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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试管婴儿告医院索赔130万
温州中银“腐败楼”案:原行长因漏罪再被起诉
    
试管婴儿告医院索赔130万

    起诉书中称北大人民医院过错导致其母死亡,被告认为不存在过错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昨日,国内首例试管婴儿起诉医院案在西城法院开庭。7个月大的试管婴儿雯雯(化名)作为原告,状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导致母亲在生下她两个月后去世。

    试管婴儿为母索赔

    雯雯的父亲方先生及两位律师作为她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来自湖北的方先生原来在北京一家外企做首席代表,事情发生后,带着女儿返回了武汉。

    方先生称,他和妻子恋爱8年后结婚。2003年,妻子在人民医院接受了试管婴儿移植手术。

    去年6月22日,妻子做产前检查时被查出患有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羊水过少等异常分娩情况,医院处理计划为“尽快阴道分娩”。6月24日到28日,医院5次为妻子注射了催产素。其间,因为妻子疼痛难忍、尿血,家人曾要求医院做剖腹产,但医生说产妇血小板低且动过手术,适合顺产。家人听从了医生的建议。

    去年6月27日9时,医院为妻子实施了人工破膜加催产素引产,15个小时后,妻子才生下女儿。但被转到病房不久,妻子突然出现不适,心肺停止并丧失意识。医院为深度昏迷的她实施了子宫全切手术。9月18日,昏迷了两个多月的妻子停止了呼吸。

    方先生认为,医院在产妇存在多种不适宜进行阴道分娩因素的情况下,拒绝实施剖腹产,严重违反医学常规,误导家属认为剖腹产对产妇有害,未尽合理告知义务,救治措施不力,存在严重医疗过错。刚7个月大的雯雯作为原告,向医院索赔各项损失130余万元。

    患者签字医院可否免责

    面对患者家属指责,人民医院称,自己严格按照诊疗常规、规范实施医疗行为,并及时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误导”,医院对于患者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赔偿。

    同时医院多次提到,在采取关键的医疗措施上,都是经过患者和患者家属同意签字的。如“家属同意进行催产素引产”,“医院建议应尽可能阴道分娩,家属同意并签字”等。

    对此,原告律师提出“专家责任”问题,他认为,家属不懂医学知识,只有听从医生的,尤其是在患者危急情况下,无法不签字,但医院不能因此就规避掉自己的责任。

    原告一方认为医院应举证自己不存在过错,表示不申请做医疗鉴定。

    庭审持续了一整天时间,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来源:新京报

   
温州中银“腐败楼”案:原行长因漏罪再被起诉

 花3500万元打造的中银大厦是个豆腐渣工程

    备受社会关注的温州中银大厦“腐败楼”的主要责任人原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行长叶征、分行基建办主任陈传信均因漏罪再度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提起公诉,28日上午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现年67岁的被告人叶征和现年68岁的陈传信,均于2003年3月,因受贿罪分别被市中院和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5年,后都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据悉,1995年6月20日,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投资3500万元,开工建造22层的中银大厦。1997年大楼封顶。经温州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及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等多次检测、鉴定,认定大楼主体工程及地下基础工程质量均不合格。2004年5月1日,温州市政府根据国家级建筑工程质量专家组的“终审”建议,废除“加固”方案,对“腐败楼”实施定向爆破拆除。

    2001年,纪检及司法机关查出中银大厦特大腐败案,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涉案人员43名。部分相关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刑。但叶征受贿案与腐败楼无关。此后,社会各界对叶征的追责声不断。大厦一爆破,损失额随之确定。温州市公安及检察机关即启动追责程序。

    检察机关查明,1995年6月,投资数千万元的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的“中银大厦”开始施工后,时任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的叶征没有依法为工程建设配备相应的经济管理人员,未对支付工程款进行严格管理,也没有配备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与委托相应的工程监理单位。时任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基建房改办主任的陈传信在具体组织实施中银大厦的建设过程中,在未能确定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直接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月报表上提出付款意见,没有对工程支付款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没有配备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向上级建议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自己也没有认真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管理。叶征和陈传信的两人行为致使中国银行温州市分行在1995年5月至1998年5月间,共超进度支付工程款达1162万元,且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中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直至1998年7月中银大厦进行中间验收时才被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现混凝土强度不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04年5月18日,中银大厦因严重质量问题被爆破拆除,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500余万元,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叶征、陈传信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对中银大厦的工程建设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和《刑法修正案》有关之规定,应当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日出庭为叶征担任辩护律师的金克明认为,叶征不是中银大厦的直接主管行长和基建办的具体负责人,他只能承担行政上的领导责任而非刑事责任。中银大厦曾经国家权威机构检验,加固后可以达到安全性,故大厦被拆不能认定“后果严重”。

    当日庭审后,法院未当庭判决,将择日作出判决。(新华网杭州2月28日电 张和平、吴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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