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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妻患绝症不管不问 丈夫被判遗弃罪
    成都:购房者取得产权却遭开发商债权银行起诉
    一个误入鸿门宴 一个错打陪酒人
    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院为新生儿肩瘫买单

    
    
    
妻患绝症不管不问 丈夫被判遗弃罪

    吕志豪 祁长琴
    
    9月29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新旺遗弃患红斑狼疮病的妻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新旺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前,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新旺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志杰父母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
    王新旺与吴志杰于2001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上半年,吴身患红斑狼疮病,经治疗好转。2005年1月,吴生育一女后病情加重,王新旺带其就治于固始县人民医院,经确诊为系统性红班狼疮和肾脏病。王新旺见吴病情严重,且难以治愈,产生逃避心理,遂以外出打工为名于同年4月离开吴志杰。2005年7月,王的父母与吴的父母为支付医疗费发生争执,王的父母亦离开吴志杰离家外出。至此,吴志杰家人无法与王新旺及其家人取得联系。吴志杰父母将吴先后转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本县张广庙乡卫生院治疗。2005年10月1日,吴志杰病世于医院。
    吴志杰在病重期间和死亡后,其家人将王新旺遗弃的情况反映到固始县妇联等单位,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2006年6月7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固始县公安局在王新旺打工的南京市栖霞区将王抓获归案。2006年8月8日,固始县检察院以王新旺涉嫌遗弃犯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新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妻吴志杰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却以打工为名外出。其主观上有不愿承担法定扶养义务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吴病重、病危及死亡期间,王新旺实施了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且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
    宣判后,被告人王新旺表示服判息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成都:购房者取得产权却遭开发商债权银行起诉

    
    购房者购买营业房并依法取得产权证书后,却又遭遇开发商的债权银行起诉,要求法院撤销购房者与开发商的房屋买卖行为,使购房者的利益面临巨大风险。这种较为少见的房产撤销权纠纷经过几次诉讼后仍无最终结果,为购房者如何安全购房敲响了警钟。
    2001年11月至2002年3月,13户购房者先后与成都成华新药特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特药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站东村的成都国际化妆品交易中心的一些营业房,并依法取得产权证书。2003年1月8日,这13户购房者卷入了一桩财产纠纷案。
    将这13户购房者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的是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锦城支行(下称锦城支行),而被告正是出售营业房的新特药公司。原告锦城支行以"新特药公司低价转让房屋"的行为损害了银行债权为由,诉请法院撤销新特药公司与13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新特药公司是一家在成都市成华区注册、注册资金为500万元的民营企业,可在成都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1998年6月9日,锦城支行与借款人新特药公司、担保人成都市成华区投资公司协商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后锦城支行分4次向新特药公司共发放贷款1000万元。贷款到期后,新特药公司一直未还贷款。
    2004年6月,成都市成华区法院以"本案第三人在购得被告房屋时是否具有加害债权的主观恶意没有证据证明,综合本案审理情况也无法得出这一结论。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要件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锦城支行的诉讼请求。
    锦城支行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法院。2004年9月,成都市中级法院以原审对第三人在购买新特药公司房屋时,是否知道新特药公司的行为具有危害债权人债权的事实认定不清楚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成华区法院重审后,于今年4月再审判决认为,新特药公司销售给13户购房者的房屋价格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新特药公司与13户购房者在实施交易行为时具有损害债权的恶意。据此作出了与一审判决截然相反的判决,撤销被告新特药公司销售房屋给13名第三人的行为,并由被告新特药公司向13名第三人按照合同价款退还购房款,由13名第三人向被告返还房屋。
    不服重审判决的13户购房者提起了上诉。他们认为,银行1000万元的贷款应向欠贷的"老赖"进行追讨,他们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有偿的、善意的,购房合同及房屋产权的取得均合法有效,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购房者的代理律师杨大军认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买卖将继续增加,房地产交易将更加活跃,大量百姓倾其所有甚至贷款购房这一情况将不会停止,但老百姓购买的房屋怎样才安全呢?每一个购房者在买房之前,是否除了要知道开发商有没有开发权、销售权外,还要先弄清楚开发商有没有贷款没还,所销售的房屋是不是低价倾销?这些问题都值得购房者购房前三思。
    
    来源:新华社
    
    
    
一个误入鸿门宴 一个错打陪酒人

    
    受朋友邀请赴夜宴,不料却为这一顿饭付出了遍体鳞伤的代价。9月21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吉赔偿受害人郑宏人民币1.35万元。
    2006年5月,郑宏的朋友提出要请客吃饭,让他也来凑个热闹。这位朋友是一家印刷厂的经理,平时和郑宏也有生意上的往来,两人的关系比较密切,郑宏也就欣然应允。
    5月11日晚上,郑宏依照和朋友的约定来到位于仙霞路上的海立阁酒家,发现在席的除了朋友和朋友公司的一名女员工外,还有六七个陌生的大汉。入席不久,郑宏就觉得酒席上的气氛有点紧张。在仔细的察言观色后他发现,原来这是一场"谢罪宴"。郑宏朋友的印刷厂在接受一家广告公司的业务后,因为印刷的质量有瑕疵,引起了对方的不满,为了赔礼道歉,这位朋友请广告公司的老板王吉吃饭,并找来郑宏相陪。
    在酒席上,朋友和女员工对王吉一直笑脸相向,不停劝酒劝菜。而王吉则是准备好了来给人脸色看,一边吃一边不住口地责骂郑宏的朋友。到了晚上九点,大家吃完饭走出酒店,王吉又提出要一起去唱卡拉OK,郑宏和朋友都想早点结束这次难堪的吃饭聚会,就都一致推脱。王吉看他们反对自己,挥起拳头就打人。这时他已经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神志已然不够清楚,加上天黑又难以辨认,这一拳就打在郑宏脸上,把他打倒在地,磕得满脸是血。接着又一顿猛踢,将他踢得爬不起身来。郑宏的朋友连忙拉开王吉,打了报警电话,并叫车将其送去医院。王吉看闯了祸,酒也醒了一大半,一行人随后被赶来的民警带回警署调查。经过检查,郑宏鼻骨骨折,左眼脸软组织挫伤,右侧第7-9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2006年9月13日,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吉赔偿医药、误工护理等费用共计2.58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院为新生儿肩瘫买单

    
    由于医务人员估计胎儿体重错误,未能为婴儿的出生提前选择正确、科学的方法,造成分娩时发生肩娩困难,造成婴儿左臂至今仍然不能正常活动。为此,婴儿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73万余元,而该医院在法院书面通知其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逾期不提。9月28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宾阳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宋儿经济损失8.7万余元,反诉被告宋儿负担未付给该医院的医疗费3026元中的1000元,由该医院自行负担。
    2004年12月22日,曾母为了顺利产下胎儿,提前两个月到被告宾阳县某医院的产科住院保胎待产,直至2005年2月27日下午11时15分娩出原告宋儿。因被告某医院估计原告为胎儿成熟时的体重仅为3718克,而胎儿出生时的实际体重却为4650克,这一错误估算使其未能为胎儿的出生选择正确、科学的方法,从而造成了原告宋儿出生时发生肩娩困难,后经抢救才能娩出。第二天,曾母发现原告宋儿左臂没能正常运动,遂于上午9时30分将宋儿转至该医院新生儿科治疗,直至3月11日出院。经诊断:原告宋儿左臂从神经损伤、左锁骨青枝骨折、吸入性肺炎、轻度脑水肿等产伤。在原告未转至新生儿科之前,被告却未发现原告因肩难产而造成的损伤。
    原告父母于2005年12月12日带原告至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继续治疗,被诊断为左肩瘫。在动手术后于同年12月20日出院,至今原告左臂仍不能正常活动。原告宋儿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73万余元。
    法院依原告申请,于2006年4月18日委托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原告宋儿左上肢损伤的伤残程度属于7级伤残。而被告在法院书面通知下却没有提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也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行为没有构成医疗事故。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宾阳县某医院就原告未付住院费用提出反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宋儿在医院产科住院费用是2026元,新生儿科治疗费用是1000元,两项合计3026元,原告至今未付。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被告医院医务人员错误估算原告产前的体重,导致其未能为原告的出生选择正确、科学的方法,造成了原告出生时左臂神经损伤、左锁骨青枝骨折,且被告当时也未能对原告的伤及时检查、治疗,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对造成原告的伤残,被告应承当全部责任;被告可向本院申请进行鉴定其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过错和过失,但被告在法院书面通知下却没有提出申请,也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被告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归还的3026元医疗费,因其中的2026元是原告在产科必须支出的费用,应由原告负责清偿,而其中的1000元,是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损伤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自己负担。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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