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渝2652空饷干部一年吃掉1300万
江苏高院十招制止执行拖延推诿懈怠
乌铁中院单位受贿案庭审争论焦点:谁才是真正被告人
林超忠申请国家赔偿 法院自辩称不应担责 渝2652空饷干部一年吃掉1300万 据新华社重庆7月9日电 记者 徐旭忠 自去年底以来,重庆市清查出2652名"吃空饷"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此后每年可减少财政支出1300万元。
长期以来,重庆市一些曾在党政机关工作而又长期在编不在岗的干部利
用人事管理制度上的某些漏洞,采取各种手段骗占薪金。有的人已亡故却不注销编制,其家属每月照领工资;有的到了退休年龄却"退而在编",工资奖金由原单位按在编照发;有的明明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却"留职不停薪";还有的人已调走却继续在原单位冒领工资。诸如此类的现象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人事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
自去年年底,重庆市根据中央编办有关通知精神,对市级和各区县(市、自治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的"吃空饷"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干部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查出2652名"吃空饷"干部,在这些人员中,脱离岗位在大城市打工却还在领工资,办理停薪离职手续却离了职没有停薪这两种情况比较多。
江苏高院十招制止执行拖延推诿懈怠 法制网讯在执行工作中,办案人员的拖延、推诿、懈怠,常常是造成执行不力的重要原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坚决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用十项举措根治这些消极行为。
这十项举措包括:
推进执行期限公开制度。将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包括立案、执行准备、执行财产调查、审计、评估、拍卖、变卖、处分、执行款物交接、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等各个阶段中针对案件承办人工作期限的规定,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公开。
规范执行告知制度。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执行各个阶段期限内执行情况的告知制度,在流程管理各个阶段的规定期限届满时,案件承办人必须将该阶段案件执行的情况全面告知当事人,并就出现的超期情况向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释。
强化执行督察制度。包括除执行机构内部的案件催办、督办制度,执行内设机构间的相互监督,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督察。
建立和推行执行机构内部的交叉执行制度。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案件执行期限或在执行期限内未能穷尽执行措施的未执结案件,直接更换案件承办人,从而保证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尽快得到执行,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健全和完善执行案件的指定执行和提级执行制度。建立案件定期集中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和针对个案的不定期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将涉及消极执行行为的案件作为重点,纳入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的日常管理中。
另外还包括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建立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期限考核,完善社会监督制度和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对发现存在相应消极执行行为的案件承办人,要坚决给予纪律处分。
乌铁中院单位受贿案庭审争论焦点:谁才是真正被告人 法制网乌鲁木齐7月9日电 潘从武 记者吴亚东 今天,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单位受贿案,继续在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一直持续至晚上22时才结束法庭辩论,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乌铁中院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犯罪,本案的被告人应该是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还是乌鲁木齐铁路法官协会,成为了今天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今天的庭审,至当日下午18时,公诉方共向法庭出示了71份共8组证据,以证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原乌铁中院院长杨志明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被告人乌铁中院执行局局长蔡红军涉嫌单位受贿罪,被告人乌铁中院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涉嫌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对这些证据,被告单位乌铁中级法院以及三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大都表示不予认可,认为上述大量书证都证实的是乌铁法官协会的具体行为,而非乌铁中级法院的单位行为,乌铁中院不应成为此案的被告单位。随后,辩护律师也当庭出示了部分证据并由部分证人出庭作证。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机关公诉人强调,被告单位乌铁中院以乌铁法官协会名义收受他人财物,为相关中介机构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贿赂45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志明作为乌铁中院院长,决定与相关中介机构达成协议,为单位谋取利益,属于单位受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个人收受贿赂10.7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归个人使用,有证据证明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其行为应当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蔡红军作为该院执行局局长,具体负责单位与某拍卖公司、某价格事务所拍卖佣金、作价费分成370余万元等事宜,属于单位受贿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王青梅直接参与单位受贿,在具体负责管理、收支单位受贿款中不严格履行财务制度,属于单位受贿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蔡红军、王青梅的行为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还指出,我国现有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更属于国家机关的范畴,既然存在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就应该构成单位受贿罪,自然也应该受到刑事审判。而且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具备了被告单位的资格要求。不能因为它具有审判机关这一相对较为特殊的身份,就不受法律制约,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单位乌铁中院以及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认为上述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均不构成犯罪。
被告单位乌铁中院的辩护人辩称,公诉人所出示的所有证据中,没有一份涉及到乌铁中院涉嫌单位受贿的犯罪事实,所提到的所有款项均进出于乌铁法官协会的账户,协议也是由法官协会所签,与乌铁中院没有任何的联系,而乌铁法官协会是独立于乌铁中院外的法人社团,依照法律规定,完全可以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等法律责任。即使本案有单位受贿的嫌疑,被告单位也应该是乌鲁木齐铁路法官协会,而不是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其辩护人还特别指出,以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订协议是当时许多法院共同做法,乌铁中院只是参照仿效而已,如果乌铁中院被判有罪,其他一些法院是否也会因此成为刑事被告?司法机关能否成为刑事被告单位,对此,合议庭应慎重考虑对待。
被告人杨志明的辩护律师辩称,如果被告单位乌铁中院单位受贿罪不成立,那么被告人杨志明单位受贿罪也自然不成立。而公诉机关指控杨志明个人的受贿罪、贪污罪,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不能证实,无法相互印证,所谓的受贿、贪污款经庭审调查,大都系杨志明向他人以及单位的借款并已全部及时归还。
被告人蔡红军、王青梅的辩护律师也均认为,如果被告单位乌铁中院单位受贿罪不成立,那么两被告人的单位受贿罪也自然不成立,况且两人也都不是本案指控犯罪事实的直接参与者,所以都不构成犯罪。
自作有罪供述被判无期 真凶落网才获无罪释放
林超忠申请国家赔偿 法院自辩称不应担责 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7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国家赔偿请求人林超忠与赔偿义务机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听证会上对簿公堂。听证会当场没有结果。
林超忠在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阐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被告人林超忠口供与现场勘察不一致的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95819.6元。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答辩中认为:赔偿请求人林超忠故意作出有罪的虚假供述,造成其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后果是其本人的行为所致;司法机关在办理林超忠抢劫杀人一案的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该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这到底是怎样的一个案子呢?
一串钥匙带来牢狱之灾
林超忠和隆和威都是广西隆安县人。他们聚居在广东省台山市端芬镇,帮助当地人种地。
2002年7月6日,林超忠的表哥隆和威要去江门市打工,提出让林超忠用摩托车送其到端芬镇。在端芬镇分手时,隆交给林超忠一串自己家的钥匙,让林将钥匙交给他的四叔隆绍荣(也就是林的舅舅),让其帮忙照管房子。
第二天,林按隆和威的要求将钥匙转交给了隆绍荣。隆绍荣当时还告诉他一件事,当地环洲村四公山一个靠帮人抬棺材过活的81岁老人梅伯桃被人抢劫并杀害。
该案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将隆和威锁定为重点调查对象,并多次到隆和威的家中搜查。警方发现,每次去隆和威家里搜查,都有人拿钥匙开门。为此,钥匙成了案情的新的突破口。2002年7月21日,隆绍荣和林超忠分别被当地公安机关召去调查有关钥匙来源的问题。
林超忠回忆,在端芬镇派出所民警找他问话前,他的舅舅隆绍荣曾嘱咐过他,不管谁问起钥匙的事情,你都不要说是亲手交给我的,就说是转送到我家的。如果说实话你就麻烦了。问话过程中,林按照其舅舅的嘱咐,多次表示钥匙不是亲手交给舅舅隆绍荣的。办案人员很快发现林说了假话,由此推定林超忠与这个案子有重大关系,并将他拘押。
同年7月22日晚上,林超忠被送到台山市公安局。在该局,他承认了替隆和威转送钥匙,并按其舅舅隆绍荣的要求说了谎话。
林超忠被关押了1100多个日夜
2003年3月7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2002年7月初,被告人林超忠与隆和威(另案处理)密谋抢劫台山市端芬镇东陵村委会环洲村四公山梅伯桃家的财物。同年7月6日晚上11时许,林超忠伙同隆和威携带工具窜到梅的住处,致梅窒息死亡后,2人搜得人民币3058元后逃离现场。
法院判决被告人林超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从2002年7月被公安机关拘押,到2005年9月2日被释放,林超忠被关押了1100多个日夜。
承认有罪是为了让他们去抓真凶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2日对林超忠一案再次作出判决,该院于2003年3月7日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院院长发现该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进行再审,结果最终认定林超忠无罪。
无罪的林超忠为什么会被认为有罪呢?台山市公安局说,林超忠自己供述有罪,承认与隆和威合伙抢劫致1人死亡,才导致被判无期徒刑。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所以没办错案。要错,就错在林超忠自己,他自己没做过的事却去承认。
林超忠向记者回忆说,当时,我想隆和威已经跑了,没有人能证明我的清白。只有我承认和隆和威一起抢劫杀人,他们才会去抓他,等他们把隆和威抓回来,才能与他对质。
3年牢狱生活令他妻离子散
令林超忠最终无罪释放、昭雪冤情的原因,是真凶隆和威于2004年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隆和威落网后立即交代了抢劫、杀人与林超忠无关的事实。这引起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为此,他们数次到狱中提审林超忠。然而,林超忠的口供一直没改变。直到2005年3月份,林的姐姐和姐夫到狱中探望林超忠并告诉他,隆和威被捉,林超忠才翻供。
林超忠告诉记者,三年多的牢狱生活改变了他的一生。妻子改嫁,大女儿还远在广西老家,小女儿在台山由林的另一个姐姐照顾,原本幸福的四口之家,现在已是支离破碎。林超忠痛苦地对记者说:"从监狱里出来以后,身体自由了,但每天都是在难过和痛苦中度过的,只能把自己关在家里。"
记者了解到,隆和威于2005年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现在已经送到阳江监狱服刑。台山市公安机关也表示,他们正在全力追捕另一在逃的参与端芬镇抢劫犯罪嫌疑人蒙康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