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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法学所博士流动站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规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经所务会研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与报到
    
    第一条 凡年龄在40岁以下,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尚未分配工作者,或已经工作但征得所在单位同意者,均可申请到我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条 本所培养的博士研究生,不得申请来我站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外籍人员申请进站,须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办理申报手续。
    第四条 博士后流动站受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时间为每年2月初至4月底。
    第五条 申请博士后的人员须向所博士后流动站提交下述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本人申请书及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的证明;
3.两位本学科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其中至少有一位本所博士生导师);
4.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有关学位证明;
5.博士学位论文或本人学术成果代表作;
6.对本人配偶的安置意见(不含自筹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
7.本站指定医院(同仁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8.报名费1000元。
    第六条 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在每年4月筛选和初步录取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具体做法是:先由各相关研究室依据申请材料提出是否录取的初步意见,然后由法学系教学委员会集体审查,做出是否初步录取的决定,并报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初步获准录取的人员,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报院博管办批准后,交全国博管会核准,最后办理有关进站手续。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录取须严格把关,在符合政治条件的前提下,严格掌握学术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宁缺勿滥的原则,优先考虑紧缺学科和有培养前途的申请人员。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获准入站后,应持博管会批复件于当年9月10日至20日到法学所办理报到手续。自筹经费的博士后人员应在报到之前,将经费划入法学所帐号(不含职称评审费)。
    第九条 公费博士后研究人员报到时,须持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批复件和身份证、工资介绍信、婚育证明、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等,到所人事处报到;自费博士后研究人员报到时只须带批复件和身份证。
    
    第二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和指导,由合作导师小组和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负责。法学系教学委员会参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开题审查、课题进展状况审查、中期考核和出站报告进展状况的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报到后一个月内,应在征求合作导师和相关研究室意见的基础之上,提出本人的"研究计划书",包括选题论证和为期两年的研究计划。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研究计划书以后,由合作导师组组织开题报告会。
    第十二条 法学系教学委员会就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计划和开题情况进行审查。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就自己的选题和研究计划向法学系教学委员会进行陈述和答辩。法学系教学委员会将依据相关的陈述和答辩,对有关选题和研究计划做出书面评估,由博士后流动站存档。陈述和答辩的时间一般为次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和星期天。
    第十三条 在次年3月举行的陈述和答辩会上,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应当就进站以来的课题进展状况,向教学委员进行陈述,并就相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参加教学委员会开题审查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在次年10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向教学委员会补充陈述和答辩。如果仍然不能参加补充陈述和答辩,则推迟半年出站。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入站后的第三个学期参加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由博士后流动站组织,由合作导师和法学系教学委员会参加。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按退站处理。考核时间一般为次年10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和星期天。
    第十六条 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参加中期考核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第三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补充中期考核。如果仍然不能参加补充中期考核,则推迟半年出站。
    第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而在次年10月最后一个星期六,就开题情况进行陈述和答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在第三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补充中期考核。如果仍然不能参加补充中期考核,则推迟半年出站。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入站后的第四个学期向法学系教学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出站报告的进展状况。教学委员会将依据有关的报告,对出站报告的进展状况做出书面评估,由博士后流动站存档。提交书面报告的时间一般为第三年3月底。补充中期考核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5月底以前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入站后,应参加法学所和相关研究室的学术活动,并至少参加一个研究课题的研究活动。
    第二十条 公费博士后研究人员视同本所在职人员,每星期二到研究室坐班,由相关研究室负责考勤,每季度向所人事处报告一次。
    自费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实行不定期"返所"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返所时应向合作导师小组报告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凡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所的,应与合作导师小组取得联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自己的课题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无故逾期不完成在站课题计划者,将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提前完成科研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本站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实际进站工作时间不应少于21个月;如因未完成研究项目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出站的,由本人申请并经法学所批准,可申请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半年。提前出站和延期出站均需报院博管办和全国博管会备案。延期出站的自费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应补交延期指导费,标准为5000元。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不适于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时,合作导师小组应劝其离站,并报院博管办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参照本所研究人员评审办法进行。自筹经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和出站后非留本所工作的公费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外单位委托评审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期间,视为法学研究所科研人员。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管理按国家和本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于研究工作期满之前,应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报告和发表其他科研成果的情况等书面材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报告须按全国博管会统一要求印制。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入站后第三年的8月中下旬进行出站答辩。答辩由博士后流动站与博士后合作导师小组共同组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交的工作总结和研究报告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估,并提出是否同意出站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在博士后研究人员通过答辩之后,法学所应在9月中旬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就答辩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报告进行审查,并投票决定是否同意出站。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之前,应当向博士后流动站提交5万字左右的报告精华,供博士后流动站编辑《法学所博士后研究报告论丛》之用。
    第三十一条 法学系教学委员会根据博士后合作导师小组的推荐,评选优秀出站报告,予以奖励。评选的比例不超过每年出站报告总篇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时,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工作登记表》(一式五份)、博士后联系卡(一式三份)和"出站报告单",经合作导师小组、职能处室、所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教育局审核,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手续,按在职人员正常工作调动的有关程序办理。公费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须按期迁出专用住房,将住房交回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所博士后流动站的组织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所博士后流动站日常工作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和法学所人事处共同负责。
    法学系主要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生计划,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出站答辩,以及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批工作。
    法学系教学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开题报告、课题进展状况、出站报告进展状况,参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并就有关的问题提出建议和做出决定。
    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录用、报到和调动手续、年度考核、实际工作考勤、专业职务评审、工资和福利待遇。
    各学科点设立合作导师组,具体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开题报告、课题进展报告、中期考核报告、课题完成报告、出站报告等。合作导师组的成员必须具备博士生导师的资格。
    合作导师组应当针对每一个博士后研究人员指定专门导师,具体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1年9月15日起实行,由所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0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