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同样诉由电信公司再成被告
刘利民等9人被以故意伤害罪公诉
见死不救者被判无责 因拒绝提供市话清单被诉 不同法院判决结果各异
同样诉由电信公司再成被告
电信方称:这是国家规定 相信国家就相信我们 本网武汉8月4日电 许晓梅 实习生陈灏 电信公司拒绝提供市话清单,被消费者告上
了法庭。近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消费者起诉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简称湖北电信)和湖北省电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简称武汉电信)的案件,即将于8月12日开庭审理。
因为不能提供市话清单而坐到被告席上,中国电信已经是第三次了。今年7月8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消费者陈理峰起诉深圳电信和广东电信公司市话收费无清单案。法院判决陈理峰胜诉,要求深圳电信公司10日内向原告提供包含市话清单在内的全部通话清单。而此前王海起诉网通北京通信公司市话收费无清单一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通信公司不具备随时向用户提供上网通话详细清单的技术能力,市话收费无清单确系设备和技术上存在障碍,而非主观原因"为由驳回。
据原告武汉市民黄志宏介绍,今年7月,武汉电信收取他4月21日至5月20日市话费3.96元,5月21日至6月20日市话费23.21元。当他提出要求武汉电信提供市话的通话清单时,武汉电信以系统没有该项功能为由不能提供,仅提供了两个月分别36次和211次的记录。
黄志宏认为,要求武汉电信提供包括市话清单的全部通话清单、知悉消费的具体情况属于消费者行使知情权的合法行为。武汉电信收取了费用却不提供通话清单,侵犯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同时他还认为,武汉电信收取的3.96元市话费采用的计时计费装置依据计量法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不得使用。因此武汉电信利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时计费装置收取费用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返还。
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本报记者电话采访了武汉电信。武汉电信对于不给出话费清单的理由是,这是"国家政策"决定的,也有技术因素在里边,目前武汉电信的计费系统也确实不具备记录市话清单的功能。该负责人还强调,即使具备了该项功能,也没有那么大的成本去打印那么多市话清单。面对一个笼统的总次数,消费者如何能相信电信给出的市话统计单就是自己的真实消费呢?他说:这是国家的规定,你相信国家就相信我们。
记者随即又电话采访了湖北电信。湖北电信法律科一芮姓男子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对客户提供的话费清单是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给出的;按照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要求,湖北电信及下属分公司为客户提供了固定电话用户的全部长途电话清单,但是电信条例没有对市话清单做详细要求。对于黄的起诉,他说,湖北电信将依法积极应诉。
随后记者又以消费者的身份接通了中国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服务质量处的电话,该处一未透露姓名的女士告诉记者,电信公司是否应该向消费者提供市话清单,这在国家的正式文件中没有正式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视当地情况而定。有些电信企业的设备储存能力不够,所以造成市话清单无法提供,这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消费者有要求,电信公司应当视情况无偿提供市话清单。目前,国家正在努力推动电信立法和电信系统的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已经提交国务院审核。
但黄志宏认为,就技术本身而言固定电话的运营商给用户出具市话收费清单并不存在障碍,固定电话的运营商只要投入资金进行设备的升级更新,完全可以做到给固定电话的消费者提供收费清单。关键是他们愿不愿意出这笔钱。
太原民警打死北京民警一案侦查终结
刘利民等9人被以故意伤害罪公诉
李忠义家属索赔250万元 本网太原8月4日电 丁毅 宁风 高济民 今天,笔者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曾轰动一时的太原民警刘利民在太原
闹市区因口角而纠集8名刑释、解教人员及社会闲散等人员,将北京警察残酷殴打致死一案,近日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刘利民等9名涉案人员提起了公诉。
公诉书称,今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刘利民(31岁,大专文化,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驾驶沪D27610桑塔纳轿车,与驾驶京HJ1331丰田吉普车的李忠义(47岁,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巡查支队主任科员)在太原市天客隆超市十字路口因遇红灯,刘利民认为自己的车被李车所挡,与李忠义发生口角,刘心存不满,欲报复,遂边跟踪李忠义所驾驶的车辆,同时打电话纠集刑释人员张吉、太钢劳务市场职工安胜利、刑释解教人员周传全、解教人员赵云钢、刑释人员郑惠忠、朱燕军,无业人员郅慧成、汪涛共8人,至桃园路新唐都大酒店。20时50分左右,经刘利民指认后,被告人张吉等8人在桃园南路2号冶金厅招待所门洞内,将李忠义拦截,并对李拳打脚踢,期间,周传全用木板击打李头部,致木板断裂;安胜利、朱燕军分别用木棒、铝合金管击打李;赵云钢持扫帚威胁围观群众。后被告人逃离现场,李忠义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忠义系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刘利民等9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利民犯罪后投案自首。周传全等3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
另据《北京晚报》报道,被打死的北京民警李忠义的家属也提出了包括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赔偿共计250余万元。
李忠义的父母都已年近七旬,父亲半身不遂,母亲患癌症,刚刚做完手术。妻子也没有工作,孩子正在上大学。目前,这个家庭几乎没有生活来源,全家人仅靠两位老人的退休金维持生计。
据了解,李忠义的弟弟在3年前因车祸死亡,现在李忠义的意外死亡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更为沉重的打击。69岁的老母亲做完手术后说:"我不管怎么样,也一定要坚持活到凶手被严惩的那一天!"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
见死不救者被判无责
法院对被告予以道德谴责 本网成都8月4日电 张晓东 胡强 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的"见死不救案"近日在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法院认定被告柳某确
实在詹某落水后没有呼救、施救,使詹被溺水致死;其"见死不救"行为属实,但是,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柳某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詹少林夫妇索赔3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柳某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其"见死不救"予以道德谴责。
2004年12月8日,24岁的詹某与其称为师傅的柳某约定到崇州市南河大桥上游一河堤钓鱼。不知何故,詹某跌进水中,其后赶到河堤旁边的柳某,眼看着詹在水中挣扎,却没有进行施救。闻声赶到的群众虽然跳入河中进行救助,但詹某最终溺水身亡,后柳某借口回去通知詹某的家属离开现场,实际上却未将此消息告知詹某的父母。当天下午,詹某的父母从他人处得知儿子遇难噩耗。
詹某父母詹少林、徐新玉以柳某没有对其子进行施救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3万元。崇州市法院经多次开庭后,最终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讼请求。
据审理此案的审判长介绍,一般来说,法律与现代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是相一致的,救人于危难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为大家所公认,但此案的特殊之处就是二者之间有不一致的地方。此案之所以被大家关注,主要是被告的行为很可恨。柳某和被害人詹某是钓鱼爱好者,詹还称柳为师傅,出事当天二人还是相约一同去钓鱼,当被告在明知是詹某落水后,其虽有不懂水性的客观实际,但柳在不施救的同时却也不呼救,事后又以去通知詹的家属为由离开现场,但因其怕找麻烦也并未将此消息告知詹的父母。从客观上来看,柳的行为在精神方面确实给詹的父母造成一定的伤害,案件公开审理后,柳的行为也受到了社会的强烈谴责。
法庭在合议过程中,也面对着两种声音。一种说,柳不是一点责任都没有,二人毕竟是相约去钓鱼的,由于二人存在前面的相约行为,在以后发生危险时还是应负有一定的救护义务,自己不懂水性防止出现不必要损失可不进行施救,常人是能够理解的,但通过呼救让其他懂水性的人前来施救是完全能够做到的,常人看来也都是应该做的,不呼救是不能让人理解的,因此柳应承担一点责任。
另一种则说,此案中落水而亡的受害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落水身亡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从法律上讲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被告对詹某也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况且被告也不是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柳的行为虽应受到道德、社会的谴责,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合议庭在数月间对此案进行过多次研究讨论,最终认为此案认定被告担责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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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见死不救"立法难度大 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32名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死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立法内容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据关注此案的相关法律专家认为,不论是传统法律还是现行法律,都没有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约束,这在刑法上算是一个空白,但要想通过立法填补这个空白,仍然存在很大的难度。首先,"见死不救"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立法原则,需要从民法中引进"无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作为立法依据,而在我国,把民法精神作为刑法依据尚无先例;其次,将违反道义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这在西方发达国家也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