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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被判无效 法院认定此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葫芦岛一个黑社会性质团伙三名成员被判处死刑
    乌鲁木齐原拆迁处处长被控合谋贪污近600万元
    ATM异地转账限额侵权? 律师与银行对簿公堂

    
    
    
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被判无效
    法院认定此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制网讯 通讯员李松楠 吕艳珍 经济适用房指标能否转让别人?9月2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被认定无效案,法院最终认定只
    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拥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通过协议赠与没有购买资格的其他家庭扰乱了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转让协议无效。
    原告熊某的父亲和被告秦某均系郑飞集团的职工,被告秦某拥有集资购买资格,而原告无该集资房的购买资格。2000年4月1日,原告熊某的父亲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秦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秦某将其所在单位的集资房赠与原告熊某,由原告交纳集资款。协议中所涉及的集资房实为该单位开发的经济适用房。
    2002年6月,原告通过挑号、选房,占有该房屋并一直使用。2005年7月19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给被告颁发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原告找被告协商办理过户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在庭审中,被告秦某提出反诉并辩称,被告是诉争房产的惟一合法产权人,被告不认识原告,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不是涉及房屋而是涉及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指标,而双方在签定赠与合同时不具有赠与该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故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被告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房租款9600元,并将从被告处骗取的房产证返还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兴建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销售对象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拥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且即使拥有购买资格的家庭也不一定最终能实际购买到经济适用房。被告虽具有郑飞公司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但其将购买资格通过协议赠与没有购买资格的原告,使原本不符合条件的原告实际占有了房屋,扰乱了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该赠与合同无效。
    
    
    
葫芦岛一个黑社会性质团伙三名成员被判处死刑

    
    新华网沈阳9月23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葫芦岛市一个靠承包矿山起家的黑社会性质团伙,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10余项罪名,22日由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主犯李福贵、李庆友和从犯吴国俭被判处死刑。另外27名被告人中的26人受到刑罚制裁,其中葫芦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原大队长朱克林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李福贵、李庆友分别与他人合伙承包了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兰家沟建筑一区一个坑口和兰家沟钢屯中学钼矿后,经济实力逐渐强大,开始陆续纠集劳改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当年底,形成以李福贵、李庆友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杨武田、李恩国、吴国俭等20余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从1998年至2004年,这个黑社会性质团伙逐渐发展壮大,李福贵、李庆友用其敛得的巨额财产为其组织成员开工资,并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后,给组织成员提供外逃资金。
    1999年5月21日,李福贵承包的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矿务局兰家沟钼矿一区矿与邵忠海承包的八区矿井下采通,双方就此产生纠纷,经兰家沟矿务局调解不成,后李庆友代表哥哥李福贵、邵忠斌代表弟弟邵忠海"谈判"未果。5月29日17时许,被害人张勇乘坐邵忠斌的桑塔纳轿车回到八区矿部,李庆友等10余人赶到,手持猎枪、炸药将张勇打死、将李新元打成重伤。
    2004年1月,李强等人无故将途经李庆友承包的碱厂乡薛屯钼矿的王志刚、苏爽打成轻微伤。2004年6月,邮递员耿忠武到李庆友矿部送汇款单回执时,说一句"这矿能挣钱吗?"被李强等人打成轻微伤。
    "5.29"案件发生后,李福贵为帮助李庆友等人逃避法律制裁,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给予时任葫芦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的朱克林等人数额不等的钱物,朱克林收下。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福贵、李庆友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0项罪名,二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吴国俭虽为从犯,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犯故意杀人罪,也被判处死刑。朱克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另外25名被告人中,除一人免于刑事处罚外,其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2年。(完)
    
    来源:新华网
    
    
    
乌鲁木齐原拆迁处处长被控合谋贪污近600万元

    
    新华网乌鲁木齐9月23日电(记者刘宏鹏)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22日下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束了"拆迁处处长涉嫌贪污犯罪"案为期4天的庭审。针对检方指控,辩护人为被告人董金生作了有罪辩护。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称,被告人董金生原系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处长(简称拆迁处),在2000年至2004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或单独贪污公款共计599.53万元,收受他人贿赂15万元。同时,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称,被告人董金生在担任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处长期间,多次伙同或指使他人伪造拆迁补偿协议,套取拆迁补偿费。其中,在负责奎赛高等级公路高泉线的拆迁工作时,以拆迁处的名义在奎屯农业银行高泉营业所设立临时账户,伙同董慧生(另案处理)采取伪造拆迁补偿协议的手段,将临时账户中拆迁补偿费余款156.52万元据为己有。
    起诉书还称,2002年7月,被告人董金生在负责奎赛高等级公路高泉街区拆迁项目期间,利用发包拆除项目的职务之便,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管局路政处工程师赵海英(另案处理)贿赂15万元。
    法庭没有公布宣判时间。(完)
    
    来源:新华网
    
    
    
ATM异地转账限额侵权? 律师与银行对簿公堂

    
    新华网广州9月23日电(练情情)在银行自动柜员机(ATM)上,工行每次异地转账将最高限额定为50000元是否侵犯了客户权利?昨天上午,广州律师何富杰为此与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对簿公堂。
    事件回放
    异地汇款10万元交两次手续费
    今年5月4日,何富杰到工行通过ATM转款10万元到佛山。由于ATM机每次异地转账最高限额为5万元,他只好分两次转账,支付了100元手续费。何富杰认为,工行在其ATM设定每次异地转账最高限额为50000元,是为了达到多收手续费的不正当目的,侵犯了持卡人的财产权。
    焦点一
    设最高限额是否侵权?
    工行律师拿出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作出合理限制",认为其设置异地转账最高限额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而何富杰则认为,异地转账最高限额是银行自己制订的,银行作为垄断行业,完全可以滥用优势自订规则,损害持卡人利益。
    焦点二
    设最高限额是为了交易安全?
    工行表示,在频频出现客户资金被不法分子诈骗的现实情况下设定限额的行为是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何富杰对此非常不理解:"你说是为了交易安全,一次只能转50000元,而我转两次,不是同样把100000元转过去了吗?这50000元的最高限额的限制,不就是要我们多交50块吗?"(完)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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