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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陕西三原众人"炒墓"成"墓奴"缺乏法定手续面临血本无归风险
    广州10亿多社保基金被挪用 若无法追回政府埋单
    交通协管员"贴条"是否闯了法律禁区

    
    
    
陕西三原众人"炒墓"成"墓奴"缺乏法定手续面临血本无归风险

    
    法制网记者 台建林
    
    陕西省三原县陵前镇楼底村的半山腰上,有座万寿园公墓。园内墓位多样,或曰"玉莲花",或曰"万寿陵",不一而足。
    去年3月,西安市民李女士买得"玉莲花"墓位一座。国家规定,只有持死亡、丧葬证明才能购买墓位。李女士并无这些证明,也无丧葬需要。她看重的是"玉莲花"在未来日子里的升值空间。
    "当时,墓园的办事处就设在西安市东大街百盛国贸大厦7层,墙上挂满了相关批文。"李女士回忆,而且《墓位权证书》上盖有"三原县民政局"监制字样的专用章,彻底打消了她的疑虑。
    办事处的经理大讲投资墓位获利空间之大。在产品展示间,墓位按比例一排排安放,业务员从旁介绍。李女士整个感觉就像是买房子、挑户型。
    "对了,购买墓位就是投资'精品小房产'!"业务员一席话,最终拨亮了李女士的"致富梦"。她拿出13800元养老金,购置"玉莲花"墓位一座。业务员信誓旦旦:两年后,此墓位会升值到17800元,办事处牵线将墓位转卖,投资者可获利4000元。
    像李女士一样的"投资者",在西安、咸阳一带约有近千人,多是老年妇女。知情者说,从2004年到2006年底,这些人分别在万寿园购买了投资型墓位,少则一两座,多则20座,一时间,投资型墓位成为"炒墓"圈里的抢手货。
    2006年底,万寿园设在西安、咸阳的办事处突然人去楼空。消息传开,购买过墓位的人们慌了神:利润眼看成为泡影,上万元的投资也要打水漂了!
    三原县民政局办公室负责人称,万寿园公墓确系民政局审批建设,初期经营情况不好,为了筹集资金,2004年墓园与陕西宏宇保健品公司签订了为期20年的承包协议,由承包方负责墓园的建设和经营。在没有经过民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后者从2004年开始在西安、咸阳私自设立办事处向外违规出售墓位。
    李女士当初大胆"投资",一个重要原因是,《墓位权证书》上盖有"三原县民政局"监制字样的专用章。对此,三原县民政局负责人证实,那枚公章是私刻的,根本不是民政局的公章。
    其实,即便那枚公章是真的,李女士也已上当无疑。按照陕西省的规定,只有《骨灰安放证》才是证明公墓墓位的有效证书,而现在办事处给购买者办理的《墓位权证书》根本就无法证明。这意味着购买者手中现在持有的墓位证明也属非法。
    李女士等投资者的疑问是:从2004年起,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民政局为何未发现承包方的违规行为?三原县民政局负责人的回答颇为无奈:按照当初签订的承包合同,所有墓位的购买手续都应在墓园办理,但民政局管辖的范围就是三原县,其在西安、咸阳设立办事处,民政局在日常检查中根本发现不了。去年8月,经群众举报,民政局发现墓园情况异常,即对此事展开调查,责令承包方撤销其设立的办事处,没想到承包方在事情败露后就不再露面。
    
    
    
广州10亿多社保基金被挪用 若无法追回政府埋单

    
    中新网4月3日电 信息时报报道,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丽满一行来到广州,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调研。据悉,曾备受关注的广州在外营运社保基金10.18亿元,经过各方努力,目前已追回3.626亿元,还有1.05亿有望追回。剩下的5亿多元一旦无法追回,广州将利用社会保险风险准备金进行填补,确保缴纳者利益。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小丹,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广宁等领导参加了调研座谈会。
    10亿多被挪用基金有望追回4亿多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崔仁泉在汇报材料中介绍,由于历史原因,截至1999年底,广州市发生在外营运社保基金10.18亿元。一直以来,广州市很重视在外营运社保基金的追收工作,建立了工作目标责任制,成立了副市长牵头,各有关部门组成的纠正回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保基金的回收工作。
    据介绍,动用社保基金结余投资营运形成的项目25个,有19个项目已经采取法律手段处理,至2004年底,19件案件全部判决,并全部进入执行阶段,这些案件涉案资金8.13亿元,占挪用基金的90%。2006年度,广州市当年共回收在外营运养老保险基金1.096亿元,收回工伤基金2.53亿元。截至2007年2月,广州市尚有在外营运的6.6亿元养老保险基金和0.27亿元工伤保险基金暂未收回。根据广州市社保基金清理回收办的信息反馈,目前有可能待收回的基金约1.05亿元,损失部分将根据国家审计署的意见进行处理。崔仁泉表示,广州将继续加强基金的清理回收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回收计划,竭力挽回社保基金的损失。
    剩下5亿多如无法追回由政府财政填补缺口
    据统计,之前被挪用的10.18亿的社保基金,已经追回了3.626亿元,加上有望追回的1.05亿元,还剩下的5亿多元社保基金没有追回。张广宁表示,广州将按照国家审计署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如果社保基金无法追回,就由政府财政填补缺口,总之会确保缴纳者的利益。据介绍,广州已储备了社会保险风险准备金,目前该风险准备金已经累计达到了11亿元,无法追回的社保基金将由风险准备金来填补。
    广州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情况严重
    崔仁泉介绍,2006年12月底,广州养老保险历年滚存结余134.34亿元,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结余201.25亿元,统筹基金结余-67.21亿元,空账率达33.40%。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情况严重,对广州市做实个人账户带来极大压力,养老保险统筹基金长期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使个人账户空账率居高不下。据初步统计,广州市历年个人账户空账额达到70.78亿元。
    此外,广州医疗消费高度集中在三级医院。崔仁泉介绍,2006年,85%的医疗消费集中在三级医院,比2005年上升了2个百分点,二级医院占总消费的13%,一级医院更少,只有2%。医疗消费集中在三级医院,增加了统筹基金的支出,还造成了资源浪费,也加大了医保基金的支付风险。(朱小勇)
    
    
    
交通协管员"贴条"是否闯了法律禁区

    
    法制网记者 彭于艳 徐伟
    
    焦点一:交通协管员是否有权单独贴"违法停车告知单"
    焦点二: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行为是否是一种执法行为
    
    专家观点:一、交通协管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行为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执法行为。二、这是一种行执法之实而不承认执法之名的行为
    
    身穿背后印有"交通协管"四个大字制服的交通协管员,已成为城市中最熟悉的一道风景。大街小巷、十字路口,到处有他们忙碌协助民警指挥交通的身影。
    然而今天,北京的杨女士向记者质疑:交通协管员在没有交警在场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违法车辆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行为究竟是不是一种执法行为?
    日历翻到3月27日,那天杨女士去人民大学北墙边的海淀工商局办事,十分钟的工夫,出来时杨女士的车已经被交通协管员贴上"违法停车告知单"。
    "我一出来,就看见三个交通协管员,正在对路旁的车辆贴条。我四处一望,根本未见交警的身影,我寻思交通协管员不是协助吗?怎么单独执法了?我就大声招呼他们,并找到胸挂数码相机的一人,问他交警在哪里,他说在中队。我还要问话,他们却骑着自行车一溜烟就不见了。"杨女士谈起当天的"遭遇"仍忿忿不平。
    交通管理部门回应:交通协管员有权"贴条"且"贴条"具有法律效力
    交警不在场,交通协管员是否有权"贴条"?贴"违法停车告知单"行为究竟是不是一种执法行为?带着这些疑问,记者今天上午11时来到了北京市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中队,事故快速处理办公室的曹主任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当交警不在场时,交通协管员有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权力吗?
    曹:当交警不在场、交通协管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时,必须具备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在场的条件。交通协管员"贴条"的行为不属于执法行为,只是一种采集违法信息的行为。交警还将根据交通协管员拍摄的照片进行核实,如果当事人没有违法停车,交通协管员的"贴条"将会被撤销,只有当事人确实是违法停车才会被处罚。
    记者:那么违法停车告知单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曹:"违法停车告知单"是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贴条"最后被撤销的几率是多少?
    曹:我们没有统计过,但据我所知,这个几率很小。
    记者:交通协管员是哪个部门组织、聘用的,是否领取报酬?
    曹:这个我不清楚,你们可以去海淀支队了解情况。
    下午2时30分,记者匆匆赶到位于保福寺附近的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法制科。
    法制科的一位姓武的民警找到了交通协管员"贴条"的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北京的杨女士依旧困惑重重:这款规定的确说明交通协管员可以协助交警做一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但是否允许他们单独履行这样的职责呢?劝阻、告知只是一种说明行为,还是一种法律行为?
    
    权威专家各抒己见:一种认为是违法证据另一种认为是执法行为
    
    北京大学行政法教授姜明安认为,交通协管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行为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执法行为,因为"违法停车告知单"本身不具强制力,协管员拍回的照片,由交通队专门的民警进行核对后,才能认定违法车主是否受到处罚。它只是作为交通违章的一个证据,只不过这个证据的效力比较高。
    姜明安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交通协管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的行为是一种辅助性、准备性行为,它是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阶段,一个组成部分,是阶段性、渐进性的,并没有法律效力。并不是有些人所说的"行政委托",行政委托要求非常严格,受委托组织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但行政委托是将完整的行政执法权委托出去,而交通协管员却没有完整行政执法权。关于行政协助,我国法律还没有统一规定,将来的行政程序法有望对行政协助或辅助作出规定。
    "这是一种行执法之实而不承认执法之名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成栋的观点则截然不同。王成栋说,"违法停车告知单"是以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贴的,协管员是在单独地从事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是一种执法行为,让交通协管员贴条被行政机关作为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了。"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执法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组织这三个主体的专有权力。王成栋解释说,协管,顾名思义就是协助管理,其不能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任何协管员都无执法权力。
    王成栋说,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协助、行政辅助是允许的,比如交警在场的情况下,交通协管员协助交警从事一些维护交通秩序的行为是允许的,但当交通警察不在场时,交通协管员只能对公民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说明、制止、告诫、报告和监督等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制网北京4月2日讯
    
    【相关链接】
    据2006年12月8日《北京晚报》报道:交通协管员已经被规定不能拍摄动态违章了,但对于违章停车这种静态违章行为,交通协管员能否"贴条",告知单是否有法律效力呢?《汽车驾驶员》杂志社的副主编钟先生因为被协管员贴了条将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处罚,返还罚款200元。西城法院给出了答案:交通协管员贴条拍照没有违反规定,交警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
    据2005年7月6日《山西日报》报道:《山西省公安交警队伍协勤人员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办法》规定,公安交警协勤人员没有执法权,必须在正式民警带领下执行勤务。《办法》同时规定,全省各市、县公安交警部门今后原则上不准再招录协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经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后,严格条件,公开招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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