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云南富源执法队十万元私了命案 广东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居全国第一 父子串通无偿转让财产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云南富源执法队十万元私了命案
1月31日凌晨4时许,云南富源县后所镇庆云村村民吴正昌在睡梦中被几个穿警察制服的人突然带走。当日上午7时许,庆云村委会治安主任敖成富来到吴正昌家,告诉其妻肖小娣“吴正昌跳车摔死了”。2月2日,后所镇国土资源执法队与死者家属签署了一份《经济补偿协议书》,以10.5万元“私了”此事。吴正昌死亡后,其家属认为吴正昌死得“不明不白”。
■凌晨时分突然被抓
1月31日凌晨4时许,尚在睡梦中的吴正昌和妻子肖小娣突然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惊醒,门打开后,几个穿警察制服的人走进屋内,问:“吴正昌呢?”肖说:“在床上。”按照肖的说法,这几个人听说吴正昌在床上后,立即扑过去,将他从床上提起来,一顿拳打脚踢。之后,他们连衣服也不让吴穿,用裤带把吴的双手反扎起来,押上警车。肖问这些人为什么要抓吴正昌,他们的理由是“吴正昌非法开采无证煤窑”。
当天上午7时许,庆云村委会治安主任敖成富来到肖小娣家,说吴正昌跳车被打伤了,伤势严重,要肖小娣及其哥哥到富源县医院去看望。可是,当肖小娣一家赶到医院时,吴正昌已经死了,其尸体已被放进了太平间。
■跳车致死疑点重重
对于吴正昌的死因,后所镇国土资源执法队的答复是“跳车摔死”。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吴正昌“摔死”的地点位于距他家住处约500米远的地方,吴“摔伤”后,参与矿山整顿治理的有关人员并未及时通知其家属,而是把他拉到富源县医院后,才通知了他的家人,可等到其家属赶到医院时,吴已经死亡了。
据吴正昌的三哥吴正起称,吴正昌无论如何也不会跳车。首先,吴正昌近期并未开煤窑,过去他曾是两座煤窑的矿主,但自从2004年农历五月初二被该镇国土资源执法队抓去关了半个月(对此,执法队的说法不叫“关”而叫“培训学习”),罚了1万元的款后,就再也没有私挖滥采了。
其次,吴正昌从家里被带走时,双手是被裤带反绑起来的,拉他的是一辆“猎豹”警车,一个双手被反绑的人怎么可以撬开警车的门跳车呢?再说,警车里怎么就吴正昌一个人呢?吴正昌撬警车门发出声响竟然没有人听到?
吴正起说,吴正昌死后,他的尸体除背部有擦伤外,其他部位并没有什么损伤。如果他真是从车上跳下的话,手脚或颈部等其他部位难免会有损伤;再说,如果吴正昌真是在距其住处500米远的地方摔伤,那么押解他的人员为什么要把吴送到县医院后才通知家属呢?
据吴正起称,当晚和吴正昌一起被抓的还有新华村一位名叫龙里生(音)的村民,龙事后对调查组说,他和吴正昌一起被拉走后,他看到吴从车上跳下并摔下陡坡。对此,记者于19日中午12时许电话采访龙时,他说,他要给后所镇派出所的李所长打个电话再告诉记者,但此后龙再也没给记者打电话,记者打他的电话却无法打通。
■“因故”死亡补偿十万
2月2日,后所镇国土资源执法队与死者家属签署了一份《经济补偿协议书》,以105000元“私了”此事。该协议书上写道:在1月31日凌晨的执法过程中,吴正昌“因故”死于县人民医院。
当天,县政法委组织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成立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死者家属通情达理,始终认为打击非法开采的煤炭执法是合理的,只要求给点经济补偿。工作组向镇党委、镇政府汇报并得到指示后,和死者家属达成共识,一次性给死者家属105000元补偿,包括死者的丧葬费、配偶的抚恤费、父母的赡养费和子女的抚养费等其他费用”。
■尸检报告遭遇雪藏
吴正起告诉记者,为了弄清弟弟的死因,他们曾多次到富源县公安局去索要其尸检报告,但公安局一直不给他们。
2月18日上午,记者前往富源县公安局采访,刑侦大队的两位民警说,吴正昌死后,县政法委牵头调查此事,公安局派出一名姓曾的法医参与进行尸检,由于是受政法委委托,尸检报告也就只能给政法委,而不能给死者家属。记者要求了解吴正昌的死亡原因,两位民警说,负责此事的民警下乡去搞“三同”(即与老百姓同吃同住等)去了。
■整顿煤矿因人而异
记者在庆云村采访时,许多村民向记者反映,当地整顿煤矿因人而异,一些有钱有关系的人的黑矿井没人去整顿,没钱没关系的人家,只要你挖过一天煤,执法队的人就经常拿着“黑名单”来要钱,没钱就把人抓走关起来。
就村民们所反映的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后所镇国土资源执法队队长沈应伟,他说这种问题根本不存在,其办公室主任尹洪宝也说“不可能”。
来源:《北京青年报》
广东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居全国第一
者日前从广东高院获悉:该省法院去年共受理各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644件,较上年增加1620件,增幅高达158%,受案数占全国的四分之一,居全国之首;涉外商事案件收案3847件,审结3003件,收案数与结案数均高居全国之首。
去年,该省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收案3847件,审结3003件。其中省高院收案368件,审结340件,结案率为92.4%,创历史新高。为解决涉外商事案件区域分布与有管辖权法院的区域设置不相适应的矛盾,在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增加东莞、佛山中院具有涉外管辖权后,2004年又获准增加了江门、中山、湛江、惠州四个中级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权力的法院。同时,省高院授权指定深圳宝安、龙岗、福田、罗湖四个基层法院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管辖权。截至2004年底,广东省具有涉外案件管辖权的法院达到19家。(张慧鹏 杜晓辉)
来源:《人民法院报》
父子串通无偿转让财产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浙江省丽水市一名男子为了不归还拖欠的债务,竟与自己的父亲串通,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其父,试图逃避执行。日前,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这种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2002年2月,丽水人叶颖龙出资12.7万元,以占注册资本总额25%的比例 ,与其家属共同申请成立一家花岗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颖龙。同年4月开始,叶颖龙与商人王朝贵发生业务往来,由王朝贵发货给在俄罗斯经商的叶颖龙。叶颖龙当年7月回国时,向王朝贵出具一张50万元的欠条。
而在此后的9月,叶颖龙与其父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将自己在花岗岩公司12.7万元的出资款额转让给其父,约定“乙方(其父)自本协议签字之日即将款额全数交付给甲方(叶颖龙)”。当时,公司拥有价值200余万元的资产,对外基本无债权债务。12月,花岗岩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叶颖龙的股东身份消失,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的父亲。
至2003年1月,叶颖龙分两次归还王朝贵3万元,其余未还。王朝贵为此将叶颖龙诉至法院。同年6月,法院判决叶颖龙归还所欠王朝贵的47万元。但到判决生效时,叶颖龙已没有资产可供执行。王朝贵便以叶颖龙和其父虚假转让资产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两被告间的财产转让行为。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颖龙与其父在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就应当明确股份转让款的具体数额,而不应该是“乙方自本协议签字之日即将款额全数交付给甲方”。根据花岗岩有限公司拥有商业用房、住宅用房等价值200余万元资产、对外基本无债权债务的事实,2002年9月叶颖龙转让股份时,他所占公司25%股份的价值应该大大高于12.7万元,如果不为逃避债务的话,叶颖龙不可能以12.7万元的价格转让。
法院认为,2002年9月,叶颖龙是在向王朝贵出具欠条、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向其父转让股份的,他显然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与其父恶意串通,无偿转让财产的;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王朝贵的债权,属于可撤销的行为。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撤销被告叶颖龙与其父之间的财产转让行为。现判决已生效,法院将对上述属叶颖龙所有的财产予以执行。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