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电信卡过期余额应退消费者“林肯车撞人案”一审宣判江苏南通“油变水”案一波三折又开庭 电信卡过期余额应退消费者
京津沪渝四消协昨天联合致函四大电信巨头要求———
本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京津沪渝四消协昨天联合致函我国四大电信巨头,要求电信卡过期余额应退还消费者。
据记者了解,3月3日上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代表上海、天津、重庆四直辖市消费者协会(消委会)向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网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电信)四大电信公司,正式递交《关于电信卡过期,余额应退还消费者的函》。在函中,四直辖市消协(消委会)提出,电信卡是分次履行的预付费合同,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义务终止,卡中如有剩余金额,则要承担返还义务;经营者随意侵吞卡内余额构成不当得利。
京津沪渝四直辖市消协(消委会)提出,近两年来,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的消费者协会(消委会)和全国的一些省市消费者协会都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电信卡余额不退”,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2004年,全国消协系统也对这一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公开点评,并将点评意见向电信企业进行了沟通和反馈。但是,有关电信企业至今对此问题仍未作出积极反应。今年2月24日,国家信息产业部发出的《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电信卡有效期过后,卡内仍有余额的,各电信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徐曼)
来源:《北京青年报》
“林肯车撞人案”一审宣判
长春市中院判处付中涛死刑,受害者家属还将追究林肯车车主连带责任
昨日8时40分,引起广泛关注的白色林肯车拖死小女孩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长达5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审判长陈世谦当庭宣判肇事司机付中涛一审死刑。付中涛当庭提出上诉。
付中涛被诉故意杀人
8时40分。长春市中院10号审判厅,坐满200余名群众。随着“咣当”的脚镣声,穿着囚服的付中涛被带上审判席,和他一起受审的还有涉嫌窝藏罪的女友王硕。
公诉人称,付中涛本人及其同在车上的大妹妹付立娟向公安机关供认,他们在逃跑时,明知车底下有人,之所以继续加速逃跑,就是为了逃避责任。法医的鉴定结论分析,小女孩是被拖死的。另外,根据交警的现场勘查结论,3处事故现场都表明,肇事司机存在主观故意;并在逃跑途中,付曾下车检查车底,看车下是否有人。公诉人称,所有证据都表明,付中涛犯有间接故意杀人罪。
付中涛当庭翻供
公诉人发言过后,他当庭翻供,称他不知道逃跑时车下拖有小孩,中途也没有特意停车往车底下看小孩还在不在。付的妹妹付立娟也跟辩护律师称,她从来没有说过“人还在车底下”这句话。
“那你为什么签字?”“公安机关写的字太草了,看不清”。对于付中涛的回答,公诉人当场驳回:“笔录在这,字迹非常清晰,白纸黑字”。
审判长当庭宣布播放公安机关讯问付中涛时的几次视听资料,这些音像显示,付中涛在自己接受第三次讯问时,承认了知道车底下拖着小孩,还加速逃跑,并知道这样做的后果会造成小孩死亡。庭审时付中涛这样解释道:“我妹妹、父亲都在场,我不想连累他们,他们(警察)想要啥结果,我就都说啥了,那都不是实话”。
控辩双方激烈辩论
付中涛在肇事逃逸过程中,是否清楚车底有人成了焦点问题。为此,公诉人与付中涛及其辩护律师展开激烈辩论。付中涛的辩护律师称,付在逃逸过程中,由于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再加上付对白色林肯轿车并不十分了解,且车底下挂人属极少见的事情,是突发意外事件,正常的思维尚且不能判定,更何况只想逃跑的被告人。由此,从付中涛的主观意识和客观条件及逃跑时的心态上断定,不能支撑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
审判长陈世谦针对付中涛的翻供问到:“逃跑时,你能不能确定小女孩在车底下?”付中涛肯定地回答说:“不能”。“那你能不能确定小女孩撞倒后留在现场?”付中涛一时语塞。陈世谦称,法庭认为:被告人付中涛驾车将被害人肖金萍撞倒后,被害人肖金萍被卷入车底,并看见旁观群众示意其停车而不采取措施,还驾车加速行驶将被害人拖出2300余米后,致被害人肖金萍开放性颅骨骨折,重度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被告人付中涛的放任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付中涛最后陈述露悔意
付中涛最后陈述时说了这样几句话:“经过在看守所一个月的反省,我自己感到后悔、痛苦,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民事赔偿;如果有可能,我愿意用我的命换小女孩的命,但这些现在已经不能用语言来弥补了。”
付中涛女友王硕在最后陈述时说,她现在感到后悔,因为自己的年轻和无知酿下苦果,她希望法庭考虑到她还是学生,给予其宽大处理。
肇事者当庭被判死刑
13时7分许,休庭合议结束后,审理工作再次开始。最后审判长陈世谦宣判:2005年2月1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付中涛驾驶套用牌号为黑R-32168号白色林肯轿车送其妹付丽娟回九台市,在长春开关厂附近将行人肖金萍(女,1996年1月26日出生)撞倒。法院认为,付中涛驾车撞倒肖金萍后将其卷入车底,并在旁观群众示意其停车时不采取措施,还加速行驶将肖金萍拖出2300余米,致肖金萍开放性颅骨骨折,重度脑损伤而死亡。虽然付中涛当庭否认有主观故意,但其放任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从严惩处。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中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付中涛当庭提出上诉。法院认为,王硕明知付中涛驾车致他人死亡,还多次与付接触并资助其2300元,为付买火车票,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案发后,王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14.8万民事赔偿获法院支持
在昨日庭审中,死者家属肖云成提出了148642.52元的民事赔偿要求。获得法院支持。法院有关人员还告诉记者,肖家还要追究车主的连带责任。《巷报》供稿
来源:《新京报》
江苏南通“油变水”案一波三折又开庭
历时近三年在江苏南通地区颇有影响的徐晓杰“油变水”案,3月1日在启东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择日作出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2002年7月下旬,被告人徐晓杰向某石油公司购买90号汽油200吨,同月30日由茹成宝、王长江所有的皋航油158号船将164.587吨运至徐晓杰夫妇所有的新华桥油库。当日下午4时至当晚8时卸油结束,双方商定第二天测量验收。次日,经双方多次测量均误认为缺少84.704吨汽油。同年8月1日,启东警方接双方报案后即对茹、王进行审查,并于同月4日以涉嫌侵占罪对两人监视居住。同月7日,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该汽油质量无问题。同月9日,徐晓杰、龚飞等人在对油罐放水后发现汽油并未缺少,但徐晓杰仍于同月11日要求与茹、王签订赔偿协议。同月13日、19日,启东警方又分别对王、茹二人刑事拘留。其间,茹成宝之妻试图服药自杀未果。同年9月4日,启东警方因证据不足将茹、王二人释放。徐晓杰于同年8月16日,以公司名义向启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如皋市江海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市方成油品运输有限公司、茹成宝、王长江共同赔偿84.704吨90号汽油短缺款267664.64元。此案民事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程序。2004年4月29日,徐晓杰被通州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庭审中,被告人徐晓杰在回答公诉人为何要隐瞒汽油实际不缺的真相,而导致一审裁判错误讯问时称,提起民事诉讼后已经产生了几万元费用,如果道出实情,损失则无法挽回,当时是骑虎难下,现在想起来后悔莫及,真是偷鸡不着蚀把米。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