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的哥拒载醉乘客被刺死 凶犯被判无期徒刑
潜江恶徒为霸砂场码头枪击村干部被判死刑
铁岭女"能人"集资诈骗2亿被判无期徒刑
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被判无效法院认定此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哥拒载醉乘客被刺死 凶犯被判无期徒刑 9月20日上午,因酒后打车被拒载持刀刺死的哥的何树军,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尚在假释之中的同伴王阳则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撤销假释后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何树军今年25岁,是黑龙江人。王阳今年22岁,是北京人,曾于2001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4月11日被假释。两人曾在同一单位工作过,失业后就一起在北京市海淀区清河附近租房子住。由于平日无所事事,何树军就买了一把匕首摆弄,出门时还经常将匕首插在后腰皮带上。
2006年3月9日凌晨4点,何树军、王阳和王阳的女友一起唱完卡拉OK出来,何、王二人都喝了些酒,就商议打车回家。三人走到西三旗建材城环岛东北角,看到有四辆出租车停在那里,就上前要求坐车。司机们当时正在那里等待交车,看到两个男的满身酒气说要去清河,都拒绝二人乘坐。这时被害司机胡某上厕所回来,从二人身边走过时看了他们一眼,何树军借着酒劲儿吼道:"看什么看,一刀扎死你!"随即从背后拔出匕首向胡某冲了过去,胡某转身就跑,跑了没两步就被二人追上,扭打之中何树军一刀扎在胡某左腋下。胡某踉跄着后退了两步,就倒在地上。何树军三人惊慌之下连忙逃窜,将带血的匕首随手抛在路边。跑了不到二十分钟,两人被警察和协助追捕的出租司机抓获,而的哥胡某则因左肺被刺破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树军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阳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亦应惩处。
来源:中国法院网
潜江恶徒为霸砂场码头枪击村干部被判死刑 樊斯坦 吴涛
湖北省潜江市张金镇的个体业主张其科,在要求取得砂场码头所有权的无理要求被村干部拒绝后,竟持枪将坚持原则的村干部打死,且为争夺砂场货源指使他人砍伤多名无辜人员,在案发地造成恶劣影响。近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涉黑性质的恶性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其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5月下旬,张其科以村里占用了其房屋地基为借口,向村村干部路明、刘志洪及本组组长田辉柏等人提出要用该地基换自己正在经营的村砂场地基,村干部表示要找村民代表座谈,具体商量意见。5月30、31日两天,张其科又分别找村干部询问并催办此事,但未能得到肯定答复。31日早上9时许,张其科从家里拿出手枪并上好膛,来到田辉柏家中,张质问田能不能把砂场地基的事办好,田说搞不好,张其科即掏出手枪,在距田一米的近距离朝其腹部射击,致田倒地,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同时查明,2003年12月,因熊传本、何信昌等砂场业主将砂卖到关洪勇的砂场,张其科为争夺货源,要其牢友王青华、何世权等人教训砂场老板及押船的人,并许诺事后给每人4000元。同月12日,王青华持枪邀约何世权、彭章勇等人分别拿着锤、刀等工具,将熊传本等人的砂船拦下,用王持枪威逼熊传本等人上岸,王青华、何世权等人持铁锤、刀将熊传本、熊元华、李贞涛及押船人黄祥斌致伤。
2004年,张其科从他人处得到一把仿64式手枪及子弹7发。2005年2月15日,在潜江市张金镇"徐记牙科"因琐事与张俊程发生冲突,张其科掏枪用枪柄打击张俊程,并朝屋顶开了一枪。
汉江中院认为,被告人张其科为了取得砂场码头所有权,对村干部采取威胁等手段,在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持枪近距离射击他人致命部位,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持枪杀人,手段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严惩;其还为争夺砂场市场,雇凶报复,指使同伙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违反国家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在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铁岭女"能人"集资诈骗2亿被判无期徒刑 葛峥
今天,备受铁岭公众关注的闫洪英集资诈骗、朴美玉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闫洪英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9名被告人被判处6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间,闫洪英虚构与铁岭市清河墨尼啤酒厂做啤酒生意和承包该厂生产流水线,私刻该厂销售部的公章,谎称销售部的部长是其干爹,伪造虚假的购酒收款收据,以每月10-30%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2亿多元,闫洪英占有493.96万余元。
2004年1月6日之前,被告人朴美玉通过其胞妹,即被告人朴美花向闫洪英投钱,从中牟取暴利。2004年1月6日至2004年7月8日间,朴美玉见闫洪英每月给30%利息有利可图,便向他人吸收存款,直接将钱投向闫洪英,以自己作啤酒生意或说和闫洪英合伙做啤酒生意开啤酒票子为名,给他人每月3%、5%、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21人非法吸收存款687.25万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474.765万元。
运用相同手段,被告人雷爱宇向2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30.75万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273.75万元;被告人王静春向1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87.3万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692.551万元;被告人张志国向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2万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26.5万元;被告人范颖向2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46.6万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208.96万元;被告人王艳向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0万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67万元;被告人范忠祥向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4.974万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166.274万元;被告人雷嘉向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万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86.9万元;被告人朴美花向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洪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故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朴美玉等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严重扰乱了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中国法院网
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被判无效
法院认定此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适用房指标能否转让别人?9月21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经济适用房指标转让被认定无效案,法院最终认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拥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通过协议赠与没有购买资格的其他家庭扰乱了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转让协议无效。
原告熊某的父亲和被告秦某均系郑飞集团的职工,被告秦某拥有集资购买资格,而原告无该集资房的购买资格。2000年4月1日,原告熊某的父亲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秦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秦某将其所在单位的集资房赠与原告熊某,由原告交纳集资款。协议中所涉及的集资房实为该单位开发的经济适用房。
2002年6月,原告通过挑号、选房,占有该房屋并一直使用。2005年7月19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给被告颁发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原告找被告协商办理过户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办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在庭审中,被告秦某提出反诉并辩称,被告是诉争房产的惟一合法产权人,被告不认识原告,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不是涉及房屋而是涉及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指标,而双方在签定赠与合同时不具有赠与该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故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被告同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房租款9600元,并将从被告处骗取的房产证返还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兴建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销售对象有着严格的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拥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且即使拥有购买资格的家庭也不一定最终能实际购买到经济适用房。被告虽具有郑飞公司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但其将购买资格通过协议赠与没有购买资格的原告,使原本不符合条件的原告实际占有了房屋,扰乱了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该赠与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