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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佘祥林“杀妻”冤案

历史眼光,审视佘祥林“杀妻”冤案

    佘祥林冤案被媒体报道后,许多网民对冤案制造者表示了极大的愤概,对受害者表示了深切的同情,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有着与网民同样的情绪。但也深知情绪化不是观察事件的最佳视角,我更期望用一种理性的态度来观照和思考佘祥林案件。

    佘祥林案件的确有许多值得深刻而痛苦诘问的地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明发现了案件重重疑窦,为何只是简单地发回重审?“如果直接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佘祥林无罪,那么佘就可以免去11年的牢狱之灾了”。许多网民表态这样的观点。但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罢了。众所周知,中国刑事司法确认“无罪推定”是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和1997年的刑法修改之后,在此之前基本上是以重刑主义和疑罪从有的原则进行。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省高院顶着 “死者”亲属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的压力,不为“民愤”所左右,坚决“刀下留人”,避免冤杀无辜,无疑是具备了勇气与正义的。

    佘祥林案件也暴露了过去中国刑事司法中的许多弊端,比如刑讯逼供问题、先定后审问题、有罪推定问题、上访上诉认定为不认罪服法问题,等等。但看到这诸多弊端的同时,也要看到进步和积极的因素。比如佘祥林冤情清楚后,当地司法部门迅速启动了重审程序,国家赔偿也提上了议事日程,荆门市市委书记当面给佘祥林赔礼道赚,对媒体的各种报告都采取宽松和宽容态度……当然,所有这一切难以弥补佘祥林失去的自由,但是政府和司法部门对错误的改正诚意也是真实的,对已经发生错误的补救措施也是积极的。如果事件回过头去15甚至25年,又会是怎样一种情形呢?

    针对佘祥林案件,我们期待更多的人以一种历史的辩证的态度来对它进行理性的思考,而不是简单地表达愤恨与不平。如果不历史地看待佘祥林案件,可能会对事件性质作出错误判断。如果只是看到了佘祥林案件中消极因素,就会忽视中国司法文明进步的脚步,觉得中国司法的前途一片黩淡而丧失信心。但只看到积极因素,而忽视消极因素,就会因缺乏反思而让问题得不到合理迅速的改正,很难保证同样的冤情不会在将来重演。 (作者:刘伟成)

    来源:红网

    不能以造成冤案的方式来纠正冤案

    昨天上午9时,“佘祥林杀妻案”在湖北京山县人民法院一楼刑事审判庭重审。结果当然不出众人所料:法庭宣判佘祥林无罪,当庭释放。

    佘祥林沉冤昭雪,自然是令人兴奋的事情。不过,此案重审的程序,却不乏让人怀疑之处。媒体的报道指出,昨天上午的庭审“原计划”半个小时就能结束,可是到上午10时42分,法官始宣布判决结果,比“原计划”延迟了一个多小时。

    这个“原计划”,正是令人诧异处。法庭审理案件,究竟将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恐怕连主审法官都不能预料。当然主审法官可以事先有一个大概的计划,并且运用他的合法权力,控制庭审过程。不过,佘案重审的时间计划,却并非出自主审法官之口。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有意思的细节:前天下午6时30分,湖北省市有关部门领导,在京山县某宾馆举行简单的新闻发布会,称佘祥林案庭审时间为30分钟,并将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释放。由法庭之外的部门官员提前一天公开宣布庭审持续时间和庭审结果,法庭开庭又有何意义?

    更值得注意的是,被告辩护人张成茂律师在前天下午官方新闻发布会召开前两个小时,通过电话向湖北省高院提出延期重审申请,并通过书面形式向京山县法院递交了延期审理申请书。辩护律师之所以提出这一请求,主要是因为,他曾于当天上午前往荆州地区中级法院,希望能查阅1994年该院判处佘祥林死刑时的案卷材料,但被法院以正在研究案卷材料为由拒绝。张律师认为,不读案卷,无法进行充分辩护。假如法庭是在他没有拿到案卷的情况下强行开庭,是否忽视了辩护律师的权利,而违背了法律当有的程序?

    佘案重审,自然是洗冤纠错的人心所向,但更是尊重法律、兑行法治的逻辑程序。上述的种种,隐隐又透出“先定后审”的司法惯性。虽然这一次重审的结果如何,大家早有一致的判断,但司法赖以存在的理由就在于,它不是根据法官、民众、检察官、律师的直觉简单地得出结论,而是透过复杂的程序,通过对证据的展示、答辩、质证,并由法官依照法律作出裁决的。即使裁决结果在常人看来似乎是一目了然的,但司法程序过滤了人们的激情和偏见,而保证了结果的公正。

    佘祥林的悲剧,当初其实就是因为“一目了然”地“先定后审”而荒唐定案的。如果我们拥有一个“先审后定”的司法制度保障,无论是在哪一个层次,佘祥林的悲剧都是可以避免、挽救的。

    佘祥林无辜蒙冤,相关司法人员当然应该承担责任。然而,如何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法律上有严格规定,考虑到司法的性质,也当谨慎从事。而从目前媒体透露出来的信息看,荆门市的处理过程,似乎并未严格依照程序,而存在相当大的随意性。相关人员目前均被停职、接受审查,但这些人员具体违反了哪些司法程序,其过失、疏忽究竟在哪里,似乎并未具体落实。在这种情况下免除其司法职务,尽管似乎也是“一目了然”地“理所当然”,但倘若又犯了这些人铸成佘案之错的“先定后审”痼疾,那同样是值得警惕的。

    在司法领域,程序正义也许比实体正义更重要。其间的逻辑一再被具体的冤假错案所证实。佘祥林悲剧要求得到解决的,不仅仅只是这个冤案是否能得到就事论事的纠正,而更在于导致如此冤错的制度设计是否会因此得到矫正,司法程序的正义安排此后是否会得到严格执行。人们之所以关注佘祥林案,除了同情佘祥林之外,更多的是希望此案能够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向着法治、正义的方向演进。

    然而,佘案重审及地方政府追究有关司法人员责任的程序安排却表明,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政府部门,似乎并未痛切地意识到导致佘祥林悲剧的根源。倘若在纠正佘祥林冤案、追查相关人员责任的过程中,虽然满足了中国社会传统性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淳朴民意,但使用的却依然是那套罔顾程序正义、司法独立的“先定后审”思路,那佘祥林一案的价值将大打折扣。

    在司法改革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的当下,人们不能不问:佘祥林冤案能否推进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的变革?(作者:社论)

    佘祥林真的无罪吗?

    

    4月13日,湖北京山法院将开庭再审佘祥林“杀妻案”。该案最后的结果可以说毫无悬念。对此,《##时报》4月12日的报道大标题是“法院明日宣判佘祥林无罪”,内文称:“市委宣传部一名工作人员介绍,在明日开庭时,只会对佘祥林进行无罪宣判,不会……”。其实不独该报,近段时间来,全国几乎所有的媒体在报道佘案时,都是这样说的——法院将宣判佘祥林无罪。也许有人会说,是啊,这难道错了吗?

    我认为这样说确实是错的。我相信,包括本人在内的所有获悉过佘案相关报道的公民,都会毫不怀疑地认为,佘祥林确实是无罪的。但是,我们内心相信佘无罪,跟佘无罪,完全是两回事。当初判决佘有罪的是法院,那么最后判决他是否有罪的也应该是法院。最后的再审还未进行,非司法机关的有关部门凭什么说,法院将对佘祥林宣判无罪?

    司法机关判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是要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的,而且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具体到佘案,尽管大家都相信佘是被冤枉的,但是我还是想看到,法庭对佘案的最后判断,是建立在这样的证据基础上的:有关技术鉴定,现在大家所见到的张在玉,确实就是当年的佘妻;当年的无名女尸,确实不是张在玉。如果今天的再审真的像京山法院有关负责人所言,“五分钟就完了”(4月11日《##日报》),也就是说,仅仅宣布当初的被害人安然无恙,所以对佘的杀人指控不成立……那么我认为是草率的。

    在此之前,所有声称法院将宣判佘无罪的官方发言,我以为从严格意义上说,都是一种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实际干涉。我们不要忘了,当初宣判佘犯有死罪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庭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虚置了。根据4月8日《人民日报》的报道,这宗冤案之所以形成,其中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是:荆门市政法委召开“协调会议”,为法院审判“定调子”,“先定后审”,终致无罪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然而我们不无遗憾的看到,15年后,对佘案“定调子”,“先定后审”的,还是当地的非司法公权机关和当地的主要领导人。

    《##时报》4月12日的报道还说:“当时审办佘祥林冤案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涉案人员一律被停职,接受荆门市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部门抽调出的工作组的审查。”此举当然很有必要。但是,这难道仅仅是公、检、法三家的具体办案人员的过错吗?即便把当时的政法委决策人也抖搂出来,又能怎么样?

    依我看,最关键的,还是要从体制上解决法院独立审判权的真正落实问题。我坚信佘在“杀妻”这件事上是被冤枉的,但是我更希望看到法院能在没有任何外来因素干扰下,经过独立的、合乎法定程序的审理——哪怕看上去像是“走过场”,最后还佘祥林一个清白

    来源:新华网

    冤案是深刻的反面教材

    发生在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案,令人吃惊,令人愤慨。公众对这个案件的关注,充分体现了人们对进一步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渴望,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同。对那些草菅人命、渎职失职的官员,一定要追究他们的责任;对受害者一定要依法进行赔偿,用实际行动保障公民的神圣权利。依法处理冤案,就是显示政府的诚信,显示法律的公正,显示我们的制度确实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制度。

    仅此还不够。此事发生在法制建设日益加强的时期,经过那么多官员和执法人员的手,实在不可思议。因此,有关部门完全有必要将其列为反面教材,警示执法人员,绝不能允许这样的冤案再次发生,否则就会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声誉,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在这起冤案中,许多现象十分发人深思。比如怀疑对象被刑讯逼供,上访群众受到拘捕;正当申诉置之未理,合法辩护未予采纳;敢于作证的群众受打击,怀疑对象的孩子被株连……这些现象,与党和政府一直提倡的依法治国精神格格不入,与民主和法制背道而驰。这样的地方不整顿、不处理,当地的政府和执法机关还谈什么爱民,还有什么信誉!

    冤案是深刻的反面教材。细理来龙去脉,可以看到,未审先定、刑讯逼供、疑罪从有等违法行为和错误思维,是导致冤案的主要原因。现实是最好的老师,这次冤案,再一次以无辜者触目惊心的血泪警示我们,我国法律已经确立的疑罪从无的原则,必须在实践中坚决执行;对案子的侦查、起诉和审理,都必须依法、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冤案的发生也再次告诉我们,民主和法制建设依然任重道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要落到实处。

    佘祥林案件披露后,湖北的领导十分重视,要求严肃查处。当地现任官员已经向受害者表示了公开道歉。道歉,其实是一种表态,是对自己管辖地区出现的严重错误进行反思,是当地政府机关对民意的积极回应,也是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受监督、整顿纲纪迈出的一大步。这说明,党和政府是绝不会放任冤假错案发生的,也绝不允许渎职失职者逃避责任。

    当然,道歉弥补不了受害者家破人亡的巨大损失。道歉应该注入更加具体、更加务实的内容———追究责任、检查漏洞,完善法制、革除弊端,接受教训、根除冤案。特别是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全国的法律、社会工作者对这个案件有见地的分析、研究和建议,使之成为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条经验。 (建达)

    来源:人民日报

    佘祥林“杀妻”冤案的教训必须记取

    佘祥林“杀妻”案13日重新审理,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的佘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这起案件本身已没有什么悬念,之所以仍能受到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这起因“死者复活”而被发现的错案,唤起我们对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弊端进行深刻反省,也警醒那些手执生杀予夺大权的办案人员纠正办案理念的偏差,避免类似悲剧再度发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佘祥林“杀妻”冤案中的一系列现象表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些错误理念如疑罪从有、息事宁人和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无辜等等,不仅在一些地方成为习惯,而且成了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一桩刑事案件发生了,办案单位和人员生怕放纵了“坏人”,担心原告一方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便在证据不充分甚至漏洞百出时设法结案,有的地方甚至生拉硬拽地办“铁案”,人为地排除翻案的可能性。新闻记者对此案所作的调查采访显示,有罪推定、未审先定导致的冤案、错案,给当事人权益带来巨大的伤害,也说明依法治国仍然任重道远。

    佘祥林“杀妻”冤案已经引起我国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湖北省京山县检察机关已对该案诉讼进行全程调查,并将进行责任追究。法院也准备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佘祥林予以赔偿。这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方略、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现实价值,而且显示在我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任何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司法、执法行为,都要承担责任追究的风险。

    佘祥林的冤情在这样一个阳光明媚的春天得以昭雪,带给我们的既有对过去的沉重思考,也有对未来的美好向往。我国已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护原则正在得到落实。总结经验,记取教训,彻底转变观念,严把办案质量关,把每一个人命关天的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这应当是佘祥林案件留给公检法机关的最大教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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