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案七次裁定 内容来回"翻烙饼"
学生因被打骂状告老师 原告律师认为老师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云南大理中院开审一起国家赔偿案 交警部门被索赔376万元
5万余元化肥遭村民哄抢 货主状告民警"行政不作为" 一案七次裁定 内容来回"翻烙饼" 翻烙饼的本意是指,烙饼时必须正反两面不断地翻动,饼才能烙熟。而法院的判决裁定则是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法官经过开庭审理依法
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两者本无直接的联系。
可是有人却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裁定称作"翻烙饼",因为在一起执行案件中,法官以执代审一共作出了7个裁定,前后竟翻了6次面!这一行为引起了各方当事人的不满,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说法院"翻烙饼"的是大连市金州区龙王工业公司(下称龙王公司)。海口中院在5年前执行一起该院的判决时,由于被告龙王别墅山庄公司在诉讼前就已下落不明,执行法官未经过任何司法程序便查封了案外人龙王公司的7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25栋别墅。随后,在龙王公司不断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下,海口中院也不断"翻烙饼"式地裁定解封、查封、再解封、再查封(法制日报6月28日曾以《一企业状告海口中院执行不作为》为题进行报道)。
法制日报报道此事的当天,海口中院立即下了一个裁定,第三次查封了龙王公司的25栋别墅及相应面积的土地,理由为这是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财产。紧接着海口中院又朝令夕改地追发了一个裁定,改为只查封25栋别墅,竟然不提查封土地的事了。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件,海口中院仅用了4个月的时间就审结了,一审判决生效。然而,该案的执行竟长达5年之久至今尚无结果,其间海口中院的执行法官下了7个前后内容相反的裁定;发出5次反复颠倒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开了2次听证会;1次登报公告;4次专人前往大连市执行。海口中院如此"投入巨大"的执行却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无论是查封还是解封,总有一方当事人不满而愤然上告,法院的执法权威也随之流失。
案外人龙王公司6次提出执行异议,数十次到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信访局等国家机关上访。本案原告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也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5年中,海口中院执行局这种反复无常更改裁定的做法,使各方当事人都感到筋疲力尽,最后即使面对有利自己的裁定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他们心里实在没底,不知道法官是否还会下新的裁定。
为什么会反复更改裁定?海口中院执行局的李局长只是谨慎地告诉记者,执行法官对这个案件的认识是有一个过程的,现在看查封还是有道理的。解释的理由很轻松,可是这个"7个裁定翻6面"的执行案件却给法院的司法权威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龙王公司负责人轻蔑地形容"这样的法官怎么能审案子,下裁定像翻烙饼似的翻来覆去,还不如我们村民办事靠谱呢";原告信达资产公司海口办的人员一提到此案则连连摇头,不愿多说什么。2005年6月27日,龙王公司在失望之下以海口中院"执行不作为"将其告上了海南省高院,希望通过司法程序制止这种随意更改裁定的执法行为。
在海口中院,有人曾无意中向记者透露过,业务好的骨干大都充实到审判庭去了,执行局的法官业务能力相对薄弱一些。虽然这种现象在一些法院中较为普遍,但这决不能成为执行法官可以随意"翻烙饼"式裁判的理由。
司法权威要靠司法公正体现,而每一个法官的执法行为又直接体现着司法公正。是查封对还是解封对?海口中院执行法官还会更改第7个裁定吗?"7个裁定翻6面"的执法水平,已让该案的各方当事人不敢对前景再抱有乐观的看法。
发稿前,龙王公司给记者打来电话,告知由于海口中院查封的25栋别墅损害严重,他们准备依法向海口中院提起国家赔偿。
新闻链接
海口中院的7次裁定
2000年12月2日,裁定查封案外人龙王公司7万平方米土地及地上25栋别墅产权;
2004年11月17日,裁定确认龙王公司为案外人,全部解除对其土地和别墅的查封;
2004年11月30日,裁定追加龙王公司为被执行人;
2004年12月2日,裁定查封龙王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2005年3月16日,裁定解除对龙王公司7万平方米土地和25栋别墅的查封;
2005年6月28日,裁定改为查封登记在原被告龙王别墅山庄公司的25栋别墅及名下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
2005年6月28日,裁定改为只查封25栋别墅。
学生因被打骂状告老师 原告律师认为老师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山西首例学生告老师侮辱案近日在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市尖草坪三中二十余名老师和数十名学生、家长旁听了庭审。
学生王某2004年10月来到尖草坪三中初三借读,女教师程秋硕任王的班主任。庭审中,王某诉称,他刚被分配在班上不久的一天,不知是谁把一块泡泡糖掉到教室,程秋硕没有询问、调查,就不问青红皂白打了他和另外两个同学一顿。之后,程又多次对其揪耳朵、殴打头部,并用"吃屎的王某"、"蠢猪"等语言对其进行侮辱。今年9月12日,因自己未能做出练习题,程便在课堂上挑唆学生,不准和他来往。并让他滚回家,致使其感觉无颜面对同学,辍学在家。
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有关侮辱罪的规定,程秋硕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在班级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有着16年教龄的女教师程秋硕在答辩状中提出,她并没有对王某实施过殴打、辱骂行为,也没有损害他的名誉。而且她还想帮助王某,使其学习有所进步。至于王某所称,程秋硕则表示,这些与事实不符,王某的辍学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与老师无关。法庭上,程秋硕出示了19份证据,其中有其多次获市、区教育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及众多学生、老师的联名信。另外,还有4名学生及1名老师出庭作证,证明程秋硕从未有过打骂学生的现象。王某则出具了4份证据,其中两份是两名曾是该班学生现也辍学在家的同学证明程老师对他们进行殴打、辱骂的证言,以及两份证明王某头部被殴打致伤的医院诊断书。
法庭按程序依法进行了第一轮审理,将择日再次开庭审理。
来源:法制网
云南大理中院开审一起国家赔偿案 交警部门被索赔376万元 本网讯 丁观有 记者马志恒 12月13日,云南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国家赔偿案,包括5名缅甸籍华侨在内的10名原告人因为在一起警察参与的诈骗案中被骗
400余万元,最终将两名警察所在的交警部门告上法庭,索赔376万元。在此之前,参与诈骗的两名警察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3年5月至2004年2月间,云南省德宏州无业人员侯卫民对外发布消息,称交警队有一批查扣的罚没、走私、套牌车辆由德宏州交警支队法制科对外出售,自己可以帮忙联系并将无手续的车辆上牌。同时,德宏州潞西市交警大队财务科民警石华山也声称有罚没车辆出售。
之后,德宏州居民杨永明、缅甸籍在德宏经商的华人明景旺等10余人先后在两人带领下,分别到交警队大院看车并到石华山所在的交警大队财务室缴纳购车款400余万元。
另外,为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两人还分别向受害人出示了盖有"德宏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宣传科"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外籍车辆准办通知》等法律文书,并在各受害人缴纳购车款后出具了盖有上述公章和"潞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印章的收款收据,以证明整个出售罚没车辆合法。
但在之后的近一年时间,受害人多次找石华山和交警支队法制宣传科科长张艾虎,两人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受害人直到最后也没有拿到"交警出售的罚没车辆"。
2004年3月,德宏州检察院介入侦查后,将石华山、张艾虎和侯卫民抓获。德宏州司法部门后来认定:商人侯卫民以交警低价处理罚没车为由让石华山帮忙收款。
对盖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上的公章,司法部门认定:张艾虎在2003年6月称自己管理的公章"遗失",并报告了支队领导,但张艾虎在未将公章遗失情况登报作废的情况下,私自刻了一枚公章,后来,张艾虎在发现"遗失"的公章被盖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时,没有及时处理,导致公章被侯卫民非法使用,并造成受害人400余万元的损失。
另外,检察机关还查明,张艾虎在此期间曾经收受侯卫民的贿赂7万余元。而那枚"遗失"的公章,也在2004年案发后被检察机关在张艾虎家中搜出。
据此,2005年5月,法院先后以石华山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张艾虎犯玩忽职守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侯卫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发后,部分受害人追回了自己的部分损失,而受骗的杨永明、明景旺等10人缴纳的近400余万元没有追回。杨永明等人认为:自己的钱是交到了交警部门,应该由交警部门来承担赔偿责任。
在向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赔偿无果后,2004年10月,杨永明等10人一纸诉状将德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告上法庭。同年11月,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该案涉刑事犯罪,不属行政案件管辖",驳回了10名购车人的诉讼。10名原告提出上诉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应该立案,并同时指定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5年12月13日上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该案。原、被告双方就两犯罪警察的行为是不是个人行为,交警部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展开了辩论。原告方认为,石华山作为交警部门财务人员,对外收取购车款且出具了盖有公章的收据,其收钱行为和其职务有直接的关联性,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被告交警部门认为,张艾虎和石华山受诈骗犯罪分子的利用,私自做出和自己职责相反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而且,对侯卫民的判决第二项载明:"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赃款最后都被侯卫明拿走并占有,应该由侯卫民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将择日宣判。
来源:法制网
5万余元化肥遭村民哄抢 货主状告民警"行政不作为" 110未尽法定义务被判尽快履责
本网讯 宋庆党 刘光耀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一农贸服务中心价值5万余元的化肥遭到村民哄抢,遭受损失的货主以"行政不作为"将派出所及所
属的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行政赔偿。日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要求派出所及所属的公安分局尽快履行职责但不赔偿损失。
漯河市召陵区青年乡砖桥村农民朱少彪在村里开办了一家农贸服务中心,经营化肥、种子。2004年9月,村民李付业、李大华等人以玉米减产为由,认为从朱少彪处购买的种子系假种子,要求赔偿损失。因双方协商未果,李付业、李大华等村民于9月16日上午到朱少彪的店里开始抢装化肥。随着哄抢化肥人数的不断增加,朱家人在无法制止的情况下拨打110报警。青年派出所接警后,派出三名民警于当晚7时左右到达现场。出警民警进行了现场调查,责令村民把哄抢的化肥卸下车,但遭到拒绝。民警对所抢化肥进行了统计,并召集村干部、村民代表与朱少彪进行协商,仍然没有结果。僵持数小时后,因另有警情,民警责令村民不准动用化肥并让双方继续协商解决,然后离开现场。次日早7时左右,村民将所抢化肥拉走。
9月18日上午,朱家人再次到青年派出所报案,称其价值5万余元的化肥被抢,要求派出所予以追回。由于处理未果,朱少彪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青年派出所及所属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财产损失5.4万元。
召陵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对于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将案(事)件情况报告110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或者布控查缉"。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没有严格按照处警工作规则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处置好正在发生的哄抢行为,致使朱少彪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失,至今没有处理结果。被告的行为应属于履行职责不力及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据此,法院判决青年派出所及所属公安分局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理结果,并驳回朱少彪的其他诉请。
双方对尽快履责挽回损失并无异议,但朱少彪因对赔偿没得到支持感到不服,提起上诉。漯河中院以因公安机关正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朱少彪的经济损失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为由,驳回朱少彪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