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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收受企业贿赂百万 药监局一司长受审
    北京:有私车无低保 失业者挑战民政局
    山东东营:身负六命买凶杀害人大代表案宣判6罪犯中5人被判死刑
    杭州萧山区法院判决中国人保一"行规"无效被保险人应诉不必经保险人同意

    
    
    
    
收受企业贿赂百万 药监局一司长受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及其妻子曾担任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部主任的付玉清因被指控收受医疗企业各种形式
    商业贿赂总价值上百万元,于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同时,郝和平还因非法私藏5支真枪被检方指控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
    2004年3月,郝和平刚刚购买了一套住房但还没有装修,正巧山东威高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邀请他和妻子到威海度假。在威海时郝和平向陈某提出要"借"一些装修费,陈某很快将20万元钱打到了郝和平妻子的名下。
    根据检察院的指控,郝和平还在2002年3月至2004年9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浙江苏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微创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陕西秦明医学仪器有限公司、广州海慧有限公司申请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获得批准提供了帮助,并收受上述公司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5万元,广州本田雅阁轿车一辆,高尔夫球俱乐部旅游会籍卡、会员卡3张,这3张卡的价值近50万元。
    对于这些指控,郝和平说,那辆雅阁轿车是自己向上述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借钱买"的,但是由于自己买车后一直资金紧张,所以到现在都没怎么开过,正打算如果还不上钱就把车卖掉。至于那3张高尔夫球卡,为了避免"麻烦",郝和平在签名档特意化名为"何平"。
    除了涉嫌受贿罪,郝和平还因非法私藏5支真枪被检方指控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而在法庭上,郝和平却连称自己的几支枪都是玩具枪,根本没有杀伤力。
    据悉,2006年1月11日,郝和平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市一中院移送审查起诉,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6年2月26日、5月12日两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鉴于案情重大、复杂,其间延长审查期限3次。
    
    来源:法制网
    
    
北京:有私车无低保 失业者挑战民政局

    刘艳新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市民状告海淀区民政局行政诉讼案,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通知。
    原告赵先生诉称:原告因三起经济官司被法院判令支付对方17万元,在执行期间原告丢失工作,生活困难,现无生活来源。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之规定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2006年6月2日,被告以原告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为由,对原告作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通知。
    原告认为,按政府文件规定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标准是收入,有无汽车不能独立作为享受低保的衡量标准,原告现无收入,符合享受城市低保的标准。被告作出的通知,不能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故请求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通知。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东营:身负六命买凶杀害人大代表案宣判

    6罪犯中5人被判死刑
    
    因杀害人大代表而被社会关注的陈洪玉等6人故意杀人、爆炸、抢劫案,今天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洪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爆炸罪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张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人华永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人蒋衍栋犯故意杀人、爆炸罪,判处死刑;被告人刘英犯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张兆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蒋衍栋系东营市河口区六合乡三义和村村民,因村内事务先后与时任村长的张效武和党支部书记兼村长的蒋时林(河口区人大代表)产生矛盾,遂通过被告人刘英雇佣陈洪玉报复杀人。
    1999年春天,被告人蒋衍栋报复张效武,通过被告人刘英找到被告人陈洪玉并支付部分定金。陈洪玉又纠集崔文学,二人多次预谋。1999年8月5日凌晨2时许,二人携带自制的爆炸装置翻墙窜至张效武家中,将爆炸装置放在张效武家卧室的窗户外并引爆,造成房屋损坏。
    2005年1月份,蒋衍栋找到被告人刘英表示要雇凶杀死蒋时林。刘英找到再次被告人陈洪玉。经刘英从中撮合,商定酬金20万元。陈洪玉纠集被告人张军和妻侄华永光一同作案,并指使张军、华永光经过近三个月的跟踪观察,详细掌握了蒋时林夫妇的生活习惯及作息规律后,伺机作案。
    2005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洪玉伙同张军、华永光携带匕首、挂锁等作案工具,以送礼为名,窜至蒋时林家。在蒋时林家一楼客厅内,被告人陈洪玉佯装与蒋时林交谈。趁蒋时林夫妇不备,张军扑向蒋时林之妻姜志荣,陈洪玉与华永光两人一同将蒋时林扑倒在地,将蒋时林、姜志荣杀死。此后3人从家中翻找出手机、银手镯、白酒、茶叶等物品并详细地破坏现场,湮灭罪证后逃离。当天上午被告人蒋衍栋通过刘英将10万元给付陈洪玉,此后分2次又付给陈洪玉现金10万元。
    另查明,因琐事,被告人陈洪玉、张军对狱友霍宪军产生不满,并多次预谋将霍杀死。2002年秋天的一天晚上,二人将霍宪军骗至河口区河兴小区23号楼陈洪玉家中。在饮酒其间,陈洪玉、张军趁霍宪军不备,在客厅内先后持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多次击打霍宪军头部,将霍宪军杀死,肢解后,分三次匿尸至郊外荒地。
    2005年1月份,被告人陈洪玉因狱友刘学超欠其债务多次催要不还而怀恨在心,而后找到被告人刘英、张军、华永光,三人表示同意,刘英将作案用的三唑仑安眠药提供给陈洪玉。2005年1月中旬,在先期往刘学超的饮用水中下三唑仑安眠药未逞后,又以打麻将为名,将刘学超骗至陈洪玉暂住处,其间将大量三唑仑安眠药放入刘学超食用的方便面中,致刘学超昏迷后,拉到事先租好的一院子,并捆绑。次日凌晨,发现刘学超死亡后,陈洪玉、张军、华永光三人将刘学超尸体肢解,将尸块掩埋在河口郊外荒地内。
    此后,为防止刘学超的女友鲁长彦怀疑,被告人陈洪玉将鲁长彦骗至河口,采用勒颈等手段将鲁长彦杀死并肢解。
    法庭还查明,1999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洪玉伙同霍宪军,窜至德州市夏津县夏津镇塔坡村许玉芹家中,抢劫现金1000余元并将许玉芹、宋立超打伤。2000年7月15日0时许,被告人陈洪玉、张兆东伙同崔文学、霍宪军、张磊4人,窜至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李东村李书铭家抢劫,并将李书铭杀死。李书铭妻子谢焕芳发觉后,被霍宪军持铁管击打头部致重伤,后4人逃离现场。
    
    来源:中国法院网
    
    
    
杭州萧山区法院判决中国人保一"行规"无效

    被保险人应诉不必经保险人同意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近日的一份判决中称,中国人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应诉须经保险人同意"的条款限制了他人的诉权,并判令这一条款无效。
    引起争议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缘于去年的一起交通事故。当年9月,浙江登峰交通集团青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一辆小客车与一名骑自行车者相撞,骑自行车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不久起诉要求青松公司及其员工赔偿。最后,法院判决青松公司承担各种赔偿共18.2万余元。
    青松公司此前已就肇事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然而,保险公司只肯承担其中的11.7万元。青松公司为此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其支付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支出的诉讼费用3945元。
    关于诉讼费用的问题,保险公司认为,青松公司应诉没有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因此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诉讼费用是没有根据的。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对诉讼费用问题的判决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青松公司要求其支付的诉讼费用3945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作出这一判决的几方面理由:
    一、应诉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险公司通过《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这一格式条款要求青松公司在应诉前须经其书面同意,显然限制了原告的应诉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处分原则。
    二、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负责对诉讼费用理赔的前提是"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可见,关于诉讼费用的理赔,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限制被保险人的权利,这与公平原则相悖。
    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实质上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经审查,这一免责条款使用的是一般字体,在"重要提示"中也未特别提示,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青松公司明确说明。因此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这一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了解,中国人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中国保监会于2002年12月批复同意使用的,但这些保险业"行规"在此前已屡遭质疑。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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