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苹果“超时”,法律能否袖手旁观?
6月13日,英国《星期日邮报》报道,目前苹果公司主打产品iPod主要是由深圳富士康女工生产出来的,而且,每个女工每个月的工资收入只有27英镑。
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富士康血汗工厂黑幕:机器罚你站12小时。”披露了富士康龙华工厂的一些细节状况,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
6月16日,苹果电脑(中国)公司新闻发言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苹果电脑公司也看到了有关报道,苹果电脑公司对此非常重视,并已经派人前往富士康进行调查。苹果电脑公司的一贯宗旨是确保供应链环节拥有安全的工作条件,员工的人格受到尊重,同时生产工艺也要合乎环境要求。如果代工厂不能满足上述原则,苹果将会取消其代工资格。”
苹果公司主打产品iPod主要是在深圳富士康生产。有分析指出,以该产品的零售价99美元(789.5元)来算,苹果公司的利润为40美元,毛利率大约为40%。
调查结果:否认强迫加班虐工 承认超时加班
苹果公司承认:富士康员工过度加班
8月18日,苹果公司公布了其针对富士康的劳工调查报告。结果显示,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富士康公司“血汗工厂”的称呼。富士康深圳工厂员工工作时间超过了行为准则的许可,已经过度超标。
苹果公司对供应商的一项行为准则要求是,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6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通过检查不同生产线上7个月的换班记录,苹果公司发现,这段时间内,富士康员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出了35%,其中四分之一的员工极有可能连续工作6天以上。苹果公司认为,富士康员工这种加班强度“过度”(excessiv e)。
此外,苹果公司最终确认了曾有员工被严厉罚站的事实。苹果公司方面最后表示:“对于此类事件,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决不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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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报道:苹果公司承认:富士康员工过度加班
调查报告受质疑
苹果公司表示,此次调查小组对富士康深圳工厂的劳工标准、工作生活条件、补贴、加班和员工待遇等作了彻底调查,总投入1200多个工时,调查范围超过100万平方英尺。
苹果公司中国发言人王锦红对本报记者表示,公司的调查非常严格、科学。
但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苹果公司只调查了100名员工,而富士康该工厂总人数10万以上,100人的抽样报告很难确切反映每一层面员工真实的生存图景。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由于苹果公司与富士康合作紧密,应该由第三方调查公司在政府机构监督下,依据国际标准进行调查。
苹果公司的调查同样遭到了国际劳工组织的质疑。国际自由工会联盟(ICFTU)则认为,苹果公司并未对富士康iPod工厂进行充分调查。
此外,苹果公司的调查并未提及另外一个事件。富士康前不久发生过的非自愿的骨髓捐献事件。当时一些员工不上班也被要求去验血,而籍贯为山东、河南、江苏、陕西、山西的男员工是重点关注的对象。
详细报道:苹果公司关于富士康工厂调查报告全文
富士康员工:自愿加班已经成习惯?
苹果电脑当天虽然表示富士康龙华厂的工人“都能保证挣到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并称在接受面谈的100名员工中,有半数的收入都超过最低水平。但这个最低水平到底是多少呢?苹果电脑并没有说明。据“ipod之城”透露,最低收入仅为27英镑(405元)。
而对于工人们来说,要想得到更多收入,只能通过加班。因为加班的费用是平时工作时间的1.5至3倍。富士康龙华厂的工人收入主要靠加班。但令人惊讶的是,多数工人认为,加班并不错,可以挣更多的钱。
苹果公式的调查也显示:在不满意的方面,雇员抱怨最多的就是在淡季时加班机会太少,大约占受访工人的20%。其次,对于住在厂外的雇员,他们认为班车的车次安排不足。
详细报道:真是虚惊一场? 苹果否认在华强制加班和虐工
苹果“超时” 法律能否袖手旁观?
依据中国《劳动法》规定,每日工时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时不超过44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苹果公司对供应商的一项行为准则要求是,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6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通过检查不同生产线上7个月的换班记录,苹果公司发现,这段时间内,富士康员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超出了35%,其中四分之一的员工极有可能连续工作6天以上。
有媒体分析说,富士康深圳工厂员工劳动时间实际有可能已超过了80小时。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玉表示,工人加班要适当,而工人更应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工厂工会应该配合职工享受这项权利。只有职工站出来维护自身权利,求助于法律,法律机构才能够取证等。他同时强调,在薪水方面,工会也应该配合职工,适当要求工厂加薪。
观点:苹果“超时”法律岂能袖手旁观!
这篇报道令人震惊。苹果公司提到,将强制要求中国工厂让员工每周只工作“正常的”60小时,听这口气是多么的仁慈。我国现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60个小时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标准的整整16个小时,还说“正常”,可见中国工人的境况是何等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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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国内有一种不良倾向,那就是把给外资的超国民待遇蔓延到了法律层面,对外资违法行为的查处过于“宽容”,有些地方甚至直接出台规定,给外资违法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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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公民在自己国家被侵权而得不到法律保护,是法律的耻辱。经济方面和政策方面的优惠,无论如何不能延续到法律领域,当法律赋予一个群体超国民待遇,法律的权威性就将受到削弱。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外资企业延长工人劳动时间漠然置之,与公开赋予外商法律特权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对法律的损害是共同的。
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