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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航油前总裁陈久霖案一审宣判 被判处4年3个月监禁并罚款33.5万新元

    最高检立案追查12起特大矿山安全事故46名涉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立案侦查


    
中航油前总裁陈久霖案一审宣判 被判处4年3个月监禁并罚款33.5万新元


    记者辛红 造成中航油巨亏事件的中航油前总裁陈久霖今天在新加坡初级法院被判处4年3个月的监禁和33.5万新元的罚款。

    中航油的

    母公司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新闻发言人今天表示,新加坡法庭已对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有关人员作出处理,目前中航油重组工作进展顺利,相信新加坡公司经过期权亏损事件后,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为股东提供更好的回报。

    2004年11月30日,中航油因从事石油期货交易出现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并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司法保护,案件因此曝光。今年3月15日,新加坡初级法院开始就陈久霖被诉的涉嫌欺诈、局内人交易、没有及时披露巨额亏损以及做假账等15项指控进行庭审,庭审中陈久霖对其中的涉嫌欺诈、在年中财务报告中造假、没有及时披露巨亏及局内人交易等6项指控表示了认罪。

    陈久霖被法庭认可的罪名涉及6项,分别是制作虚假的2004年度年中财务报表、违背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职责、在2004年第三季度的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巨额亏损、不向新交所汇报公司实际亏损、欺骗德意志银行和诱使集团公司出售股票。据悉,控辩双方均有10天的上诉期。法庭允许陈久霖4月11日开始服刑。

    据了解,陈久霖面对的其中5项控状,最高刑罚是监禁7年和最高25万新元的罚款,法官就其中一项控状给了他最高刑罚25万元罚款。

    中航油事件曝光后,陈久霖被停止了其中航油执行董事兼总裁的职务。今年3月2日,中航油新的领导班子批准了陈久霖提出的辞去上述职务的请求。中航油事件的其他当事人中航油前财务总监、新加坡人林中山因被指控进行欺诈和发布虚假财务报告,今年2月21日被判处两年监禁和15万新元(约合9.25万美元)的罚款。

    中航油事件同时也引起了国资委的反思,加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提上日程。不仅要求全面清理高风险业务,对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进行清理和规范,并加强对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境外投资关系。近日,国资委还颁布了《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境外企业定期审计制度,加大对境外企业审计力度。其中,中央企业要加强对重要子企业和高风险投资业务的审计监督,还要单列成项。

    但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的确给国资委带来挑战。据2004年初的数据,中央企业、境外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二级以上境外子企业达693户,中央企业境外单位资产总额6299亿元,净资产2870亿元,所有者权益2264亿元。但目前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尚未制定,国有资产如何引领中国企业走出去,如何在海外布局,如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都是难题。

    来源:法制网

    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 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

    
最高检立案追查12起特大矿山安全事故46名涉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立案侦查


    记者杜萌 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频发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就《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3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职能部门在成立调查组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配合事故调查组及时展开调查工作,注意发现所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对于涉嫌犯罪的及时启动司法程序。

    记者得知,2005年,全国共发生12起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矿山安全事故,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派员介入调查工作,协调指导查办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迄今,已经对46名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

    据悉,前几年重庆綦江彩虹桥垮塌案、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案、河南洛阳东都歌舞厅特大火灾案、北京密云迎春灯会踩塌事故案、四川沱江污染事故案、山西繁峙特大金矿事故隐瞒不报案等发生后,政府职能部门都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有关省级检察院通报了情况,检察机关及时派员参加事故调查,查办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强化了调查处理和遏制重大事故发生的合力。

    该负责人介绍说,《暂行规定》出台前,就全国而言,对政府机关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的重大责任事故调查组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同步介入事故调查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政府职能部门与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和协查配合机制不够具体完善。"两法"修订实施后,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划归公安机关受理侦查,检察机关派员介入事故调查尚缺科学规范的制度规定,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些没有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另外,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周期又比较长,有些案件待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后,事故现场和证据往往已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再行启动查办事故背后涉嫌的职务犯罪就会困难很大。

    接受采访的这位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是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查办其背后所涉及职务犯罪的重要依据,它带来的好处是:解决了事故发生后人民检察院派员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的依据问题;规定了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方式;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推进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机制的进一步衔接;有利于检察机关结合事故频发的原因,开展打防并举,进行深层次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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