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甘肃消协质问客运退票收费 退票费收费标准过高违背平等协商原则
武汉印发1.5万张红色"禁赌卡" 副处级以上干部随身带卡 参与赌博活动者一律免职
阜阳中院原副院长王建民受贿案一审宣判 收钱后回赠贵重礼物未认定受贿 甘肃消协质问客运退票收费
退票费收费标准过高违背平等协商原则 近日,甘肃省消费者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铁路、公路、民航部门等客运部门收取退票费一事提出异议,认为客运公司的退票费收费标准过
高,采取强制收取,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该省消协将发函向有关部门以及客运公司反映,力争取消和降低这些不合理的收费标准。
据了解,当前铁路方面的退票规定:开车前2小时办理退票手续,退票收取每张车票20%的退票费,特殊情况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站台票售出不退。
航空方面退票规定:退票,游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5%的服务费;在航班规定离站24小时以内,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服务费;在航班规定离站前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服务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收取50%误机费。
长途客运退票规定:班车开车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额10%计收退票费,退票费不足5角按5角计算,班车开车后,不再办理退票手续等。车上售出的客票和签约改乘的乘客不办理退票。
2003年1月6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出台了《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规定按方便旅客的原则,不得设置障碍、制定不合理的退票窗口强行或变相阻挠旅客退票,剥夺旅客的退票权利;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售的车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甘肃省消协秘书长刘兴斌称,目前,客运部门现行的退票手续费规定存在许多问题。在退票时,旅客作为消费者,往往扮演着弱者的角色,退与不退,退多退少,没有协商余地,全由客运部门说了算。他表示,站台票不存在退回后无法售出的问题,应当全额退还;火车、汽车开车后,旅客在目的地到达之前要求退票的,客运部门在扣除相应的成本之后,应当退回剩余的票款;车上售出的车票和改签的车票也应当退票,因为它不影响窗口的售票,不会给其造成损失;客运部门制定收取退票费,不听取合同对方(即消费者)的意见,剥夺了消费者的平等协商权;"退票费不足5角按5角计算",退票时,应当按照票面价款计算至角,不能四舍五入,否则对于旅客来讲是不公平的;退票费太高,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作为客运部门,往往延误、或取消航班或车次,均没有给消费者支付违约金,显失公正、公平。他认为,车票、机票、船票是一种双方的要约和承诺,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旅客一旦要求退票,这是一种预期违约行为,会给客运部门带来一定的不便乃至损失。因此,退票的消费者应该以交纳手续费的方式来弥补客运部门的损失。
就此,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吴忝应律师称,相关部门收取的退票费是手续费还是违约金界定模糊,如果是手续费,未经物价主管部门的核准审批手续,则属于乱收费。若是违约金,必须有双方的约定,否则退票制度就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来源:法制网
武汉印发1.5万张红色"禁赌卡"
副处级以上干部随身带卡 参与赌博活动者一律免职 法制网武汉8月20日电 实习生田嘉 记者胡新桥 日前,武汉市发出"禁赌令",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参与赌博活动,凡违反禁令涉赌的,一律予
以免职。
根据"禁赌令"要求,党政机关干部不准与亲属之外的人员进行"带彩"打麻将、玩扑克等各类娱乐活动;不准在工作时间、公共场所与亲属进行"带彩"打麻将、玩扑克等各类娱乐活动;禁止参与"六合彩"、电子游戏机赌博、赌球、网络赌博以及打麻将、玩扑克赌博等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禁止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以及其他方便条件;禁止以赢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
同时,"禁赌令"要求公安机关在查禁赌博、办理涉赌案件中,将认真核实参赌人员的真实身份,凡涉及党员干部参与赌博的案件,逐件登记归档,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
此外,武汉市纪委党风办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一旦发现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与赌博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一律予以免职,再按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禁赌令"下发后,武汉市各级党政机关纷纷作出反应。该市"四大家"(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郑重承诺,今后将不参加任何"带彩"娱乐,并印发了1.5万张红色"禁赌卡",发放到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手中,要求其随身携带。
据悉,武汉市警方在部署"禁赌"工作中,将加强对民警8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禁赌规定"的问题及线索,将会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查证属实参与赌博的民警,一律按公安部"五条禁令"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开除。此外,武汉市检察院在近期成立禁赌督察组,开通了禁赌举报电话,开始对该市检察机关进行禁赌监督检查。
来源:法制网
阜阳中院原副院长王建民受贿案一审宣判
收钱后回赠贵重礼物未认定受贿 8月18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阳中院原副院长王建民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王建民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值得关
注的是,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王建民受贿28起,受贿人民币132.59万元和美金500元,而法院一审只认定了13起,认定王建民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公诉方指控认为,从1993年至2005年6月,王建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大学生分配到所在的法院、本院干警职务升迁、单位办公楼建设、定点饭店的确定、单位车辆保险以及案件诉讼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8次索要、收受他人的贿赂人民币132.59万元和美金500元,数额巨大。但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检察机关指控的15起受贿事实没有认定。
法院认为,有些钱是亲朋好友春节期间给小孩的压岁钱;有些钱王收了以后,还回赠了价值不菲的礼物。12名法院干警逢年过节给王送钱物,并无具体请托事项,他们职务升迁与其送王少量钱物无必然联系,王的行为不具有权钱交易性质,不构成受贿罪。此外,有些人与王建民是同学、发小的关系,双方之间的借贷均有正当事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主观上有索贿的故意。关于王收受安徽某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某现金9万元和价值77.4万元门面房一间的指控,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王为杜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且没证据证明门面房的实际持有人是王建民。
在法院认定的王建民受贿中,最大的一笔是王建民在法院盖楼工程中收了20多万元。1998年下半年,阜阳某建筑公司在王建民的关照下顺利承建了该市颍东区法院办公大楼,该公司项目经理汪某送给王建民现金22万元。王建民系"阜阳中院系列腐败案"的主角之一,先后担任县级阜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副院长、院长,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