专门性和科学性"的谬论》,《法学》1957年第4期第29-30页。
11同上驳兆龙文。
12同上驳兆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