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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出租车调价听证会多数代表赞同涨价
    怎能让收入为生命"定价"
    "同命不同价":改革户籍制度是治本之策


    
北京出租车调价听证会多数代表赞同涨价


    千龙网北京4月26日讯  应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提出的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租价的申请,北京市发改委今天上午举行价格听证会,就这一申请公开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此次申请的出租车租价调整方案是:将1.60元/公里车型租价标准调整为2.00元/公里,空驶加价、夜间加价和低速行驶等其他收费办法不变,同时建立油价与租价联动机制。

    市运管局负责人介绍,根据测算,租价调整后,预计单车月运营收入将有所增加,调价增收的部分将主要用于弥补因油价上涨造成驾驶员增加的燃油支出,其中对未更新的富康、捷达等旧车继续给予100元补贴;二是用于出租汽车企业支付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和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增加的费用。

    此次价格听证会邀请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和出租司机以及市政协委员等方面代表共25名,其中现场发言22名,3名代表提交了书面发言。听证会代表是根据《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产生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从听证常任代表库中抽取,市运输管理局、市总工会和市消费者协会推荐产生。此外,还有10名市民代表旁听了会议。

    多数听证会代表赞同出租价格随着油价上涨做出调整,建议建立由企业、驾驶员、乘客合理分担机制和油价租价联动机制。出租汽车司机代表提出,价格调整后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公司的监管,从行业健康发展角度考虑,切实提高为驾驶员上社保基数,确保此次调价后企业支出一部分用于驾驶员社保提高和第三者强制保险的费用,同时加大打击黑车的力度。有代表提出,北京要缓解交通拥堵必须对出租车乘客进行科学定位,租价过低必然造成车辆增长。也有代表提出,不同意调整出租车租价,提出要科学测定出租车行业利润空间,价格形成要更加缜密,出租公司更应加强内部挖潜,提高管理水平,以降低管理成本。代表们普遍提出要建立打击黑车的长效机制,合理调整公交运力,提高出租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切实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对听证代表的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将认真进行研究。

    据介绍,北京市现有出租汽车公司277家,车辆6.6万辆,从业人员达9万余人,现行出租汽车租价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其中2000年7月对基价公里进行过调整,此后未再作调整。随着我国成品油价格逐步与国际燃油价格接轨,本市93号汽油价格已由2000年7月3.06元/升上涨到目前的4.65元/升,出租汽车单车燃油支出每月也相应增加大幅。为此,出租汽车企业和政府先后四次对驾驶员发放燃油补助。

    据悉,出租汽车企业将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为出租汽车驾驶员提高社会保险计提基数,也就是说,在"份钱"中将有部分用于为驾驶员上社会保险。为促进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北京市人民政府将出台《关于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和7个配套措施。政府有关部门目前正在加强政府监管,加大打击无证运营车辆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运输环境,对侵害驾驶员利益的企业加强监管,加大处罚,提高行业整体的服务水平。

    来源:千龙新闻网

    
新京报:怎能让收入为生命"定价"


    

    日前,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上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再度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稍有不同的是,这次的导火线并非"城乡有别",而是"行业差异"、"收入差异"。

    据《工人日报》报道,2006年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近日出台,并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新标准"的要点在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将根据事故受害者从事行业及其所在地的平均收入为标准,核算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数额。

    以死者生前职业作为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较之过去受到公众强烈质疑的"城乡二元分法",在赔偿的"等级观"上无疑是更进了一步。我们得坦然承认因职业不同而收入各异,即便从事同一职业,收入也未必一致。这又恰恰可用来反驳此"山东标准"---如果我们以最大的善意,来揣测此标准的出台仍是指向了"公平"与"公正"的话,那么,它的方向却依然是失败,只不过,这次错得更远。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到重庆市"城乡有别,同命不同价"的个案;从对来自农村的事故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的"安徽标准",到此次"山东标准"的次第出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层面,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上长期存在的严重错位,迄今仍未看到完全校正的迹象。

    过去,我国民事法律中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主要基点在于息事宁人,最初的赔偿范围主要在丧葬费、医药费、生活费等等内容。在人权的范畴下,当时考虑或者还只能是生存权。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已经迫切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调整范围从基本的生存权层面,延伸到人们的幸福生活状态中来,要求立法层面对损害事实剥夺受害人幸福生活状态的后果,予以救济。这种要求,直接地表现为对于生命权的最大限度的尊重---这份尊重既包括对个体生命权的赔偿,也包括对活着的人失去亲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的赔偿。

    然而,近年来出来的一些赔偿办法,也仅仅是围绕着受害人损失了多少直接费用、或丧失了多少预期收入作为解决之道,而很少去关注一个家庭失去一个成员对整个幸福家庭的生活状态的影响,以及他们失去的精神利益。死者长已矣,但是对一个家庭来讲,他们失去的仅仅是他们的工资?有过事故处理经验的人或许都听过死者家属的哭诉:给再多的钱,我也不要,我宁愿他能活过来?这并非死者家属漫天要价的序言,如果我们能用自己的良知去感知这种心情,我们应当能理解这种失去亲人的切肤之痛。

    对死亡赔偿制度赔偿的对象,即生命价值,不应是一种物化了的金钱价值,而是一种观念价值。这种观念价值,不是存在于死者死亡后多少年的工资收入之中,也不是存在于其生前的消费金额之中,而是存在死者家属的心中。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事故中不幸遇难的受害人从死亡那刻起,其实已失去了任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能力。在死亡赔偿制度中,权利人是遇难者的家属,他们也是受害人,还是赔偿请求权人。一个农民工的孩子失去了父亲,和一个企业家的孩子失去了父亲,我们能够以不同的金钱来予以量化吗?

    在对"山东标准"的众多质疑声中,我们不想一遍遍重复"生命无分贵贱"的常识。"山东标准"虽非严格意义上的"立法",但此种违背法治基本精神的行业内部规程在基层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中,却有着等同甚至超越法律的效果。"指引"是法的功能之一。一旦"山东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后果将会如何呢?

    来源:《新京报》

    
"同命不同价":改革户籍制度是治本之策


    王亦君

    最近,随着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和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以公民身份上书全国人大,关于取消"同命不同价"的呼声越来越强烈。4月15日,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举行"'同命不同价'与农民的平等权--直面户籍制度下的歧视研讨会",与会的宪法学者、经济学家和律师呼吁,从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入手,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才能真正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轩说,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94年制定的《国家赔偿法》,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也不管死亡人所在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它并未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近几年,煤矿事故的死难矿工由政府决定每人赔偿至少20万元,其中并未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空难中遇难乘客的赔偿过程中也未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根据人均收入状况以及相应的年限确定赔偿数额,是民事赔偿中的通行做法。我国的"人均收入"标准有两个,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而赔偿上的"两个标准"正是依托人均收入上的"两个标准"而存在的。换句话说,司法机关根据相应的"身份",即"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对号入座,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如果实行"同命同价",就会面临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中国从来没有公布过一个城乡统一的人均收入标准,人身伤害赔偿该如何计算呢?即使有一个折中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作出的赔偿,对农村受害人可能偏高,而对城镇受害人又可能偏低。

    因此胡星斗认为,从理念上讲,"同命不同价"不公平;从现实情况讲,"同命同价"也不公平。为什么会形成这种悖论呢?问题就出在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上。是这种二元结构给司法实践制造了一个"两难选择":左也不公平,右也不公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城乡二元结构。

    他认为,不公平的根源并不是户籍制度,而是户籍制度后面其他管理制度的不公平。虽户籍制度已在逐步改革,但在户籍制度后面的劳动、人事、教育、社会福利、司法等计划经济时期产生并遗留下来的社会管理制度仍然存在,它们所形成的分配资源与获取利益的各种不平等照样支配着社会的运转,因此改革户籍制度还是要着眼于大户籍改革,关键就是要改革户籍制度背后这些二元制的医疗、教育、财政、金融、司法制度,最好实现一元化,统一户籍可能就水到渠成。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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