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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院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做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设站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一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已招收过博士生,并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博士生导师和相应的学术梯队;

2、有稳定的研究领域,学术气氛浓厚而活跃,本学科科研工作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承担着国家或院级重点科研项目;

3、有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有丰富的图书资料;

4、有住房且提供必要的家具并能解决博士后配偶的工作;

5、单位领导对博士后工作重视,有明确的管理人员

第二条    申请设站单位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报批表》,报人事教育局,由人事教育局会同科研局进行初审,报主管院领导审定后,提交院务会议通过,呈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


第二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未分配工作(或分配工作不满一年,征得所在单位同意)的优秀青年,均可申请到我院做博士后研究人员。

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做第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由于条件的限制,我院暂不接收外籍人员进站作博士后。


第四条 凡申请进我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须提交:


1、本人申请书及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的证明;

2、两位本学科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有关学位说明;

4、博士学位论文或有关学术著作;

5、设站单位指定的县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五条 设站单位应组成专家组,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并写出申请报告。经所长办公会同意后,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连同单位的审查报告一并报人事教育局,经人事教育局审核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核准,并办理有关进站手续。


    第六条 设站单位及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而尚未设站的单位在能提供住房的情况下,可以接受优秀留学回国博士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申请,不受名额的限制;接收单位将申请者填写的《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及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两位(至少包括一位外国的)博士导师的推荐信以及单位的报告一并送人事教育局,经人事教育局审核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首先在力求结合设站单位承担的国家或院重点课题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并征求设站单位有关专家意见后,报设站单位领导批准;其次设站单位可根据自身研究力量、学科分布,将属于新兴学科、薄弱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的项目列题,供博士后选定。

    第八条 经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同设站单位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应遵守的事项。协议书的具体形式及内容由设站单位自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须拟定课题进度计划,设站单位据此监督检查。博士后研究课题如需变更,须征得设站单位领导批准。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一般应分配到研究室,参加科研活动和政治学习。博士后所在单位,应根据签订的协议和研究课题进度计划,每半年跟踪检查一次,并写出阶段性书面考评意见,向所长办公会报告。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果提前完成科研项目,由本人申请,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站,但实际工作时间不应少于21个月。如在两年内未完成研究项目,可申请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延期须由博士后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合作导师签署意见,设站单位同意。上述情况均须报人事教育局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得长期出国,如果出国进行短期交流或参加学术会议,须经人事教育局批准。出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为经人事教育局批准出国或经批准不按期回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国外停留半年以上,则按自动退站处理。设站单位应及时将情况上报人事教育局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同时应请其配偶及时退出原住房,并将他们的所有关系转回原地。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表现不适于继续作博士后研究工作时,设站单位应劝其离站,并报人事教育局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达半年以上者,应停止工作,待其恢复健康后,由国家人事部专家司或其它有关部门和地方的人事干部管理部门另行安排工作,也可以由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配偶应回原单位工作,子女也应同时转回原地。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应按国家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凡申请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由设站单位按正式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办法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及待遇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博士后管委会拨给,用于补助科研工作的经费和本人的生活福利费用(包括工资、奖金、公费医疗、困难补助、探亲等项费用)。博士后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掌握,单独立账,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取不超过3%的经费,用于单位组织博士后集体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必要开支,对博士后出站时未使用完的经费,必须严格管理,只准用于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设站单位领导应对博士后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翌年一月底,设站单位应将当年博士后经费的开支情况分别向人事教育局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属国家正式职工,在站工作期间应计算工龄,并按规定享受设站单位同职级正式职工同等的工作、福利待遇。设站单位应发给他们正式的工作证件,职务一栏填写“博士后”。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规定的标准发给。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用以购买书籍、资料及交纳房租等。生活补贴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列支。博士后人员从终止工作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十九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半年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使用、管理,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满工作分配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离站时,应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报告和发表论文情况,包括发表时间、刊登论文的刊物名称、字数等书面材料。设站单位应组成专家组,对他们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定,并提出使用意见。考核评定的结果应送报人事教育局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要求分配固定工作的,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设站单位签署意见后送人事教育局审核,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由设站单位为其办理工作调动手续。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需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到第二站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在工作期满前三个月按到第一站工作的申请办法,向其所去设站单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要求到国外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出国进修的,原则上应先分配工作,然后由接收单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批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站用房仅供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使用,其所有权属人事教育局。

    博士后工作期满必须及时迁出。如占房不迁,取消有关设站单位当年博士后招收名额,并在院分房时,从分配面积中加倍扣除。


第六章 博士后流动站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人事教育局牵头、协同科研局、管理局共同管理。人事教育局负责博士后站建设规划、办理审批手续、制定规章制度、检查监督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情况;组织经验交流;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工作和学习中遇到的问题。科研局协同人事教育局审查申请设站单位及学科条件,并会同人事教育局负责对博士后科研课题审查,负责受理博士后科研课题经费申请。管理局负责我院博士后站用房规划、分配和管理。重大问题由主管院长主持召开院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解决。具体办事机构为人事教育局二处。

    第二十六条 各设站单位是负责博士后工作实际机构。主要任务是落实国家对博士后的有关政策、规定,贯彻执行各项具体制度,负责博士后的招收、录用、考核、检查等工作,并为他们办理进、出站有关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