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佘祥林杀妻冤案共向司法机关申请赔偿600余万元北京首例狱中结婚申请遭拒绝 专家称操作困难佘祥林杀妻冤案共向司法机关申请赔偿600余万元
新华社武汉5月11日电(记者黎昌政)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周峰11日向湖北京山县公安局提出了佘祥林哥哥佘锁林、母亲杨五香、证人倪新海、聂麦清4人的赔偿申请共计约170万元。加上佘祥林本人提出的430多万元的赔偿申请,这一案件共向司法机关申请的赔偿高达600多万元。
这4名相关人员均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由侵权司法机关在省级以上报刊媒体为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据周峰介绍,佘锁林要求的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20万元;限制人身自由41天,赔偿2600多元;退还违法收取的取保候审金 510元。杨五香本人已去世,其赔偿由其5个子女和其老伴佘树生分享,包括:死亡赔偿金32万多元,限制人身自由285天,共计赔偿1.8万多元;6人每人精神抚慰金15万元,共计90万元;取保候审金600元、被限制人身自由抚慰金等共计120多万元。
曾因证明佘祥林无辜而受到“牵连”的倪新海和聂麦清也同时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倪新海申请的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15万元,限制人身自由22天,申请赔偿1400多元;违规收取的取保候审金300元;聂麦清申请的赔偿包括:抚慰金15万元,限制人身自由95天,申请赔偿6000多元;取保候审金及生息6000元,受到伤残的补偿16万余元。
来源:新华社
北京首例狱中结婚申请遭拒绝 专家称操作困难
“五一”刚过,余涛再次给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寄出申请信,要求与正在延庆监狱服刑的江军结婚。在此之前,余涛已经向监狱局提出十几次同样的申请,但都没有被批准。
还不到30岁的余涛今天告诉记者,她打算继续下去,要用结婚这种方式来帮助与自己相恋了多年又被自己亲手送进监狱的男友江军。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余涛坦诚地将自己的这段故事娓娓道来。
事件回放
亡命天涯一个月
1994年,正值高三的余涛邂逅了与自己同年级的江军,此后两人不顾老师和家长的反对相恋了。这一年的高考两个人都名落孙山,余涛找了一份饭店的工作,而江军则准备复读一年。
“江军在复读的那一年,隔三差五会送我一些礼物,后来我才知道他根本没去上课……”余涛隐约地觉得有些不对劲,直到1995年3月,她才知道江军和几个朋友因为盗窃机动车事发,正被警方查找。
两人面对此事的第一反应便是逃亡,但一个月后他俩不得不重返北京,因为余涛怀孕了。
将恋人送入监牢
1995年5月,余涛亲眼看着江军被警察带走,而此后不久,她做了人工流产手术。1996年4月,余涛得知江军因盗窃罪被判14年刑,但没过几天警察再次出现在余涛的面前告诉她:“江军逃跑了。”
直到1997年7月底的一天,有朋友告诉余涛江军回来了,并且要约她见面。确定好见面的时间、地点后,余涛报了警。
说到这里,余涛声音开始哽咽,“见面那天我不顾一切地抱住了他,怀里的他如此消瘦,警察一拥而上结束了他一年零三个月的逃亡生活。”
与丈夫办理离婚
在此后的6年中余涛结婚生子,但却一直忘不了江军。2003年,余涛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7月余涛和江军在监狱中再次相见。见面后余涛很快提出了结婚的要求。在谈到为什么马上提出结婚时,余涛说:“结婚就是想让他安心,如果他表现好,还可以减刑。”
提出申请
申请10余次未获批准
据余涛说,从2003年底开始,她和江军就开始向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递交申请,至今已经有10余次了。监狱局的答复是服刑人员可以离婚,但没有结婚的先例。
2004年民政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服刑人员进行婚姻登记应亲自提出申请”,这一规定表明服刑人员有结婚的权利,但监狱局做出的答复是,“民政部门出台的规定没有与监狱局和司法部门做出相应的协调,目前无法执行”。余涛对此表示疑惑,她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监狱法的规定,法律并未限制服刑人员结婚,如果合乎结婚条件,不违背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的禁止规定,服刑人员就可以申请结婚,不许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她打算继续递交申请,直到他们的结婚请求被监狱局批准。如果不被批准,余涛表示不排除用法律程序解决这个问题。
监狱局说法
“话题敏感不好回答”
昨天,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刑罚处,该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服刑人员结婚的例子前几年的确有过,可现在司法部已经对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不允许服刑人员结婚。当记者提出能否再详细地介绍一下时,该工作人员告知采访必须通过监狱管理局新闻宣传中心的同意,而新闻中心的答复是“这个话题很敏感,不好回答”。
专家观点
服刑期结婚操作困难
在2003年8月,四川一女子小琴提出了一份特殊的结婚申请,她申请结婚的对象是因盗窃罪仍在监狱服刑的一名男子,她的这一申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陈泽宪研究员提出:“服刑人员能否结婚,这一话题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婚姻家庭法、监狱法等诸多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被剥夺了婚姻权利,但由于执行刑罚的特殊性,罪犯如果结婚可能会涉及刑法的执行,也可能会产生许多附带问题。比如双方怎么共同生活、女犯在婚后是否有生育权等。”陈泽宪强调:“犯人服刑期间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而很多权利是以人身自由为前提的。”
新闻链接
国内首位“服刑新郎”
2003年4月22日上午,湖南省永州市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张要辉在看守所所长带领下,偕女友前往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据湖南省公安厅监管处有关负责人在咨询公安部有关方面后透露,张要辉是目前全国首位被允许结婚的服刑罪犯。(文中人物为化名)
文/记者 王巍 实习生 哈建伟
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