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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3.8)


导读
河南:“学生作弊被开除案”法院判学校败诉
诉侵权“清华”不能随便用


河南:“学生作弊被开除案”法院判学校败诉

    河南省首例因考试作弊引发的受教育权诉讼3日开庭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郑州大学对原告大学生董某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原告董某现年23岁,原是郑州大学材料工程学院2001级的一名学生。2003年3月2日,读大二的董欣在《概 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补考时,因家境贫穷担心交不起补考费用,再加上当天鼻炎发作,让同学张某代考,被监考老师发现。

    3月6日,董某向学校呈交检查,并多次向老师作出检讨,希望学校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郑州大学仍然以严肃校纪为由,于2003年4月4日对董某和替考者作出“勒令退学”处分。

    董某认为,郑州大学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侵犯了他受教育的权利;且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权利,但学校没有给予自己申辩的机会。2003年12月3日,董某把母校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或变更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郑州大学认为对董某做出的处分是适当的。校方解释说,根据《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外部行政行为,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被告作出处分之后,已将结果告之原告本人,已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故原告诉称被告未给予其书面材料的说法不能成立。

    审理此案的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校期间与被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殊行政关系,且被告对原告的处分已侵犯到原告的受教育权,故该行政行为不是内部管理行为,而是准行政行为,原告、被告之间因“勒令退学”引发的争议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案中,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并未将决定送达,也没有告诉学生申辩、申诉权,更没有将处分送报有关部门备案,属行政程序违法;另外,学校制定的校规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学校据此作出的处分明显过重,显失公正。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拿到判决书后,董某及其辩护律师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而校方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回去和当事人商议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来源:新华社

    
诉侵权“清华”不能随便用

    清华大学日前向海淀法院起诉,状告北京中天华亿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清华大学或清华名称,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公证费等费用5000元。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清华大学称,今年初他们发现被告及其各地分校和代理商在自己的宣传材料和自办网站中,自称其为“清华大学中天华亿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基础教育网校”,并宣称其是从“清华大学远程教育机构分支出来成立的”,或是“以清华大学为主体,由清华大学主办中天华亿负责市场运营,该公司的主打产品中天华亿远程教育软件是清华大学开发研制的最新教育产品”等。被告大量印制突出显示“清华大学”字样的宣传品,并提供给其代理商用于招生宣传。而事实上,清华大学从未授权被告使用清华大学名称,也与被告不存在任何关系。

    清华大学认为,中天华亿未经原告授权以清华大学名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虚假市场宣传和营销,侵害了原告的名称权,给原告的良好声誉和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上述侵权行为,但被告继续以清华大学名义进行虚假市场宣传和营销,不断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代理商,大量推销学习卡等产品。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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