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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忠信

作者:范忠信
范忠信,男,1959年8月生,湖北英山人。1980年起,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分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先后任事于中直西苑机关、苏州大学、中南政法学院。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史研究所所长。1996年当选江苏省社科界“跨世界学人”。2001年被评为湖北省优秀教师,于1999年6月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2年被评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又再次获'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现为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
    
    学术历程
    
    曾先后主持199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课题《一国两制的法律化及实施步骤》、199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课题《中国近代法治思想与法制建设》之研究,并主持几项江苏省课题的研究。
    
    曾获教学奖:江苏省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1994第一届,1996第二届;江苏省社科界跨世纪学术带头人,1996。
    
    曾获科研奖:1,1998年获国家教委人文社科成果三等奖(《情理法与中国人》);2,1994年获江苏省教委人文社科成果二等奖(同上书);3,1997年获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法理学》)。
    
    学术交往:1997年6月曾赴香港大学参加学术会议并作学术报告,1998年曾参加日本国立民族学博物馆"十七世纪东亚亲属法与判例"学术研究项目,1999年4月赴意大利比萨大学讲学。
    
    1999年6月获第二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安慰落选。多年曾多次被多种辞书邀请入录,但均因不接受招安条件而作罢。
    
    重要观点
    
    范忠信近十年的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两大问题上:第一,中国法律传统中与西方法律传统相通或近似的共通性价值之研究;第二,"一国两制"的中国法律体系及国内不同法区间法律冲突、司法协助问题之研究。
    
    关于第一个问题,范忠信近年发表了十几篇重要论文,并正在将这些论文结集成《中西法传统的暗合》一书出版。在这些文章里,他揭示了一个出乎人们意料的规律,即:在通常被人们认为最代表中国封建法制的宗法主义特色的重大问题上,西方法律传统也存在着相同或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依据"亲亲相隐"原则确认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及包庇犯罪可以减免刑责方面,在依据"亲亲尊尊"原则处理亲属相犯案件时强调刑事责任"亲疏有别"、"尊卑有别"方面,西方法律传统特别是近代西方法律与中国传统法律不谋而合。这一研究表明:在通常被认为最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存在着不同民族或国家之间的内在共同性或世界性,这一事实应促使我们全面反省过去的法制史研究。他认为,中西法律传统在这些关键问题上的暗合,说明了世界各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在解决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时,不得不采取同样或相近的选择。这一研究提醒我们:世界各民族法律传统的共同性是主要的;我们过去的研究过分夸大了差异,相对疏忽了共性。研究各民族法律传统的共性,不仅有利于我们认识法现象本身的规律,也有利于我们探索全世界法律大同之途径,首先是有利于探索现阶段我国法律"与世界接轨"的途径。这一研究尤其有利于我们探索超阶级超国家超民族的"自然法"或文明社会法律的共同价值是否存在及到底是些什么。这一研究对我们全面走出"五四"传统的某些误区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于第二个问题的研究,范忠信认为:中国目前的中央法律体系或全国性法律体系,基本上仍是"一国一制"的法律体系,"一国两制"的全国性法律体系仍未形成。他认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之间之所以应该而且可能结合为"一国",关键在于它们有共性,"一国两制"就是求同存异的最好方案。过去关于此一问题的宣传和理论探讨,过分强调"存异",不注意"求同";似乎把求同混同于制度吞并。其实不然。范忠信认为,"求同"是"一国两制"实施和长期存在的关键。对"一国"之内不同社会制度地区之间的共性的发掘、弘扬、保护,这才是一国两制的根本保障。求同是世界各国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当然也是国内不同地区之间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一国之内两制之间的这种"同"正是体现"一国"保障"一国"即维护统一的关键。要使国家永不分裂,必须以宪法和法律充分而有效地体现和保障两制之"同"。这种"同",可以说是在两制之上起指导、统率、协调作用的"一制"。这"一制",必须有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来体现。这一法律体系,就是"一国两制"的全国性法律体系。他认为,这一法律体系由以下三个方面共同组成:第一,关于宪法,必须有关于"一国两制"的直接文字规定,应将特别行政区共同的地位身份、权利义务及特区公民作为"一个中国"的国民(而不仅仅是"区民")的共同的权利义务等等规定为宪法中的一章,使它成为三个基本法(包括未来台湾特区基本法)的共同母法。还必须将不同法区之间法律冲突和司法协助的基本指导性原则规定于宪法之中。第二,关于不同法区之间法律冲突,必须有中央的立法或各个法区之间的共同协商之协议。这些构成各法区部门法律制度特别是民商法律制度之上的协调机制。基本法附件三解决不了法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第三,关于各法区之间的司法协助,也必须制定统一的法律或订立共同的协议。范忠信认为,只有这三类法律内容稍成规模之时,我们才能说"一国两制"才从理论构想真正变成了法律秩序,我们才能说"一国两制"在法律上实现了。一国两制的法律化及法律上的实施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著作提要
    《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通览》,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法理学:市场经济下的探索》,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一国两法与跨世纪的中国》,香港文教出版事业公司1998年版《中国法律文化探究》,韩国汉城一潮阁1996年版《庄子译诠》,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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