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 | 客户端 | 官方微博 | 报刊投稿 | 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件聚焦:透视医疗纠纷背后的法律问题①

新生儿落下终生残疾 医患之争至今难平息 记者调查

    一起十二年未了的医疗纠纷


    
报道策划 陈晓英 采写 贾君 《法律与生活》记者 杜智娜    


    编者按

    近年来,医患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中消协曾经做过一项调查,医疗事故位列6大消费者投诉热点之一。

    面对医疗纠纷,患者、医院、法院、鉴定机构谁都头疼。有关部门为解决这个难题,出台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然而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还是那么难。

    是法律适用不统一?案件性质难界定?不同医疗鉴定机构重复作出鉴定?还是举证责任难度大?赔偿标准难以把握?

    从今天起,本网推出"透视医疗纠纷背后的法律问题"系列报道,希望通过对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的诸多疑难问题的解读,为探索化解医疗纠纷的方法做些有益的尝试。

    "12年啦!我早就筋疲力尽了。可这起纠纷没个最终结果,我不会罢手。"丹永安说。

    丹永安是河南省焦作市铁路北站货运车间的职工,这个今年只有40岁的汉子看上去要比实际年龄苍老得多。

    丹永安所说的"纠纷",发生在他和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之间。12年前,他的一对双胞胎儿子出生在这里,不幸的是,两个孩子都是智障。丹永安认为,这是在孩子出生及治疗过程中由医院的过错造成的,于是便有了这起旷日持久至今未了的纠纷。这起纠纷曾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但丹永安对判决结果始终不服。

    8月27日,在丹永安那几乎是"家徒四壁"的屋里,记者见到了丹永安的一对双胞胎儿子,他们有着好听的名字:丹澎、丹湃。

    两个孩子中,丹澎会说简单的话,但他的双手似乎永远的扭曲无法伸直。丹永安说,丹澎自己会脱衣服却不会穿。而比丹澎晚出生两分钟的丹湃,不认识人也不会说话,他表达情感的方式就是像小动物那样"嗷嗷"地叫。他总是向右歪着头,眼睛上斜,目光呆滞,连吃饭也要靠人来喂。

    已经被重感冒折磨了十几天的丹永安的母亲,颤颤巍巍地拿出一本相册,让记者看丹澎、丹湃满月时的照片。照片上的两个小家伙眼睛大大的,脸庞圆圆的,虎头虎脑,十分可爱。

    孩子是怎么变成现在这个模样的?纠纷起因又是什么?为何持续至今没能了断?

    
病历真伪之争何时休


    据丹永安介绍,1993年7月28日12点30分,怀孕37周零4天的妻子铁紫慧突然出现临产征兆,丹永安立即将妻子送到离家很近的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因为此前经体检得知胎位不正,分娩有困难,丹永安提前在二院找了熟人,顺利地给妻子办了入院手续。

    丹永安说,他十分清楚地记得,他办完入院手续是当天的13点30分。

    据丹永安回忆,当时的妇产科主任刘会成安排了妇产科的主治医师郝焕妮给妻子做检查。郝医生并没有亲自给孕妇检查,而是安排了几个实习医生。随后妻子被送到了B超室进行检查,当时B超室主任正在开会。直至18时左右,B超室主任回来后检查发现"产妇情况很危险,羊水已经浑浊,应该马上手术"。可是被推进手术室的妻子并没能马上接受手术,而是让实习医生观察、触摸。

    因为当初的主治医师郝焕妮早已调离医院,所以对于丹永安的回忆,记者无法得到证实。但对丹永安所说的入院时间,医院坚持说铁紫慧是16点30分入院检查的。

    医院法制办主任邢和平告诉记者,事发当天,医院下午有例行党员大会,开完会已是下午四点多。丹永安所找熟人是医院的一位副院长,这位副院长正在开会,怎么会在下午1点半给他办理入院手续呢?

    当天20点12分和14分,两个胎儿相继出生。医生告诉丹永安,"母子平安,请放心"。丹永安悬着的心终于落了下来。但他没想到,灾难接踵而来。8月1日凌晨零时左右,丹湃突然面色骤变,口唇青紫,深度昏迷。医院进行抢救后,丹湃以"新生儿肺炎"入住第二人民医院的儿科接受治疗。与此同时,丹澎也没能逃脱厄运,出现了与丹湃相同的症状。

    丹永安说,事后,他向给丹澎治疗的值班医生询问孩子发病的原因,医生的回答是,"孩子因吸入羊水,生产过程延长产生炎症。出生后未及时检查和用药,致使病情加重,后果不堪设想。孩子能挺到第3天已经很不容易了"。但是,记者在郝焕妮于1994年3月15日所写的《关于丹永安同志信访的答复》中看到:"因两婴儿均为低体重儿,且胎膜早破,故出生后即给予抗炎、止血药物。该做到的我们都做到了。"

    "患者入院时间、手术时间并不是可有可无的细节",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它是医疗事故鉴定时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而准确的时间谁说了算?通常取决于病历。但因病历始终掌握在医院的手中,一旦产生纠纷,病历就可能成为争议点"。

    丹永安一案也不例外。丹永安说,在现在医院公布的病历中,产妇入院时间是16点30分,但我当时所看到的病历是13点30分;现在的病历第1页是74页,而我当时看到的病历是从第1页开始的,我要问:前面那73页哪去了?那上面都记载着什么?即便是现在的病历上面也有涂改的痕迹,那么被涂改的又是些什么?

    在以后的诉讼中,法院认为,丹永安虽对此有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理由成立,所以不能采信。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母子"平安"出院。丹永安说,两个孩子出院仅一个月,丹湃再次出现了与住院时相同的症状,并伴随着昏厥、抽风,眼睛看不见东西。丹永安夫妇带着丹湃从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转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在治疗没明显效果的情况下,他们又去北京求医。在北京,他们先后去了广安门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同仁医院治疗,诊断的结果均为:新生儿脑炎后脑病,视神经萎缩导致视力差。

    
医疗事故鉴定困难重重


    丹永安说,在给孩子诊治过程中他总要问问医生孩子为什么会这样?有几位医生告诉丹永安,因为手术拖延时间太长,胎儿出生前羊水已破,胎盘污染,又没有及时处理,所以这种情况下出生的胎儿,极易合并肺部感染,并发脑缺血、缺氧导致严重后果,孩子得病是因为没有及时手术。

    于是,丹永安回到焦作后,找到二院交涉此事,但医院不认为自己有过错。1994年9月,丹永安向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却遭到拒绝。1995年2月,丹永安带孩子到北京看病,顺便到卫生部反映了这一问题。卫生部有关部门当即批示,要求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为此案作出鉴定。1995年3月10日,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

    丹永安认为,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不真实,便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河南省卫生厅申请重新鉴定。丹永安说,按照程序,重新鉴定的申请应由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送达省里,但在离法定期限还有3天时,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却将这个申请给了丹永安,让他自己送到省里。

    丹永安心急火燎地赶到郑州市,来到河南省卫生厅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要求鉴定,又遭拒绝。丹永安问为什么不给鉴定,一名工作人员告诉他,没有什么理由。

    丹永安说,那几天他疯了似地找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但都没奏效。3天一晃就过去了,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做的鉴定已经生效了。无奈之下,丹永安只好回到焦作,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第二人民医院赔偿损失300万元。焦作市中院并没有受理此案,告知他,此案应由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而解放区人民法院以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的"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为由,未予立案。

    
7年后立案鉴定再费周折


    丹永安并没有因此而灰心丧气,他不停地向中国铁路工会郑州铁路局委员会保障工作部、全国妇联、全国人大办公厅等处反映情况……7年之后的2002年7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终于立案了,丹永安说,他一下子看到了光明,但他深知医疗事故鉴定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便于2002年7月17日向法院递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

    法院原定于当年的8月27日开庭审理此案,却延期了,原因是患儿需作司法鉴定。

    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3年6月24日作出的本案判决书中,详细讲述了当时司法鉴定的申请过程:"本院收到原告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后,于2002年8月1日委托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当年9月9日中院批示:此鉴定技术难度大,建议到上级鉴定机关鉴定。2002年10月8日本院又委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鉴定,高院批示:此案须到省医学会进行鉴定。此后,在原告的要求下,经请示省高院同意,本院又于2002年11月25日派人前往最高人民法院联系鉴定事宜,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最高院不能直接做鉴定,此案须回省院处理。2002年12月4日,省高院作出批示:此案到郑州市中心医院鉴定。2003年1月6日,本案合议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定本案到河南省医学会进行鉴定。1月8日,当本院明确告知原告法定监护人丹永安合议庭合议结果后,其表示拒绝到医学会进行鉴定。"

    "我从来没有拒绝到省医学会进行鉴定",丹永安说,"我只是问,当时我、医院和法院曾有个协议要做司法鉴定,为什么现在又反悔了?为什么不执行协议内容了?"

    不久,丹永安便接到了法院依据焦作市医疗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出的败诉的判决书。丹永安不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样被驳回。

    
怎样的鉴定结论可作证据


    在解放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话:"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此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由被告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承担举证责任。诉讼期间,被告已向法院提交了原告手术、住院期间的病历,提交了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于1995年3月10日作出的鉴定结论,以证明其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构不成医疗事故。原告虽然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但鉴定结论已经生效,原告须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举出相反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丹永安说,他同意法院的说法,但他坚持认为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真实。他告诉记者,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鉴定时并没有见丹澎和丹湃,而且他所收到的鉴定书中,没有做鉴定的医学专家的签名。何况,第二人民医院在焦作市也是数一数二的大医院,参加鉴定的专家都是他们的熟人,因此他怀疑这份鉴定书的真实性。

    焦作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杨兵则解释说,已生效的医疗鉴定结果是依据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的鉴定,因此,只有鉴定委员会留档的鉴定书中才有专家签名。一般情况下,专家做鉴定时是要见患者的,但如果医患双方都很明确地说明了患者的情况,又得到对方的认可,这时不见患者也可以做鉴定。

    但中国政法大学专门从事医疗法学研究的卓小勤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依据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还是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专家在做鉴定时必须见患者,不见患者就无法做鉴定。

    丹永安聘请的辩护律师朱占平说,此案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焦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鉴定不能作为倒置证据的依据。因为鉴定时没有见到两个孩子,也没有医学专家参加鉴定,如果有专家参与,被告就该让他们出庭作证。朱占平认为,在众多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法院不专业,原告不专业,通常情况下,只有被告懂专业,因此如何进行公正科学的司法鉴定,是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关键和难点。

    在8月28日的采访中,丹永安告诉记者,焦作市委和市中院的领导对他的事情十分重视,他的案子有可能进入再审程序,这让他感动不已。他说,不管自己的案子是什么结果,他都希望社会能够重视医疗事故纠纷中所产生的问题,研究并解决好。

    被拐儿童成功获救后何处安身

    特别视线

    本网见习记者 屈婷

    1比35,数学上它代表35个个体中的一个,在河南新乡铁路刑警队民警的心里,它代表的是一个无

    奈的现实。2004年8月4日起,一批在新乡火车站落网的贩婴者引起了当地警方的警觉。2005年2月21日,他们抓获了一个名叫郭士县的犯罪嫌疑人。至此,一个罪恶的横跨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和四川等省的贩婴网络暴露在阳光之下,35名儿童陆续被解救。这一震惊全国的特大贩婴案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7月11日,《京华时报》与新浪网刊发了35名获救儿童的照片,向公众征集被拐儿童父母的线索。然而,到8月10日,离第一个孩子被解救已经快一年了,除了一个来自广东东莞的3岁男童找到了亲生父母,其余34名小孩依然滞留在福利院或幼儿园,在懵懂的恐惧和不解中继续着他们"打拐孤儿"的身份。

    打拐之后,孩子怎么办?河南新乡铁路刑警的肩头上又添了一份沉甸甸的担子。记者在电话采访中,副大队长张跃军有时在办公室,但更多的时候他在外面。"我们继续寻找孩子的亲人,发寻人启事,向拐出地发函,为小孩抽取血样、做DNA鉴定,把他们的资料送到全国失踪人口信息库。"他的声音有一丝无奈。那么,这些手段有效果吗?回答并不让人乐观。检索全国近年来的打拐专项活动,每一次成功解救的背后都蕴含着很多无奈。

    
惩罚了犯罪痛苦却在继续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河南新乡铁路刑警是幸运的,由于媒体的帮助,让这些孩子得到了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捐助。可是全国又有多少这样的孩子还在苦苦等待一个家?4月8日《南方周末》报道了2003年昆明"10·8"专项打拐斗争后,卖到福建晋江的26个孩子,经历了警方的解救之后又戏剧性地重新回到了买主"父母"家,而10个孩子回到昆明后无人认领,最终成了福利院里的新孤儿。这是目前"打拐困境"的一个缩影---惩罚了犯罪,痛苦却还在继续。

    对于警方来说,打拐流汗流血,没想到善后工作的难度更大。寻亲工作费时费力且开支不小,福利院的介入,只能说让孩子有了暂时的栖身之地,监护责任却依然压在警方的肩头。警方在面对找不到亲人的孩子时,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中:为了斩断犯罪链的需求市场、加强打拐对犯罪分子和买主的震慑力,他们不愿意把孩子"寄养"在买主"父母"家中;而把孩子寄养在志愿者的家庭里,又担心回访力度不够,孩子受到虐待;交给福利院是比较好的选择,却也存在着合法性、经费和风险承担问题。

    对于儿童福利院来说,由于缺乏相关规定,福利院并不是心甘情愿地接受这些孩子,往往需要政府的命令。但是他们也有自己的苦衷:其一,接收打拐解救回来的儿童不是民政部门的长期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儿童福利院的收养对象是弃婴和孤儿;其二,数量问题。如果打拐解救回来的儿童很多,突然来一大批,儿童福利院的承受能力也受到挑战;其三,经费问题。这些孩子的生活、医疗以及其他费用,谁来负担?其四,风险问题。这些解救回来的儿童若发生死亡,责任谁负?另外,庞大的认领工作,也将对福利院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一些年龄稍大的孩子,在经受了生死分离的考验后,有心理疾病,除了本身很难照看外,还会影响到福利院原有的儿童。

    
该把孩子送还买主吗


    在这场情与法的争论中,其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看待买主父母。

    把孩子送回买主父母家是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是不是具有合法性?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鞠青认为,这个问题很复杂,要区别情况来看,不能一概而论。

    鞠青说,对大部分孩子来讲,送回买主父母家并不是最好的选择。目前来讲,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能纯粹依靠打击拐卖人,同时还需要控制需求方,即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我们的执法政策不能纵容这些人。因此,刑法专门规定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对于绝大部分被解救的孩子来讲,我们应该尽可能找到孩子的生身父母,找不到的情况下,由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收养。

    至于"是否具有合法性",鞠青认为,要依据现行刑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来看。公安部2000年《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对于被解救的儿童,如买主对该儿童既没有虐待行为又不阻碍解救,其父母又自愿送养,双方符合收养和送养条件的,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按照这一立法精神,应该说,在有的个案中,收买被拐卖儿童的人可以最终成为孩子的合法领养父母。孩子的生身父母符合送养条件的,可以把孩子送养给养父母,儿童福利院作为孤儿的法定监护人,也可以送养孩子。所以,判断是否具有合法性,就要依据上述规定,看具体个案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打拐需更多社会力量参与


    鞠青认为,打拐困境反映了目前我国被拐儿童救助制度存在着以下两个缺陷:第一,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全国性的失踪和解救儿童的查询登记制度。应该建立一个寻找失踪孩子的信息网络,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都可以共享这个网络,一旦有孩子失踪或有地方解救了孩子,立即把孩子的照片和相关资料上传到网络上,便于尽快找到孩子的父母。第二,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有充分保障的儿童福利制度。有些地方,特别是贫困落后的地区,根本没有儿童福利机构,有的地方即使有,但经费、人力、床位的不足也很难使孤儿得到妥善的照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邬明安则针对实务中警方在长期寻找无望后放弃寻找的做法指出,受害人受公权保护是刑法的古老原则,只要没有确定完全没有希望,国家应尽一切人力、财力继续寻找,因为经费、人力短缺就放弃寻找是不具有正义性的。尽管现实中实现这一点有难度,但是必须坚持这个原则,不能完全放弃。

    如何在严厉的刑事制裁后注入以人为本的关怀精神,让被拐孩子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呢?邬明安教授认为,刑法对打拐后儿童的安置作出规定并不合适。这个保护打拐获救儿童的规定,完全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作出一个内部规定,而不宜各自为政。他建议,这个问题还是应该由福利机构为最后的落脚点。当然,让孩子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才是最人性化的选择。
上一篇:
下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