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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3.15)


导读
未成年人犯罪升幅惊人 我国酝酿建立少年法院
手表不准耽误生意 山东一消费者索赔10万
以“向媒体曝光”为由索赔是敲诈吗
下班途中骑车受伤 不算工伤吗

    
未成年人犯罪升幅惊人 我国酝酿建立少年法院

    去年一年,各级法院依法判处未成年人罪犯70086人,上升19.1%。在各类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升幅最高。

    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报告中的这一数字,引起两会代表委员的共同关注。据了解,我国正在研究酝酿在条件成熟的部分大中城市试点设立少年法院,以便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介绍,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手段成人化、年龄低龄化、犯罪暴力程度加剧等特点。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到目前为止,在全国法院共建立了2400余个少年法庭,共有少年法庭法官7200余名,基本上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去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过社区功能,使更多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矫正。

    沈德咏分析认为,由于立法上的不足,一些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条款缺乏实际操作性。当前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上,各相关部门尚未形成科学、配套的工作制度。

    “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机制,应尽快制定出科学、完备的法律,并依托法律,建立起政府、司法机构、社会组织、社区、学校、家庭之间协调、高效联动的工作制度。”沈德咏说。

    目前,我国部分少年法庭已开始尝试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把专业审判触角延伸到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

    据了解,1991年制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有关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的司法解释,可望今年出台。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表不准耽误生意 山东一消费者索赔10万

    日前,山东省枣庄市一消费者认为因购买了不合格手表而耽误了10万元生意,一怒之下向商家索赔10万元。

    不久前,山东省枣庄市消费者齐先生在一商场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了某款名牌自动机械手表。不料,用后不久就出现了“计时误差”问题。后来经当地有关部门检测鉴定,这款表每24小时误差120秒,超过了这种型号手表合格品每24小时误差-50秒-+90秒的行业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商品,并依法出具了鉴定证明。齐先生认为,由于表计时不准,导致自己错过了一个标的合同额10万元的“商务会谈”,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向枣庄市工商局市中分局投诉,要求这家商场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来源:深圳特区报

    

以“向媒体曝光”为由索赔是敲诈吗

    2004年9月13日,沈阳市民李树茂在中街购买了沈阳市某食品厂生产的月饼20块,他在其中一块月饼馅中发现了月饼皮,怀疑是陈馅所致,于是,李树茂打电话给食品厂厂长,要求赔偿5000元。同时提出:“如果这件事解决不好,我就找媒体给你们厂曝光,给你们来个连续报道……”随后,他提供一个卡号,要求“10分钟后存入5000元,否则就让这事儿明天见报”。

    9月15日,李树茂如约来到中街一家商厦与食品厂厂长见面。讨价还价后,李先生拿到了赔偿金4000元。就在他刚把钱放入裤兜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对李树茂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树茂以所购买的月饼质量有问题,要向报社反映、曝光相要挟,使用他人的手机号码、银行卡账户进行敲诈,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在诉讼过程中,检察院以该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许撤诉。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表示,一旦有新的证据,不排除继续追究李树茂的法律责任。

    “向媒体曝光”算不算“威胁手段”,是不是敲诈勒索?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建华表示,“根据消法规定,李先生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且其与生产厂商一直处于协商过程中,其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是民事范围内的索赔协商行为。”他认为,当事人本身的话语虽带有一定威胁性质,但是其作为“要挟”的内容本身并不违法。如果他“要挟”的内容本身是违法的,那么他这样的行为才属于敲诈勒索。 (《广州日报》3.8)

    来源:光明网

    
下班途中骑车受伤 不算工伤吗
    张文等 文

    2004年4月11日晚,在武汉鸿源碳素公司上班的朱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因下雨路滑,朱某避让大货车时摔倒,造成左小腿骨折,治疗费花了近1.2万元。随后,朱找厂里要求报销医疗费,答复是:如果是工伤就全部报销,否则不报。

    2005年1月,经江岸区劳动局认定,朱某下班途中骑自行车受伤不属工伤,只有受到机动车 事故伤害才可认定为工伤,所以医疗费由企业和职工协商解决。

    见报销无望,2005年2月1日下午,朱某的丈夫殷某走进鸿源碳素公司谭某办公室,拿出自制炸弹,打开汽油瓶,要求谭某拿1万元来,“否则引爆炸弹与你同归于尽”。谭遂通知财务室从窗户送来8000元,加上自己身上的2000元,凑齐1万元后交给殷。殷留下一张欠条后,骑摩托车离开了现场。

    当晚11时,因涉嫌制造爆炸,殷某被抓获。

    人们在谴责殷某的鲁莽行为的同时,也质疑工伤认定只认“机动车”的标准。对此童高波律师认为,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原来规定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相比,有较大改变。作为一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本身应有注意义务。《条例》如此规定,是为了平衡职工与单位双方的利益。(《中国劳动保障报》3.9)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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