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35万元精神抚慰金为何引争议
世卫组织:不推荐任何产品 自然没推荐过"如烟"
交警邀人打死外地司机案开庭 被害人家属当庭索赔126万元
程序多司机饱尝车费变现苦 遭拒载市民抱怨刷卡乘车难 35万元精神抚慰金为何引争议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吴亚东
新闻快读
8岁女童因为小小的阑尾炎手术在医院死亡,法院一审判决中仅精神抚慰金一项即达35万元。医院认为"无法接受",法院是在"情绪化判案"。法官则认为是经过"慎重考虑",综合具体案情依据相关法规作出的判决。
据了解,精神损害赔偿赔多赔少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同一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诉讼的不同阶段,或者同一类型的案件在诉讼的不同地方,赔偿的结果却往往千差万别。
专家建议
□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上限和下限
□建立全国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过程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新中国成立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司法界对国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观点。
◆在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实施的民法通则中,也仅明确了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民法通则没有涉及。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一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根据六大因素确定。
一个8岁的女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家医院进行阑尾炎手术时死亡,其父母以人身损害为案由将医院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80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35万元,3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创下了新疆此类民事案件之最,即使在国内也较为少见。医院认为"无法接受",目前已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案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争议。法院依据什么作出35万精神抚慰金判决?当事各方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又如何看待?记者进行了调查。
事件 高额精神损害赔偿创新疆之最
2005年2月24日,8岁的彤彤觉得肚子不舒服,父亲赵聚文带她到乌鲁木齐市第一人民医院求诊,医生诊断的结果为急性阑尾炎,并随后进行了手术。手术后彤彤昏迷,医院将彤彤转至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彤彤于3月9日凌晨去世。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结果为手术后呼吸循环停止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引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彤彤的父母认为此次事故是乌市第一人民医院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擅自用药,抢救不及时所致,将医院起诉到了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达100万元。
在此案庭审中,彤彤的父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乌市天山区法院委托乌鲁木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在医学会要求被告提供病历时,医院称彤彤的病历被盗,致使医学会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之后,根据彤彤父母的申请,法院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彤彤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医学鉴定书最终得出鉴定结论为:彤彤因医师诸多严重不负责的过错直接导致死亡。医院病历资料多处无真实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造成彤彤死亡的原因在于第一人民医院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彤彤的死亡,给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对此,被告应承担适当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80万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一项为35万元。
原告 精神索赔意在唤醒医院责任心
"很小很小的一个手术,怎么会出这么大的问题。"12月17日,彤彤的父亲赵聚文见到记者时仍然愤愤不平,"彤彤的死,带走了我们家庭的全部欢乐。现在,每当看到别人家孩子活蹦乱跳的样子,我们的心里就在流血。"
"失去爱女的痛苦是再多的赔偿也无法替代的。即使提出百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也是象征性的,我们只是想引起社会各界对此案的关注,希望女儿的死能唤醒医生对患者的责任心,不要让类似的悲剧再重演。"赵聚文说。
律师对普通人巨额赔偿体现判案进步
赵聚文夫妇的委托代理人、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海鹏说,一审法院对此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35万元并不多。据他了解,国内一些名人打民事官司,所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远远超过了35万元。虽然在新疆这个数目不多见,但却是法院判案的进步,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普通百姓和名人一样,享有同样的生命权、健康权。同时,此案的一审判决给其他医院也敲响了警钟,促使更多的医院重视患者生命,加强医生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水平。
医院 判赔金额过高法律依据不足
此案被告乌市第一人民医院纪委书记骆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表示,这是一个医疗意外,医院深表痛心,并愿意按照相关规定主动承担责任。等终审判决下来后,医院会对参加此项手术的责任人进行及时处理。
但是,骆骥同时表示,医院对一审判决中的多项内容持有异议,其中3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开创了新疆之最,令医院无法接受。目前,医院已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他认为,法院判决如此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失公正,是法官在情绪化判案。对于医疗单位来说,谁敢保证始终不出意外?我们理应赔偿相关费用,但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里进行。
"本案中原告主张1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法院一审判决的35万元都没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法院判决应'适当承担','适当'的依据又是什么?"骆骥说,"至少目前,在新疆范围内,还从来没有判过如此高的赔偿数额,为何给我们判得这么高?依此类推,如果原告主张2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不是就会判赔70万元?"
在采访过程中,包括乌市第一医院的医生在内的众多医务工作者均向记者表达了同样的担忧,认为这一判决将无形中加大自身职业压力。
法官 医院严重过错判决有根有据
参与此案审理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法院对此案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的判决,是经过慎重考虑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首先本案的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病历缺失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所以此案并不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这位法官说,在本案中,侵权人医院的过错程度十分严重,小小的阑尾炎手术竟然致人死亡,而且病历丢失,所以应该承担此案的全部责任,侵权行为又给孩子的亲属造成极大的、无法弥补的心理、精神伤害,我们综合侵权人乌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乌市平均生活水平,认为3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较为合适。
"在法律面前,人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分,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都是平等的,与被侵害人的身份没有关系。当然,我们的判决不可能超过原告的诉求,也不会因为提出的赔偿金额越高,我们就会判得更高,必须综合具体案情来确定。"这位法官强调说,"如果受害人也有过错或者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严重,或其经济支付能力有限,或者此案的受诉法院在基层欠发达地区,判决的精神抚慰金肯定不会这么高。"
法学界 细化赔偿标准减少自由裁量度
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法律系主任陈彤认为,此案目前判决数额是否合适须经过法院终审判定。目前国内对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数额之所以差异较大,一方面是因为个案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另一方面的现实问题是,关于赔偿数额虽然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只是指导性的,并没有明确的计算、划分标准。
新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王磊说,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它的确立是现代法律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的自身价值得以体现的一种方式。它虽然不可能给像财产损害那样以价值予以损失大小的认定,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仍然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陈彤认为,至少应该规定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这样法官较容易酌定具体数额。过高的赔偿数额会激起致害人的极大反对,而过低,则不但不能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痛苦,也起不到补偿作用,甚至连受害人的诉讼成本和相关费用都不能弥补。
"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或相关立法机构在研究大量已判决的实例案件的基础上,尽快地出台更为完善具体的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度,使判决更令双方当事人信服,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陈彤说。
来源:法制网
世卫组织:不推荐任何产品 自然没推荐过"如烟" 公众质疑,厂家辩解,本报记者采访有关机构--
有一种"烟",既能让人自如地"吞云吐雾",又不会损害健康;既能帮助戒除烟瘾,又不会产生有害的二手烟,可随时随地吸,甚至包括飞机上……
这就是目前在市面上风头正劲的"如烟"。"如烟"到底是个什么"烟"?真的没有毒吗?真能帮助戒烟瘾吗?一连串的质疑声接踵而来。记者为此采访了相关专家。
"如烟"真是健康"烟"吗?
卫生部:疾控中心已采样,结果年底公布
"如烟"在其宣传材料中称,不含焦油的烟,不含致癌物的烟。"如烟"公司的声明中则称:"如烟"一只烟弹相当于一盒(20支)普通香烟,而一只烟弹的尼古丁含量(高浓度18毫克)低于一盒普通香烟(20支)的尼古丁含量(1.2毫克×20支=24毫克)。
据专家介绍,尼古丁是一种神经毒素和剧毒物质。每支香烟大约含1.5毫克尼古丁。如果把一支香烟所含的尼古丁提纯,可毒死一只小白鼠;20支香烟中的尼古丁提纯可毒死一头牛。人的致死量是50-70毫克,相当于三四十支香烟的尼古丁含量。而且,尼古丁具有成瘾性,长期使用会中毒。
一些吸烟者在主观上感觉吸烟可以解除疲劳,振作精神等,实际上是尼古丁引起的欣快感。兴奋后的神经系统随即出现抑制。吸烟后神经肌肉反应的灵敏度和精确度均下降,国外一家机构研究发现,吸烟者的智力效能比不吸烟者减低10.6%。
国家控烟办的有关负责人认为,"虽然尼古丁不直接致癌,却可以促使癌症的发展,据最新科学研究推测,尼古丁可能促进血管的生长,造成血管内皮的损伤,也可能会引发心脏病、心肌梗塞、中风、动脉血管硬化等疾病,加快恶性肿瘤组织的生长速度。"
尼古丁有毒,自然也会让人怀疑:"如烟"真是健康"烟"吗?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如烟"公司尚未出示产品安全性的权威报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凡是尼古丁产品必须要到卫生部门做安全性和毒理试验,对这个产品的生产环境、对人吸了该产品以后有没有危害,也要做卫生学和临床实验。
在前不久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已在市场上随机采样,对"如烟"进行安全性和毒理试验,预计今年年底公布结果。
世卫组织推荐过戒烟产品吗?
中国办事处:不推荐任何特定产品,自然没推荐过"如烟"
"如烟"在市场上能够迅速地引起关注,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它宣传资料中提到的,"采用世界卫生组织力推的'尼古丁替代疗法',不含焦油及460余种刺激呼吸道的有害成分"。
而世界卫生组织中国办事处的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尼古丁替代疗法只是一种有效戒烟的方法,并非是最好的方法。世界卫生组织不推荐任何特定的产品,所以自然没有推荐过"如烟"。
专家们介绍,一般说来,长久吸烟,会使大脑神经习惯了烟中尼古丁定时供应和不断刺激。一旦停止吸烟,切断了尼古丁供应的来源,戒烟者的脑神经就会发生信号,令其坐卧不安,浑身难受,容易产生戒断症。要协助烟民戒烟,可只给烟民提供尼古丁,让他暂时过瘾,而不让焦油、一氧化碳和其他毒素一并进入并逐步减量,减低他对尼古丁的依赖程度,最后达到戒烟成功。
尼古丁替代疗法正是运用这种原理,通过提供适量水平的尼古丁,使烟民摆脱严重的戒断症状和对传统烟草的渴求,并逐渐适应不吸烟的情况。
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副主任杨功焕说,目前,尼古丁替代疗法没有被广泛使用,主要原因是该方法的使用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与香烟和其他烟草制品中尼古丁的含量相比,要求尼古丁替代品所含的尼古丁量是非常低的,而且其含量也受到严格限制。
国家控烟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说,选用尼古丁替代疗法,首先要对尼古丁依赖进行评价。当尼古丁依赖检验量表(FTND)值大于等于6时,被认为是尼古丁高度依赖,需要采用尼古丁替代疗法;低度依赖者,不应采用。"如烟"在其宣传资料中并没有说明尼古丁替代疗法适用人群。
"如烟"可以随时随地吸吗?
国家控烟办:模拟烟雾也含尼古丁,旁人怎能不受危害
"禁止吸烟?'如烟'除外。"吸"如烟"者可以在会议、商务、公共场所和飞机上使用,随时随地吸"如烟",宣传材料上称,"如烟"在高频超声波的震动场内把低浓度烟碱临界雾化成直径为0.5-1.5微米左右的雾滴,产生烟味和烟雾,同时消灭了"二手烟"对周围人群的危害。
记者了解到,"二手烟"中包含4000多种物质,其中有40多种致癌物质。它也称为环境烟草烟,既包括吸烟者吐出来的主流烟雾,也包括从纸烟、雪茄或烟斗中直接冒出来的侧流烟。"二手烟"对被动吸烟者的危害一点也不比主动吸烟者轻,对少年儿童的危害尤其严重,容易引发儿童哮喘、气管炎、肺炎等。
国家控烟办有关负责人说,"尼古丁变成烟雾吸入体内,6秒就可通过血脑屏障,达到大脑中的尼古丁的受体,使人产生兴奋作用。""如烟"模拟烟雾是雾化的尼古丁,虽然和香烟产生的"二手烟"在成分上有差别,但尼古丁容易使人成瘾,是一种神经毒素,又怎能使周围人群不受危害?又如何能随时随地吸? (王君平)
"如烟"事件备忘录
11月22日,有媒体报道,戒烟产品"如烟"含有尼古丁,且含量比普通香烟还高,舆论哗然。当天,北京赛波特如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表声明,指责媒体将一只烟弹的尼古丁含量与一支普通香烟比较是恶意误导。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等相继回应,认为,如果鉴定"如烟"是烟草制品或含有有毒物质,将采取不允许其发布广告等相关措施。
12月11日,一消费者以"欺诈、隐瞒和虚假宣传"为名,分别在北京和杭州将"如烟"告上法庭。
12月11日,卫生部发言人称,已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如烟"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年底将出结果。
来源:新华网
交警邀人打死外地司机案开庭 被害人家属当庭索赔126万元 新闻追踪
法制网武汉12月17日电 记者胡新桥 备受各界关注的湖北省阳新县"交警邀人打死外地司机"一案,上周五(15日)在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该县交警大队浮屠中队原民警程时发等9名被告人当庭受审。庭审从上午9时一直持续到晚上10时。控辩双方围绕交警是否邀约、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展开交锋。
去年底,本报曾就此案作出连续报道:《命案尚未查清警方匆匆赔偿群众议论纷纷歹徒行凶政府何故埋单》(去年12月24日一版)、《约社会青年打死过路司机交警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去年12月26日)。报道见报后产生强烈反响。阳新县委、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严肃查处此事。湖北省有关领导也作出批示,要求查清事实真相,严肃处理此事。湖北省公安厅还就此事向全省作出通报。
在当天的庭审中,检方指控,2005年12月11日深夜,湖北枣阳司机孙刚声、孙铁、郑必成等3人,驾驶东风大货车,从山西拉了一车酥梨到福建漳州,途经106国道阳新县浮屠收费站。当时在这里值勤的交警程时发以该车改型超载为由,将其拦下。
在交涉过程中,程时发将孙刚声的颈部推了一下,孙刚声当即说:"警察凭什么打人。"并拉着程时发评理。
围观的被告人明强等为了帮助程时发,上前抓住孙刚声。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公诉人员称,程时发当即指使明强"打电话叫几个人来",教训孙刚声。
在领回被暂扣的有关证件之后,孙刚声驾车离开。但是在106国道阳新军垦管理区黄土坡路段,明强指使王伟等人将货车强行拦截。随后,王伟等人实施暴行,造成孙铁当场死亡。
当晚,共有13名嫌疑人归案。当月20日,程时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在检方的公诉意见中,程时发是整个案件的组织、策划和指挥者,其行为特别恶劣。同时,王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也系主犯。
庭审中检察官发表公诉意见,认为如此恶劣的事件发生,是因为程时发身为执法人员未能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头脑中有特权霸道思想作祟,此案理应引起深刻反思。
被害者家属提起了高达126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此前,阳新警方已经垫付70万元。阳新警方主要负责人曾向记者表示,这笔钱应由加害人出,公安机关只是垫付,将来肯定是要依法追缴的。
当日的庭审直到晚上8时许才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着程时发是故意伤害还是滥用职权,全案是否是程直接组织指挥等焦点进行了辩论。
检方当庭出示了4组证据,播放了事发当晚收费站的数段录像,并引用多人的证言,根据证据链指控程时发犯有故意伤害罪,并组织、策划、指挥了整个案件。因此,检方将其列为主犯。
而对于检方的指控,程时发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检方所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程直接指挥了对被害人进行的故意伤害行为。其律师认为,从所有的证据来看,事发当晚程时发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且没有直接指使王伟等人的加害行为,因此程时发构成的是滥用职权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程时发等9人被列为被告人,当天的庭审中,只有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其余被告人均互相推卸责任。检方更是当庭指出,被告人在整个侦查起诉阶段,都在推卸责任,甚至妨害司法侦查。
在法庭调查阶段,程时发不仅否认自己邀约社会青年,更称自己在庭审之前就根本不认识本案的第二被告人王伟等人。程时发的辩护律师则认为,程在此事发生的中途还多次关照不要将事情闹大。而其他几个被告人,也分别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了异议。
庭审于当晚10时许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
来源:法制网
程序多司机饱尝车费变现苦 遭拒载市民抱怨刷卡乘车难 法制网记者 张亦嵘 袁定波
北京的出租车上,大都装有一个电子读卡计价器。乘客下车前,只需将公交"一卡通"在读卡器上刷一下,读卡器就能自动显示乘车的里程、时间等数据,并按相应金额划转。这种智能化的收费办法,原本是作为一项便民措施推出的,然而在现实中却遭遇出租车司机的消极抵制,大量拒载情况的发生使"一卡通"陷入难以通行的困境。
智能刷卡的好处为何未能被有效"激活"?"一卡通"电子收费究竟"卡"在哪里?记者决定亲身体验一把。
记者体验
刷卡乘车屡屡遭拒绝
12月16日下午,记者在白颐路的人民大学门前见一出租车上刚下了客,便凑了过去,问司机师傅能不能刷卡?这位师傅并未回答记者的问话,只是淡淡地说,这车是俩人开的,到了交班时间,他得赶回门头沟,不拉客了。没容记者说出"我是顺路的客",那车便开走了。记者眼瞅着这车只开了几十米就又停在路边,随后上了俩客人,车一路远去。
几分钟后,记者又拦了辆出租车。这回,司机的话更有意思。他听记者问能不能刷卡后,笑了,说,没问题,想咋刷就咋刷,只是这会儿车子没油了,得加点儿油,要是记者能等,他加了油,一准儿来接记者。还没等记者回话,就一踩油门走了。记者知道,这回又让司机忽悠了,可你能说啥呢?人家一没拒绝刷卡,二没拒绝载客,说的很明白,你要是能等,人家一准来接你。可你能等吗?
接受前两次教训,第三次打车,记者拦下一个"的"后,先上了车,等到车子发动了才问司机能不能刷卡。
司机愣了下,笑笑说,老先生您要是非刷卡不可,咱也没脾气,谁让咱这车安了这倒霉的读卡器呢,可你真要刷了,为这一二十块钱,我得耽误多少工夫?有这耽误的工夫,钱又挣回来了。您说您刷卡的钱,我值不值得取?
记者问他怎么回事?他说,车上乘客刷了卡,他得回出租车公司采集数据,而且必须在公司限定的时间里;过时,人家还不候着了。让公司采了数据,公司才去和"一卡通"公司结账。等到钱划到他的账上,少说也得二三十天。更麻烦的是,这钱还得去银行取。如今哪家银行的储蓄所里不糗着一屋子的人,等轮上你,怎么也得一两个点儿吧?这一两个点儿你又能跑多少回?挣多少钱?
发了这通牢骚后,这位师傅又和颜悦色地说:我拉您这趟活,也没几个钱,你要是再刷卡,我还真不如做一回活雷锋,不是要开奥运会了么?咱也算是提前来回"义演",这卡也不用刷,钱也不用给,到地方您下车只管走,我再拉个不刷卡的活儿全有了。
说完,司机不再搭理记者。记者知道司机是在用另一种方式让你付现金。停车后,记者付了现钞,司机的脸云开雾散,说了声:谢啦。
"一卡通"公司
出租车司机无权拒绝刷卡
由于出租车司机大多拒绝乘客刷卡乘车,引起市民强烈不满。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客服部。该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乘客遇上拒绝刷卡的事儿,应该找出租车所属的公司投诉。在安装有"一卡通"读卡计价器并张贴有"欢迎使用一卡通"标识的出租车上,乘客有权选择以刷卡的方式来付费,出租车司机无权拒绝。但对于记者提出的"出租车司机拒绝刷卡后怎么制约"
这一问题,这位负责人没有正面解答。
叫乘客投诉,可有没有相应的罚责呢?至少记者没有在公开的传媒上看到。再从司机的角度看,要把刷在读卡器上的钱变成现钞也着实麻烦了点儿。本来推出"一卡通"是个利民便民的好事,但由于在措施设计上存在一定瑕疵,使得这一便民措施因出租汽车司机的抵制而化于无形。为此,记者又采访了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的相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认为,在出租车上安装"一卡通"读卡计价器,这种电子付费方式不论是对出租车司机还是对乘客,都是好事,可以避免使用现金带来的风险和麻烦。因此,对于已经安装"一卡通"读卡计价器的出租车,司机不得拒绝乘客刷卡付费的要求。
他说,出租车刷卡是个新事物,司机接受这个新事物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中,司机和相关技术都需要磨合。确实,目前出租车刷卡存在的技术上的难点,这就给司机带来了不便,这些不便的问题需要不断解决,刷卡付费才能完善。
主管部门
拟建公共数据采集点
现有出租车的"一卡通"结算方式和公交车"一卡通"的结算方式相同,都是由各出租车公司来采集出租车上"一卡通"使用的数据后,由出租车公司和"一卡通"公司之间进行数据结算,最后再由"一卡通"公司来支付现金。
这里就存在一个技术上的问题,对公交车来说,它每天都要返回汽车总站,因此某辆公交车每天和公交公司进行数据结算并没有什么大碍;可对出租车司机来说,这就成了问题。由于开出租车具有分散作业、流动性强和工作时间长等特点,司机们很难做到天天回出租车公司,此外,车费变现环节多、时间长、手续麻烦,这是出租车司机不愿意接受刷卡的主要原因。
如何解决"一卡通"在管理环节上遭到的"瓶颈",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认为,目前出租车刷卡的确存在技术上的难点,给司机带来种种不便,只有不断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才能使刷卡付费进一步完善。他透露,目前"一卡通"公司正在对此进行系统调整。通过软件、硬件、上行、下行等技术保障,拟在全市建立几处"一卡通"数据公共采集点,这样出租车司机便可以就近结算读卡器上的数据了,也就不用他非要去公司结算了。
作为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这位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对出租车司机拒绝刷卡的现象进行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