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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为了孩子,侵权者住手

作者:张智敏
近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了拼玩识字发明人陈淑红状告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董浩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

    状告节目主持人董浩

    陈淑红在起诉书中称:2001年10月17日,原告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多规格笔画拼字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2003年1月,原告的“多规格笔画拼字玩具”与配套教材公开向全国销售,其社会反映良好。

    2004年以来,市场上销售的“天天10字”智能早教机与原告的专利产品极其相似,该早教机的《指导手册》中署名发明人是董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经比对,所谓以被告董浩为发明人的产品外观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图形极其相似。被告“发明”的产品中的笔画部分有59个与原告产品完全相同,占该专利产品(全部)61个笔画的97%;特别是38个常用的横、竖、撇、捺、点竟完全相同,占该部分的100%;其余多出的16个笔画中,有9个是原告专利产品中相同笔画的不同规格或与之相比稍有变形,有7个是公知的汉字标准笔画。这16个多出的笔画,有的使用率低,不必特别设计;有的组字功能差,在原告的设计产品中已被剔除。

    被告董浩未经原告许可,以个人名望和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和经济上的不同损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水上有尸,乱撒尿;衣服穿前,破裤裆;女在身下,姿态美;长出尾巴,是羌族;皇帝刚加冕,皇后就分娩……如此内容的儿歌出现在《天天10字》中,这哪里是教孩子识字,这简直是对汉字的糟蹋,也是对孩子们心灵的污染。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请你们住手吧!”陈淑红气愤地说。

    2005年1月27日,在北京创造学会举办的“创造发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说到自己的“拼字玩具”专利屡遭侵权,陈淑红女士眼含泪水讲述了自己发明“拼玩识字法”的艰难过程。

    发明缘于教女儿识字

    “拼玩识字法”的发明始于1991年,当时陈淑红刚有了自己的孩子,“女儿5个月大的时候,我就想教她识字。可刚认了二十多个字,她就没兴趣了。我知道孩子是有潜能的,问题出在方法上。”

    经过了多次修改、完善,“拼玩识字法”试验在女儿身上获得成功。为了更好地推广这种识字方法,2001年,在部队当了22年护士的陈淑红忍痛转业。让更多孩子成为小“神童”,成为她新的人生梦想。

    在朋友的好心提醒下,陈淑红为自己的发明申请了专利,1995年,国家专利局授予其拼字玩具外观设计专利,2001年和2002年,她又获得和拼字玩具有关的两项专利。

    侵权事件不断发生

    2002年12月,《拼玩识字法》第一版出版,两周后登上北京新华书店畅销书儿童教育类排行榜榜首。

    “识字法”逐渐被社会认可,由于其中蕴涵了巨大商机,找陈淑红的人多了起来。对于来谈合作的人,陈淑红缺乏必要的防范之心。一些人在拿到内部教学经验总结材料后,很快消失得无影无踪。没有多久,一个和陈淑红拥有专利权的拼字玩具几乎一模一样的拼字玩具,就会在市场上出现。

    “侵权的人中,既有昔日的卖药者,又有自称原为某地方科委的工作人员,有自称为研究汉字的博士,还有电视节目主持人。”

    维权之路艰难而漫长

    2005年2月4日,陈淑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得知由董浩发明的“天天10字儿童早教机”与我的“拼字玩具”极为相似时,我十分震惊!在董浩自己作前言的所谓著作中,把好端端的“拼玩识字”儿歌糟蹋得不成样子,这不但不能很好地教孩子识字,而且对他们幼小的心灵更是严重的污染和误导。为此,我给中央电视台台长写了一封信,可惜至今没有下落。

    在董浩之前,已有烟台“千字童”等对我的发明进行剽窃,我已对其进行起诉。

    陈女士说,最近国家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国家广电总局也发布了《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职业道德准则》,其中,专门有“播音员主持人不能将自己的名字、声音、形象用于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文章、图片及音像制品中”的规定。董浩的行为恰恰是“全方位”地违背了这一原则。

    对于陈淑红的起诉,董浩在答辩状称:原告是“经过严密策划操纵的,他们之所以选择我董浩开刀,是因董浩是名人,打我更容易引起媒体炒作。当然他们最根本的目的是对我敲诈勒索,以及通过关系利用法律、操纵媒体对此事进行恶性炒作,以达到他们的商业目的。”

    2月23日,法院进行第一次开庭。董浩没有出现在开庭现场。原告方拿出了自己的专利证书和两种产品对比表,证明陈淑红享有“拼字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同时证明董浩“发明”的“天天10字早教机”产品中的59个笔画与原告产品完全相同,占原告专利产品全部61个笔画的97%。

    而被告董浩的代理人却认为,董浩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经销者,没有任何侵权行为。虽然被告侵权产品上有董浩的个人形象,但该行为是厂家的违约行为,董浩不是合适的被告。至于“厂家”违反了和董浩之间的什么约定,该代理人没有说,该代理人也没有拿出董浩和厂家之间的协议以示董浩的清白。

    由于原告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宣判。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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