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北京: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投诉明显增多前案之鉴:手术少用两颗钉 医院赔偿两万元夫妻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北京: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投诉明显增多
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记者刘浦泉)“五一”期间,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系统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大大高于往年同期,其中对商家服务态度、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投诉及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明显增多。
据北京市工商局7日下午通报,“五一”期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4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2倍。其中,涉及商品类的投诉250件,占投诉总量的71.63%;涉及服务类的投诉99件,占投诉总量的28.37%。在商品类投诉中,对家用电子电器、日用百货和食品的投诉仍居前三位;在服务类投诉中,居前三位的分别是居民服务、中介咨询服务和餐饮服务。涉及旅游服务方面的投诉持续保持零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五一”期间,北京因商家服务态度恶劣,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投诉有8件,而去年同期仅有1件;由于商家不按标注价格销售商品引发的价格纠纷有6件,比去年同期增加5件,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此外,还受理有关虚假宣传的举报33件。部分商家通过报纸、店内海报等媒介大篇幅刊登商品价目表等节日促销信息,以打折、降价或超低价格吸引消费者前往消费,但当消费者实际购买时,商家则以售完、无货、部分商品不参加促销活动或限制享受优惠等手段不履行其广告宣传承诺。
据分析,北京“五一”期间受理投诉量大幅度增加,说明消费者自我保护及维权意识普遍增强。假日期间,北京12315投诉举报中心每天开通10条热线,8小时不间断地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怀柔、大兴、平谷、顺义、密云、门头沟、延庆等7个区县还开通了投诉举报专线电话。
来源:新华社
前案之鉴:手术少用两颗钉 医院赔偿两万元
王绪存
前不久,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患纠纷案,被告某医院的医生在为原告李某做小腿骨钢板固定手术时为了节省,少用了两颗固定钢板的螺丝钉,结果 由于没按规定置入足够的螺丝对钢板进行固定,造成手术失败,致使原告的小腿骨手术一年后没有愈合,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2003年春节期间,原告李某骑摩托车回家时,不慎摔倒致左小腿骨折,被家人送到被告所在的医院治疗,被告在对原告内置钢板,做完左小腿骨固定手术后,原告出院,原告在被告处共住院治疗26天,共计支费各种费用6560元。按照常识,当时不到40岁、身体健康状况一切正常的李女士,在做完这次内置钢板的固定接骨手术后,小腿骨理应在60天内愈合,并可下地行走,但事实却大大出乎李女士及家人的预料,在李女士手术出院后的100天,李女士的小腿断骨处仍没有愈合,不但不能下地行走,就连稍稍活动一下都会感觉到十分的疼痛,李女士在家人的陪同下到被告处复查询问,医院告知李女士的手术是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标准进行的,用来固定小腿骨的内置钢板也绝无质量问题,所以出现断处手术后较长时间不能愈合,是由李女士的个体特质不同造成的,和医院没有关系。在得到上述解释后,李女士于是继续回家疗养,等候并期盼伤口能够早早愈合。但事情仍然向着让人担心的方向发展,直到2003年10月,李女士的伤口仍然没有愈合,于是李女士及家人将病历及手术愈合情况的有关照像资料申请有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令李女士一家人怒不可遏,原来医院在对李女士进行小腿骨钢板内置固定时偷工减料,将用来固定骨头和钢板的螺丝少用了两个,致使钢板和骨骼之间没有真正得到固定,最终造成李女士手术后的小腿骨迟迟无法愈合,事故鉴定部门认定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人为事故。气愤不已的李女士一家人手持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向医院讨说法,院方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最后李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李女士免费重新治疗,并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被告的请求,重新委托权威医疗事故鉴定部门,对该手术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最后结论与原告的鉴定结论完全一致。法院认为,被告在对李女士的手术过程中,违反要求操作,没有按要求用足够的螺丝将置入的钢板和骨骼固定,造成手术失败,致使手术后原告的创口久久不能愈合,被告主观存有过错,且已产生严重的后果,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应免费对原告进行二次手术,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李某的手术部位长期不能愈合,身体和精神痛苦客观存在,被告应对原告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法院一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加上手术大约1万元的费用,被告要为自己手术时节省的两颗小钉,支付2万元的代价,真是得了芝麻,丢了西瓜。
来源:《法制日报》
夫妻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编辑同志:
我同我爱人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他留校任教,我去了南方一家外资企业。1998年5月我们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夫妻分居两地,又都不愿放弃自己目前的工作。几次协商一方调动无果。去年5月我到法院起诉离婚,他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法庭上他说“我觉得感情没破裂”,法官让我举证,我不知道如何举出感情破裂的证据,我说我们已经事实分居2年多了,法官却说这证据不足证明感情已经破裂。一个月后,法院判决不准我们离婚。之后,我曾多次与他电话商谈离婚,他也承认我们之间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也同意离婚,但让我等他一段时间。无奈之中,我录下了和他的谈话准备以此为证据再次起诉。请问,夫妻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孙某
孙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你的录音资料已经说明你们之间不存在夫妻感情了。
从你来信中谈的情况看,你与丈夫事实上已分居多年,你去年5月就在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我认为,目前你的录音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你们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在法院驳回离婚起诉六个月之后,完全有权利向法院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我们相信这次法官会采信你的证据并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贾明军律师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