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出售“武汉电脑大世界”是否合法?
“武汉电脑大世界”位于繁华的武昌“电子商务一条街”,这座高20层的大楼被一家小公司收购,使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也因此在开发商股东之间引发了争议。
“武汉电脑大世界”的开发商为武汉洪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中港合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港方股东为兴业(香港)有限公司,占有股份70%;中方股东为武汉市洪山区房地产公司(国有企业),占有股份30%(而实际出资只有10%左右)。
中方股东洪山房地产公司认为“武汉电脑大世界”是国有资产,由于港方违规操作,在转让过程中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而港方股东认为洪港公司是合资企业,其资产属洪港公司所有,不属于全民所有,也就不是国有资产,出售合法。
由此可见,中港股东之间的纠纷,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界定国有资产,即洪港公司资产是否是国有资产;另一个是洪港公司处置其资产是否完备了相关手续,即转让项目(出售武汉电脑大世界)是否合法。有关律师和专家对本案提出了以下意见。
如何界定国有资产?
北京大地律师事务所于凇琳律师认为:洪港公司的部分资产是国有资产。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颁布施行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洪房公司作为国有公司以国有资产投入到洪港公司中的出资总额,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孙江认为:洪港公司不是国有资产。洪港公司是合资企业,其资产属洪港公司所有,不属于全民所有,也就不是国有资产。这是由洪港公司性质所决定的。当公司解散或撤消或分红时,按股份由洪房公司从洪港公司取得的资产,才是国有资产,而资产还在洪港名下时不是国有资产。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温世扬认为:“电脑大世界”是洪港公司开发完成的商用建筑,作为公司合资方(中方股东),洪山房地产公司对洪港公司享有股权(洪山房地产公司所持股权可定为国有资产),但对合资公司开发建设的“武汉电脑大世界”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不能认为“武汉电脑大世界”属“国有资产”。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彭真明教授认为:洪山公司对合资公司(洪港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可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当洪山公司股权转化为洪港公司资产时,其资产所有权人变成了洪港公司。结合本案具体实际,“武汉电脑大世界”是由洪港公司开发建设的,所有权人为洪港公司,是洪港公司资产而非国有资产。
出售“武汉电脑大世界”是否合法?
大地律师事务所候志勤律师认为:洪港公司作为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转卖“武汉大世界”时,应进行资产评估,履行必要的手续。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对资产拍卖、转让应进行评估。
根据1992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执行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洪港公司是具有双重身份的公司,一方面是合资企业,同时也是国有资产占有企业,因此其在转让资产时一方面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另一方面也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的,该经济行为无效。但是在目前实践中,部分法院对未经评估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必然判定转让无效,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是基于两方面:一是《细则》是由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实施,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办法》中并未规定没有经过评估的转让行为无效,且《办法》的效力显然高于《细则》;另外一方面,在国有资产的转让价值并未低于市值,在不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前提下进行的转让,虽未经评估,也应视为有效。
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孙江认为:对合资公司来说,中外合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是其经营运作的行为准则。洪港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企业,房地产买卖是业已经过工商部门核准,也就是说,洪港公司出售“武汉电脑大世界”,没有法律禁止情节,转卖房产没有任何问题。其次,出售过程也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售”是经洪港公司董事会讨论表决后作出的经营决策,是正常的公司行为,而不是股东单方行为。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温世扬教授认为:洪港公司出售“武汉电脑大世界”,是公司自主经营行为,不受国有资产处置规章的规制;“出售行为”并无其他违反强行法和公司章程情节,应认定为有效。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彭真明教授认为:洪港公司的经营运作,遵循的是合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其资产处置不受国有资产处置规章的规制。出售“电脑世界”是洪港公司董事会表决后作出的自主经营行为;董事会决议的形成过程,符合强行法的规定。显然,出售“武汉电脑大世界”合法有效。
案件资料:洪港公司董事长张钜文讲述整体转卖“武汉电脑大世界”有关情况
洪港公司是一家由港方控股的合资公司。为避免损失,2002年9月6日经董事会决定,洪港公司出售其所属资产“武汉电脑大世界”。当时,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为4人(洪港公司董事会成员共5名),另一名董事彭安应先生因故未能出席,但他在2002年9月28日的临时董事会上,对9月6日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予以了追认。因此,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对合资公司来说,中外合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是其经营运作的行为准则。洪港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企业,房地产买卖是业已经过工商部门核准,也就说,洪港公司出售“武汉电脑大世界”,没有法律禁止情节,转卖房产没有任何问题。此其一。
其二,转卖过程也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整体出售,是经洪港公司董事会讨论表决后作出的经营决策,是正常的公司行为,而不是股东单方行为。洪房公司认为他们虽参加了董事会,但否认同意转卖“武汉电脑大世界”,所有未经洪房公司同意的行为就是港方的单方行为。这是对公司法的恶意曲解。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由双方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派出董事组成;如公司董事会只有港方人员参加而无中方人员出席,则本次董事会属于港方单方行为,其形成的决议无效,对中方没有约束力。但实际情况是双方都有董事成员出席,并且出席人数超过2/3,符合法定人数的要求,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次董事会合法,经表决形成的决议有效,对双方皆有约束力,“出售”是正常的公司行为。
洪房公司之所以极力否认“转卖”的合法性,是因为一年后武汉房价上涨,认为卖亏了。我们认为其行为是不讲信用、不守诚信的表现。洪房公司觉得在合资公司里的自身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这实际上是一个股权大小的问题。公司法已对此作了规定,首先它保护的是大股东的权益。在双方股东单位出现不同的意见的时候,洪房公司要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唯一的途径就是增加股份,使其股份最少占到总股本的50%,否则只能由大股东作出决策,即使在表决过程中反对或不发表任何意见,只要表决过半数,则决议合法有效。
洪港公司开发楼盘最终是为了销售。鉴于各种官司还在不断冒出、洪港公司房产无人问津的严峻现实,经多方协商,公司董事会从保护双方股东最大权益的角度出发,决定以承接债务的方式将“武汉电脑大世界” 整体出售。事实证明,经资产合法评估后,双方于2002年9月29日签定的整体出售“武汉电脑大世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得到了很好履行,启胜公司先后为洪港公司清偿了4000余万元的债务;同时因清偿债务而挽回了合资公司声誉,为今后发展争取了可能。
但是,由于2004年洪房公司改制而导致其人员的整体更换,加之武汉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中方留守人员不顾客观事实地认定洪港公司整体出售“武汉电脑大世界” 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董事会决议无效。中方人员,单从自身利益出发,肆意歪曲事实,中伤港方股东单位及董事人员;甚至不惜损害合资公司权益,为配合其利益人在与洪港公司的诉讼中胜诉,散布虚假舆论,并曾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莫须有的刑事举报。为此,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处对洪港公司资产处置及国有股权等问题进行了长达半年的深入调查。2004年底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向洪港公司及港方人员通报了调查结果: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销售行为属公司行为,洪港公司资产不是国有资产,港方并未卷走公司资金,中方举报不实,不予立案;另,中方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违法,相关材料已移送检查机关。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