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多少年可以"买"到一条免费公路
决不能听任"下有对策"
信用卡挂失为何不与国际接轨 多少年可以"买"到一条免费公路 舒圣祥
你知道收费公路可以收费多少年吗?政府相关条例的说法是,政府贷款修的路收费期15年,企业投资经营的路收费最长不超过25年。可今年,北京市人大代表赵仑,发现了一个北京收费公路鲜为人知的秘密:北京9条收费公路,全都是收费期长达25年甚至30年的经营性公路,没有一条是收费期15年的政府还贷公路。赵仑追问:这些收费路,一开始就是"经营性"的吗?有没有为了延长收费期将身份从"政府贷款路"改为"经营性公路"的?(《中国青年报》 12月13日)
借用"炒房"、"炒煤"等概念,通过转让收费权益,使"政府贷款路"变成"经营性公路",从而达到延长收费年限的企图,这实际就是在"炒路"。举例而言,北京机场高速公路是1993年通车的,现在负责经营的公司,却是这条公路通车后6年才成立的。它经过了怎样的手续,从谁手中获得了公路经营权?
路还是那条政府贷款修的路,收费权益转让给企业后,收费年限却从15年一下子增到30年,这一切在公众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暗箱操作,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其中隐藏着多么巨大的灰色空间。我们通过北京9条收费公路全为经营性公路这一斑,即可以窥见收费公路这只全豹。
除非纯粹为了延长公路收费年限,公路收费权益根本没有转让的必要。道理很简单,道路是既定的,车流量是既定的,平白无故换个收费员就能扭亏为盈吗?相当程度上,"政府贷款路"之所以完不成还贷任务,都是因为"吃路者"太多,收上来的过路费在小集体内部被消化掉了。
最大限度地延长收费年限,是唯一目的。路修起来了,收费就不想停止,收费权益转让只是延长收费年限的方法。我想知道,我国收费期为15年的"政府贷款路"目前总共还有几条?而现在的"经营性公路"又有多少比例在开始都是"政府贷款路"?
所谓"政府贷款路",显然不应该以营利为目的,收费足够还贷即必须立即停止。这个意义上,给政府还贷公路规定15年的收费期,本身就缺乏依据。可是,修路贷了多少钱,每年收费有多少,贷款余额是多少,公众全是一笔糊涂账,批准修路的人,同时又是监管收费的人。换言之,规定15年收费期,只是一个监管无力情势下的次优选择。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还存在悖论,如果亏损,那就是贱卖国有资产,使本该属于全体公众的道路建设投资经费流入私人口袋;如果盈利,那就是剥夺公民财产,伙同"炒路"者让公众为使用本不必再付费的公路继续付费。无论作为所有者,还是作为消费者,公众都有权知道多少年可以"买"到一条免费公路。
来源:《中国青年报》
决不能听任"下有对策" 陈向阳
对于一个星期内接连发生的4起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人们在震惊之余不禁发出疑问:中央对煤矿安全生产抓得不可谓不紧,为何矿难事故还不断发生?原因似乎多种多样。然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在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的电视电话会议上拍案痛斥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无疑是"事故必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地方在"下有对策"上颇为"用心"。中央12部委前不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必须在明年年底前关闭。对此,有些地方不是"坚决执行",而是官商勾结,一起虚报生产能力,原核定产能一二万吨的,通过有关监管机构的所谓核评,变成了4万吨的生产能力,以此来逃避被关闭的命运。
事实上,为切断某些地方官员与煤矿纠缠不清的利益关系,去年中央曾就"官煤撤股"发出通知,要求在当年的9月22日之前实现全部撤股,违者一经查出,一律先免职再处理。但有的地方却有意将这一规定曲解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上面的政策在地方上遭到如此公然的"缩水",也就难怪矿难会再次"回潮"了。
在种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博弈"中,不少官员都以"地方的经济利益"为借口,致使中央三令五申的规定到一些地方后往往"变了调"、"畸了形"。"关闭小煤矿"的政令,就被一些人以"发展当地经济"、"帮助农民脱贫"为"理由"挡住了。据报道,某地的一个副市长面对国家环保总局督查组的质问时,就曾大言不惭地反问:"你们(环保)为了人民,难道我(同意污染项目存在)不也是为了人民吗?"正是这种貌似"为了地方发展"、"为了百姓幸福"的所谓"正当理由",助长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风的盛行和屡禁不止,以致于成为某些官员处理上下关系(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与老百姓之间关系)时所奉行的"为官之道"。
毫无疑问,"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为官之道",为害多多。但长期以来,在试图对这一现象加以深入剖析,进而加强有关措施的有效性时,我们习惯于从体制机制上进行探讨。但要知道,即使是最完备、最严格的制度政策,最终还是要靠人去执行落实的。事实证明,没有思想上的认识一致,没有遵守和执行政策制度的自觉性,再好的制度政策也可能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就像现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已经非常系统和严密了,但每年煤矿事故还是会频繁发生,究其根源,还是由于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监管者不能遵照政策法规,严格办事。
政府公务员必须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这是最起码的工作纪律,是我们党领导下的各级政府官员必须奉行的"为官之道"。政策制度是人制订的,政策制度也要靠人去执行和落实。然而,遵守和落实制度政策的自觉性不是自发产生的,必须通过不断的教育和告诫才能内化成为每一位官员的工作动力和行为取向。因此,提倡自觉地遵守和落实中央政策制度的"为官之道",很有必要把侧重点更多地放到监管者自身上来。
来源:《解放日报》
信用卡挂失为何不与国际接轨 张炜
工商银行拟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电子银行章程",引来不少争议。有客户反映,该"章程"规定,信用卡挂失前损失由客户自理,属于没有与国际接轨的"落伍"做法。
其实,工行在之前有关银行卡的"章程"中,已明确由客户承担挂失前的资金损失。明年起实施的"电子银行章程",是把相关责任与细节说得更清楚。其中,牡丹灵通卡、牡丹灵通卡e时代、理财金账户等通过电子银行挂失为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有效期满自动解除挂失,客户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工行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客户因遗失以上银行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工行不承担责任。正式挂失7天后方可办理补发新卡或销户等手续。
该"章程"还规定,牡丹贷记卡、牡丹信用卡、牡丹专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挂失为临时挂失,工行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需到营业网点办理。牡丹国际卡、牡丹国际借记卡通过电子银行挂失为正式挂失。正式挂失手续办妥前因遗失以上银行卡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这样的做法看似合理,只是"墨守成规",但从银行业已全面开放的背景下来看,国内持卡人实在是很吃亏的。据了解,在英美等发达国家,挂失信用卡前24小时内的盗用损失,持卡人只需负担最高50美元或50英镑,其余部分,除非银行能证明持卡人有明显的过错,否则均由银行负担。今年以来,国内银行开始尝试为信用卡挂失前的盗用损失埋单。3月份,广发银行推出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计划;上海银行推出一款"移动VIP申卡",承诺挂失前24小时损失均由银行承担;招商银行于4月推出"失卡万全保障"功能,挂失前48小时内发生的盗用损失,将由银行承担。其中,普卡最高10000元,金卡15000元,白金卡全包。
在信用卡挂失服务环节上未能与国际接轨,可国内银行的服务收费却是争相"赶超"国际水平。就说银行卡挂失费,MSN中文网上月的一项调查显示,92.1%消费者认为,"中信银行信用卡的挂失费收取80元,比绝大多数同行高出得太多了,很不合理"。不少消费者在接受调查时反映,目前信用卡收费项目涉及一大串,但高收费并不意味着高服务质量。此次调查显示,50.4%的受访者认为信用卡挂失费收取10至30元比较合理;另有46.5%则认为挂失费根本不该收,而应是银行服务的一部分。
从挂失费收取看,工行牡丹灵通卡为10元,其余牡丹国际信用卡、贷记卡、信用卡等为20元,在国内同业中不算很高;广发银行的收费标准最高,广发双币卡挂失为85元,加急120元。
可问题在于,挂失费主要是支付银行的成本,与避免持卡人挂失前的损失并没有直接关系。对持卡人来说,偏高的挂失费有"斩客"之嫌。挂失是客户有求于银行,还怕客户不掏挂失费?挂失前资金损失的责任,则让持卡人有苦难说。卡是客户丢的,何况使用前还签下了损失自理的条款。难怪有人抱怨,国内银行的"章程"是"霸王条款"。
如今银行业已走向全面对外开放,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也将能发行人民币银行卡,中资银行面临的挑战显而易见。中外银行间比拼的主要是服务,若信用卡挂失前的损失责任不能与国际接轨,中资银行很可能流失那些对此有顾虑的中高端客户。
从信用卡的竞争趋势看,费用与服务标准之争肯定是未来的重点。目前国内大部分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还尚未达到盈利,为争夺客户纷纷在营销上增加投入,促销活动、积分送礼活动眼花缭乱。其实,费用与服务标准的实惠才是消费者最愿意接受的。MSN中文网的调查就显示,一部分白领明确表示,在办理信用卡时,会根据信用卡挂失费的高低来选择银行。其中,认为"会有所考虑,毕竟有丢失卡的可能"的占52.7%;25.3%则选择其它挂失费较低的银行办理信用卡。
倘若有机构进行一项有关挂失前损失责任的调查,肯定会发现持卡人十分在乎。所以说,中资银行需要的是自我觉醒,而不是等到外资银行"兵临城下"才采取措施,信用卡挂失前损失责任由持卡人自负的老规矩应该改一改了。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