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曝光费"被叫停 当事者不认错
互为冲突抵触时 行业规定岂能大过法规
浙江起诉"Q币大盗"遇罪名难题 "曝光费"被叫停 当事者不认错 法制网记者 郭宏鹏
法制网《泉州违章者须交30元"曝光费"公众质疑:是方便车主还是借机敛财》一
文12月18日见报后,福建省泉州市交警支队紧急叫停了30元"信息费"的征收工作,并将泉州晚报社广告部工作人员从城区3个交通违法行为受理窗口全部撤出。闻知此讯后,泉州广大司机无不拍手称快。
12月22日,记者首先来到市交警支队执法窗口,工作人员的话印证了司机的说法,"违章交200元就可以了,公告费不需要交了。"记者接着赶往鲤城交警大队受理大厅,值班民警答道:"停收了,好几天了。"
泉州晚报社广告部主任面对舆论监督则坚持认为收费有理:他们是"应广大司机的要求,才指派专人到交警处理窗口收取登报费用。所收费用全部出具正式税务发票"。"广告经营是经过批准的,价格制定并不需要经过物价部门审批"。在省交警总队纪检监察室的同志前来调查此事时,他们拒绝提供有关账册,声称"交警支队并未从中获利,也未参与分成"。
记者手里就有一张此类发票,项目"信息费",金额"30元"。但记者注意到,这是服务业发票,而不是广告业发票。就30元公告费的合理性问题,许多司机提出质疑:报社如果不"借助"交警部门,能收上所谓的登报信息费吗?司机不交登报费就不能处理违章记录,就不能验车,他们是不情愿被"胁迫"交费的。交警是借报社之手向司机乱收费的,即使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交警拿"回扣",为自己敛财,那也是交警替报社广告部敛财。
泉州市交警支队及时纠正了错误做法,将报社收费人员"请"出了执法窗口,支队领导也一再解释,泉州情况特殊,人户分离现象严重,造成相当数量的机动车主实际通信地址与原车辆登记信息不符,不少车主由于没有收到违法通知及时接受处理,车辆信息被锁定而无法正常年检。而公告送达则"有利于提高信息送达率,提高交通违法处理率,减少车辆信息被锁定率"。
对此说法,不少车主不敢苟同。他们认为,泉州晚报并非户户订阅,大家没有养成查阅报纸的习惯。即使邮政明信片被退回,车主还可以到泉州交警网上免费查询,再说车辆年检时获悉违章记录再处理也不迟,福州等电子监控车辆违法信息处理并不收滞纳金。车主通信地址与登记信息不符的,年检时完全可以予以更正,以此为由强迫车主交登报费,实在不应该!
泉州交警一方面表示诚恳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改进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一方面又拒不承认收费的违法性,认为钱是报社收的,与己无关,显然并没有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这种做法的危害性。值得三思!
法制网泉州12月24日电
互为冲突抵触时 行业规定岂能大过法规 法制网记者 李松 黄洁 法制网通讯员 王腾生
新闻快读
收"开瓶费",酒楼败诉。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无疑令广大消费者欢欣鼓舞。然而,记者采访中发现,业内对此并不乐观。他们认为,"'开瓶费'之类的霸王条款,不太可能随着这一案例的宣判而销声匿迹"。
专家认为,商家的行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当商业惯例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相抵触时,商家应该毫无保留地遵守法律法规。因为,"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
□ 司法只能个案审查难以废止案外全部
□ 用法律形式确定开瓶费体现公平公正
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而告一段落。这则消息迅即名列各大网站新闻排行榜榜首。这样的案例有多大的示范效应?能否撼动类似的商家霸王条款?是否意味着"'开瓶费'拒付时代"的到来?12月24日,记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采访。
北京首起"开瓶费"官司由来
今年9月13日,王先生和几个朋友到北京湘水之珠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用餐后,酒楼的服务员向他收取了296元餐费,王先生发现其中竟包含了100元的开瓶服务费。
王先生将酒楼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开瓶费,湘水之珠酒楼却以向客人提供的菜谱中已注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
菜谱中的"告知"就能让酒楼免责吗?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湘水之珠酒楼在菜谱中载明的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开瓶费"性质还需立法博弈
这样的判决结果,自然令消费者和消协满意,但有业内人士指出,"不可太过乐观",消费者在个案上胜诉不过是"一个人的胜利","开瓶费之类的霸王条款,不太可能会随着这一案例的宣判而销声匿迹"。
法律界人士分析个中原因时指出,"在一个非判例制国家,像'开瓶费'这样的不当行规,司法只能在不告不理的前提下'个案审查',而不能越俎代庖,废止'案外全部'。"
12月23日至24日,记者采访了京城多家酒店,发现收取"开瓶费"的现象依旧十分普遍,收费标准有高有低。总体来说,酒店的酒水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上的价格。
记者了解到,在"谢绝自带酒水"和加收"开瓶费"的问题上,对于餐饮行业来说,是一个有力的护身符就是所谓的行规。作为全国餐饮业行业组织的中国烹饪协会曾公开明确表示: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和食品的消费者适当收取服务费(含"开瓶费")是合理的。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对此的态度是"行规再大也大不过法规"。
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认为,行规作为某一行业的业内规约和经营惯例,是行业组织所制定并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依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尤其在涉及消费者权益时,更应首先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前提,行规没有任何约束作用。
法律专家认为,在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原则进行定纷止争,当然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从长远来看,"开瓶费"问题毕竟是利益区分和衡量问题,这种问题的解决最终是应当交由立法机关,经过民主的程序,用法律的形式进行确定的。所以,立法机关应当就"开瓶费"问题让消费者、商家、专家和社会进行充分讨论,再通过调查研究作出法律草案,并通过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进行充分的立法论证,最后交由人大进行表决,用法律形式确定"开瓶费"的性质。"只有通过了正当程序进行了充分的立法博弈,'开瓶费'的规则才能融合各方的意见、反映各方的利益,才能真正做到公平与公正。"
法制网北京12月24日讯
相关链接
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饮用,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2006年9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协会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在征求意见稿中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两大内容被删除。
……
又起风波 温州23家酒店联合谢绝自带酒水
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就在北京消费者王先生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告赢湘水之珠大酒楼,有望拿回100元"开瓶费"的消息传出不久,浙江省温州市又起风波:在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该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
这项声明中称:从2007年1月1日起,23家酒店将"谢绝顾客自带酒水",酒店所售的酒水将降价提供。
11月18日,鹿城区餐饮业协会根据会员企业要求,召集市区的14家纯餐饮企业的负责人,就"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等问题达成这一协议:这14家纯餐饮企业旗下的23家酒店,联合向消费者作出"谢绝自带酒水"的声明。
23家酒店为何要出此声明呢?
温州云天楼大酒店总经理陈克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这个举措,他们筹划了3年多,一直没有付诸实施。但现在,工人工资在上涨、酒店隔三四年就要重新装潢,如果消费者将很多东西都自带了,企业没办法发展了。新丁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敏建也表示,虽然看起来酒店天天顾客盈门,但利润却少得可怜。因此,联合推行"谢绝自带酒水"也是行业自我维护权益的具体做法。
23家联盟酒店的一位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该决定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也不会损害消费者利益。
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秘书长叶长春说,一般来讲,酒水费用约占一桌酒席费用的30%,这对酒店来说是不小的利润。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为,无形中加大了酒店的成本支出,让众多温州餐饮企业的利润下降,于是多家企业要求协会出面,通过行业自律谢绝自带酒水,以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
酒店的这一声明遭到各界人士的质疑。
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余章华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明显违法。他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选择权包括选择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三者是并列的。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他强调,"谢绝自带酒水"不能算是一个格式条款,充其量是酒店的一个提示,顾客大可置之不理。
温州市消费委秘书长蔡伟民认为,经营者有其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权利,如果几家或多家酒店各自谢绝自带酒水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占市区餐饮市场主要份额的23家酒店在行业协会组织下推行"谢绝自带酒水",那是不可取的,也是法规所不允许的。将"谢绝自带酒水"上升到相应的行业行规的地步,这种做法是明显违规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依法享有的选择权被无形剥夺了;协会的声明还有意扩大了餐饮经营者的权利,使得处于自由竞争的餐饮业披上了"强制交易"的不和谐外衣。为此,市消费委建议鹿城区餐饮协会尽快去掉联合"谢绝自带酒水"的行规。
温州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副局长夏战认为,酒店联合起来"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涉嫌"价格串通"。他说,依照《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价格垄断,比如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该局将密切关注该协会所谓的联合行动,如果23家酒店在酒水作价上有上述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就会进行必要的干预。
来源:法制网
浙江起诉"Q币大盗"遇罪名难题 法制网记者 余东明 李建平 法制网通讯员 吴嘉源
新闻快读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入侵电信充值平台,雇人通过虚设号码盗打电话,疯狂充值Q币85万元,然后网上3折批发给下家,获取暴利。案发后,四川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老板到员工纷纷落网。
然而,查清案情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如何定罪名问题上遇到了难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诈骗罪、还是盗窃罪?3种截然不同的罪名,将会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天壤之别的判决结果:无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就是无期徒刑。
罪名难题
□ 三个犯罪概念混杂难以分清楚
□ 无罪到无期不同罪名量刑悬殊
吴晓峰、佘晓君,一个是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的警官,一个是丽水市检察院的检察官,12月24日,记者见到他们时,二人都在为"Q币大盗"案犯愁。
吴晓峰说:"这个案子虽然已经以盗窃罪移送检察院起诉,但办案人员之间还是有一些争议。"佘晓君说:"这伙人的犯罪行为像盗窃又像诈骗,也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但3种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却截然不同。"
充值业务 两天暴涨到16万
案子的蛛丝马迹是在3月24日发现的。
丽水市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对账时发现,该市充值业务两天内暴涨到了16万元,这与平常每天5000元到1万元的业务量反差太大。技术人员通过查询后发现,其中15.34万元属于Q币充值业务。
话单拉出后,技术人员发现了问题,那些充值号码大部分并不存在,没有具体的户名。于是,电信公司马上停止了该项业务,并向莲都区公安分局紧急报案。
网络是无形的,要查找一个"虚拟"的盗用号码根本不可能实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感觉很难下手,最后办案民警只能在网上进行摸排。终于,两个在"淘宝网"上以3.5折的价格大量兜售Q币的商家进入警方视线。这两个商家透露,这些Q币他们是从四川一名用户那里批发来的,价格为3折。
顺藤摸瓜,警方迅速对四川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老板胥某和员工陈某展开调查。初步掌握证据后,4月28日,丽水警方在四川将胥某和陈某成功抓获。
莲都区公安分局侦办此案的民警吴晓峰告诉记者:这伙人原来一直在上海电信公司的充值平台上作案,因为上海的电信充值业务量大,所以一直没被发现。丽水电信充值业务少,两天暴打电话15万余元,一下子就被发觉了。
不务正业 信息公司成"贼窝"
据陈某交代,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获得了盗打充值电话技术。就是利用VOIP网关设备,通过虚设本机号码盗打电信的充值平台进行充值。
2005年11月,陈某所在公司的老板胥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非常感兴趣,认为这不失为一个发财的机会。
他们公司本身就有提供VOIP业务,设备都是现成的,于是胥某便决定使用其公司的便利条件,"实践"一下。
一开始,两人连续测试了全国很多地方的充值平台,都没有成功。后来,他们发现了电信充值平台的"换号规律",解决了网络断线难题。他们还发现,在众多充值业务中,只有充值Q币最方便,于是他们把目标锁定为Q币。
此后,他们一方面从网上收集需要往里面充值的QQ号码,另一方面雇人全天候盗打充值电话,往每个号码里充60个Q币。
为了便于利润的回转,他们一边在网上散卖Q币,一边又找到了两个"淘宝网"的商家,以3折的价格批发给他们。
直至案发,胥某和陈某交代,他们获得的实际收益已经超过70万元,使用充值的QQ号有上万个,盗打充值电信资费在200万元以上。
目前,据警方查实的用于充值贩卖的QQ号有6000多个,初步认定的盗打的电信资费为85万元,获得的实际收益在26万元左右。
概念混杂 是何罪名实在犯难
通过虚设号码盗打充值电话的网络智能犯罪,目前还不多见。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此案中违法犯罪环节多,几个犯罪概念混淆在一起,给定什么罪名带来难度。
丽水市检察院负责审查此案的检察官佘晓君告诉记者:"此案复杂在盗窃的对象和量刑金额难以确定。从目前的案情来分析,盗窃对象有3个:一是电信资费,二是Q币,三是腾讯公司和电信公司两者提供的服务。量刑金额也有两个:一是总共被盗打的电信资费85万元,二是实际获得的赃款26万元。"
据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律师吕思源讲,根据3个不同盗窃对象,此案有3个罪名,一是盗窃罪,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是诈骗罪。
记者了解到,通过电信充值平台充值Q币是一项电信公司与腾讯公司合作的增值业务。根据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此项业务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莲都区公安分局认为,胥某等人盗打电信充值平台而产生了大量的电信资费,盗窃对象是电信资费。电信资费属于有价的公私财物范畴,因此胥某等人构成盗窃罪。至于充值Q币网上销赃的行为,属于胥某等人获利的途径。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健则认为:"盗打电信充值电话只是胥某等人偷盗的手段,此案的盗窃对象应该是Q币。"
她说,Q币属于虚拟财产,目前法律并未将其列入盗窃罪所涵盖的公私财物范畴。如果以盗窃罪定罪,就违反了"罪行法定"的原则。
她认为,胥某等人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侵入电信充值平台,在法理上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暗合。"不过,从法理上看,胥某等人盗得Q币罪责虽然较轻,但其偷盗手段(盗打充值电话)却触犯了盗窃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在选择定罪的时候,还是应该选择盗窃罪。"
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在移送此案前,还曾探讨过以诈骗罪为罪名。
吴晓峰说,胥某等人利用虚设号码使得电信充值平台无法辨认其真伪而顺利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属于虚构事实骗取电信资费,从欺骗对象上来看,虽然与普通的诈骗有所区别,但从犯罪要件上来看,是符合诈骗罪的。
量刑悬殊 办案机关慎之又慎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3个罪名的量刑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吕思源告诉记者,盗窃和诈骗85万元的电信资费,从量刑标准来看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胥某等人虽然入侵了电信充值平台,但并没有造成该平台不能正常运行,如果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胥某等人的行为仅仅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办案民警吴晓峰说。
三罪之辨、悬殊的量刑标准,使得检察机关在审查此案时颇为头疼。
"抑恶扬善、弘扬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主题,法治社会不能违反这个原则,但也不能因此而置犯罪嫌疑人权益于不顾应更为慎重。"吕思源说。
法制网丽水(浙江)12月2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