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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

导读

    已有497名官员从煤矿撤资

    被诉MP3搜索侵权百度能否摆渡

    对梁攀龙扒机案的裁判承办法官有话要说


    
已有497名官员从煤矿撤资


    李毅中再次重申逾期不撤资从严惩处

    本网北京9月26日讯 记者蔡岩 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今天透露,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5日晚,贵州、湖南、河北等9个省共有497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从煤矿撤出投资。

    当前煤矿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官员和国企负责人在煤矿投资入股,公开或暗中包庇非法矿主,使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

    9月22日是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撤出投资的最后期限。至25日晚,已有27个省级单位向安监总局报来清理情况。在撤资的497人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25人、国有企业负责人172人。

    李毅中在今天安监总局召开的视频会议上特别强调,要继续抓好清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工作,逾期不主动撤资、申报的,一经查实,就地免职,依法从严惩处。

    李毅中还强调,在依法行政中,要将工作做实做细,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诠释,引导从业人员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目前,清理纠正工作仍在进行中。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安监总局为此联合下发的通知,各地成立了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国资监管部门、安监部门、煤矿监管监察机构组成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的清理纠正工作。各地清理纠正工作将于10月15日结束。

    一审输给上海步升后又成为7大唱片公司的被告

    
被诉MP3搜索侵权百度能否摆渡


    原告诉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百度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百度之辩:百度是中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MP3搜索不是传播服务;原告应将涉案歌曲被搜索网站所有者列为被告

    本网北京9月26日讯 记者李明霞 今天,华纳等七家唱片公司诉百度MP3搜索引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分别审理。距9月16日百度MP3搜索引擎一审败诉案没多久,百度还在为上一个判决"鸣冤叫屈"的时候,七大唱片巨头就开始集体"发难"。

    原被告双方显然都经过精心准备,各自的证据材料堆得像小山一样,且都是放在旅行箱里拉来的。庭审从上午9点到下午2点半,中间只给了10分钟的休息时间。

    七大唱片公司分别为环球唱片有限公司、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新艺宝唱片有限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金牌娱乐事业有限公司、EMIGROUPHONGKONGLIMITED、SONYBMGMUSICENTERTAINMENT(HONGKONG)LIMITED。唱片公司称其于2005年6月发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百度网站上从事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包括陈慧琳演唱的《记事本》、李克勤演唱的《红日》等137首歌曲。这些歌曲的录音制作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为七大唱片公司所有。而七大唱片公司从未许可百度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这些曲目。七大唱片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在百度网站主页和《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调查、起诉费用共计一百多万元。

    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百度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百度每首歌赔2000元,共计6.8万元。七大唱片公司今天提出每首歌1万元的索赔要求,百度方面则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支持这样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

    法庭围绕百度的MP3搜索是否参与传播、涉案歌曲链接网站是否应参与本案审理,搜索引擎业是否会因此案受到严重影响等问题展开辩论。

    七家唱片公司的代理律师质疑百度MP3的搜索是否属于传播服务。他们认为百度在其网站开设了专业的音乐栏目,且对栏目进行了编辑设计,内容涵盖歌曲排行榜、新歌、歌手分类、经典老歌等,并按视听、下载速度有目的地进行排列。这些绝不仅仅是由技术自动或设备自动完成,相关音乐网页充斥着人为编辑、主动选择的特征。

    同时,原告律师认为百度的MP3搜索其实是在提供深度链接,即只要点击搜索结果,网页便自动跳转进入到搜索结果本身的网页之中去,这一点有别于百度的新闻或是图片搜索。

    百度曾在上海步升案一审后发表声明,称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搜索引擎的服务流程和模式,百度不提供任何下载任务,只提供基于算法的自动搜索服务。今天,以百度代理人身份出庭的百度技术专家在法庭上对搜索引擎进行了详尽的解释,认为自己并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因为百度既没有上载歌曲在百度的服务器上,也从未向网络用户提供过任何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百度的搜索引擎服务系统依据技术规则对搜索结果自动生成链接列表,并没有对任何被链接网站(页)内容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和控制。

    百度的技术人员将百度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通俗地解释为地图指引作用。百度好比对给集贸市场绘制了一幅地图,告诉大家哪里有卖鞋的,哪里有卖衣服的。百度的MP3搜索引擎其实只是告诉用户哪里有音源文件存在,当用户点击被链接网站后,就与百度断开了联系。至于用户能否听到、听了几遍、效果怎样已经不是百度能够控制的内容。

    基于此,庭审中,百度方面认为唱片公司起诉主体有误,他们应该将涉案歌曲被搜索网站(页)的所有者列为这系列诉讼案被告。百度认为,如果这些网站不参加诉讼,那么被搜索网站下载、在线播放涉案歌曲是否构成侵权就无法查证属实,更谈不上百度是否构成侵权。

    当法官询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时,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法庭对此案未当庭作出判决,将择日另行开庭。

    记者手记

    搜索引擎技术的出现,使得网民在大海捞针成为可能。针对MP3搜索引擎引发的诉讼,有人直言结果将影响到搜索引擎业的发展前景。也许这正是本案引起极大关注的原因。

    很多人将Google看作百度的竞争对手,在今天这样的场合,百度自然不愿提及。但在庭审中,唱片公司的代理律师却将Google作为搜索引擎业的"典范"多次提及。他们说Google同样具备强大的搜索功能,但并没有提供类似百度MP3的"深度链接"服务。百度当即反击说难道百度和Google不同就有过错吗?Google又不是百度的标杆。

    唱片公司似乎对Goolge和雅虎的做法颇为赞赏。认为它们都不从事搜索结果的直接传播业务,但这丝毫不影响其搜索业务给网友带来便利。雅虎公司还在搜索业务的基础上开展了收费的音乐搜索传播服务,这种解决了版权问题的搜索商业经营模式为本案做了最好的注脚。

    
对梁攀龙扒机案的裁判


    承办法官有话要说

    法官说案

    朱蓉

    自梁攀龙扒机案发生以来,关于生命价值的教育及"假如扒机者是恐怖分子"的争议,在法律界及教育界引起广泛反响。作为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判决的理由,不可能在判决书中作更多的法理学的解释,但仍然觉得对本案的说理,有话要说。

    
一、梁攀龙扒机这一航空事件的法律适用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我们认为,本案是一起航空事件,在一般的航空事件中,要让普通的乘客及家属来证明专业的航空公司存在着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民法通则》将航空飞行视为高度危险的作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对于一般因航空事件发生的侵权,法律上的归责责任是"推定过失",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我们认为,本案的原告并非合法地居于航空器的周围,或正常使用航空器并因此受到损伤。因此,本案不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也就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不能首先推定被告负有过错。

    
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正如我们在判决书中所写,原告梁攀龙因"扒机"受伤,其原因是其攀爬飞机、侵入飞机内部、随飞机高空长距离飞行所致,其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明确的。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强调的是被告对于损害后果的预见性。因为任何正常地出现在机场附近的人都不太可能攀越军事禁区、攀扒进入飞机的起落降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了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国法律规定,由商家对顾客负注意义务,而未规定对"非法闯入者"的注意义务。因此,我们认为,作为机场及航空公司对乘客及家属当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对非法闯入者,从法律发展的方向而言,实际上也要承担公平和人道的责任。本案中,事实上云南机场集团公司已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承担了人道的责任。我们在审理本案的时候也注意到了这一点,充分考虑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法理学的发展趋势。

    
三、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


    有损害就有赔偿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尤其是现代民法应当体现出公民平等地受到尊重和关怀的宪法权利。在本次航空事件中,从飞机上坠落死亡的另一少年束清的家属最终从机场方面获得了经济补偿。之后,甘肃敦煌机场发生了另一起相似的案件,又一扒机少年从飞机上坠落死亡,死者家属也从敦煌机场方面获得了经济补偿。舆论和法学专业人士分别从管理瑕疵、事故起因、少年无知等角度对两起扒机事件作出评价,在本案中,原告梁攀龙与被告的经济地位存在较大的差异,较易获得"弱者"的社会定位,因此"该赔"的呼声盖过了机场和航空公司"不赔"的辩解,也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抛开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等法律术语,本案的审理涉及到法律乃至审判的利益调控功能---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做出估价或衡量,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

    本案中,梁攀龙的身体健康权受损是客观事实,判赔有利于对其个人利益的保护,但我们应当考虑如此裁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司法应当体现法的正功能或者积极功能,即有助于社会体系的良性运作,促进社会关系的协调、稳定,从而适应社会的需求。

    梁攀龙经过军事禁区和飞行控制区进入航空器,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扰乱民用航空站,尤为严重的是,其行为本身对飞行安全、对不特定的多数乘客形成现实的安全隐患。因此在本案中,需要我们衡量、选择的是梁攀龙个人的权益还是使用航空港的旅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航空港的正常运行秩序这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特征的权益,在两个利益发生冲突时作出符合法治价值标准的评判,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行为标准。我们的审判对这种扒机行为的态度应当是旗帜鲜明的---决不认可、决不鼓励。

    从个案而言,判赔似乎可能造成个案公正的迹象,但必然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有人会认为法律对扒机的行为是默许的,这样的后果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而类似的预防对于"非法闯入者"而言是非常容易的,只要一般的注意和遵守普通的行为规范。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后者正是本案裁判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我们在本案中申明不鼓励扒机等类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出于对本案裁判的社会效果的考虑,也源于通行的民法原理---任何人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

    新闻回放

    十四岁的湖南怀化少年梁攀龙与小伙伴束清离家出走后,于2004年11月10日晚从昆明国际机场北头的围栏钻入机场停机坪北区,第二天凌晨爬入四川航空公司B320-8670号飞机的起落舱内玩耍。飞机升空后,束清掉在机场路道上当场摔死,而梁攀龙则随该架飞机由昆明飞抵重庆后,在昏迷中被重庆机场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救出。2005年1月13日经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组织专家会诊,梁攀龙右耳耳膜内陷,左耳耳膜穿孔,导致航空性中耳炎和听力受损。梁攀龙的父母向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昆明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梁攀龙迄今为止所发生的治疗费等费用共计13714.20元及精神损失2万元,以及今后所有实际发生的后期治疗费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已于2005年8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梁攀龙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梁攀龙的监护人负担。本文作者系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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