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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2.21)


导读
审计署发言人:"完成对中组部审计"纯属编造
工行就牡丹交通卡案发表声明称未构成不当得利
新疆严查违法毁林开荒案 原尉犁县副县长被送审
鸡年知识产权第一案 长城商标引出亿元官司


审计署发言人:"完成对中组部审计"纯属编造

  昨天,国家审计署新闻发言人刘宝衡表示,有关媒体对所谓“国家审计署已完成对中组部审计”的报道纯属肆意编造,审计署可能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2月18日,上海某报发表了一篇名为“国家审计署完成对中组部审计但审计报告未公布”的新闻报道。文章称,国家审计署信息处处长赵平和审计科研所副所长崔振龙在接 受该报驻京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中组部的审计已经完成,但审计报告没有公开,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审计报告都对外公开。”文章发表后,立刻被各大门户网站转载。昨天,审计署新闻发言人刘宝衡对此发表声明,国家审计署“从未接受过该报的正式采访,也从未与该报社有过工作联系。”他同时表示,审计署强烈谴责这家报社肆意编造新闻的做法,并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郭鲲)

来源:《京华时报》


工行就牡丹交通卡案发表声明称未构成不当得利

  17日,针对市一中院判决“牡丹交通卡高额补办费案”工行败诉,记者采访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工行方面将不折不扣地执行法院的判决。但对于是否改变目前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工行方面没有 做出正面回应。

  昨天下午,工行北京分行发布了关于“牡丹交通卡收费”的声明。声明称,工行的行为是合法商业行为,并未构成“不当得利”,法院也认定工行的收费行为是合法的。工行在推出牡丹交通卡时,国内并无相关规定,补卡收费标准是根据工行自身服务的成本核算后得出的价格。由于代缴罚款只是牡丹交通卡中的一项功能,从本质上讲,牡丹交通卡提供的服务仍是商业性的。

  工行北京市分行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1999年工行推出牡丹交通卡时,本市300多万司机每人免费领取了一张。“每张卡制作成本是30.8元,免费送出的300多万张卡总价接近一亿元。为了推出牡丹交通卡,工行在前期系统开发上的投入也是一亿元左右。这还不包括后期系统维护和其他相关的人工费用。”这位工作人员说,1999年推出牡丹交通卡至今,工行共办理了一万张左右的补办卡,除去每张卡本身的制作成本,工行收回的总研发成本不到100万元。对于是否改变目前执行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工行方面没有做出正面回应。

  新闻背景

  2003年7月,司机喻山澜在自己的牡丹交通卡丢失后,到工行宣武支行白纸坊储蓄所办理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费100元。2004年4月,他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工行北京市分行和宣武支行告上法院,要求北京分行停止执行自定的收费标准,将新的补卡收费标准报请物价管理部门审批,并要求宣武支行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2004年7月底,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8月初,喻山澜上诉至市一中院。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决:工行北京市分行宣武区支行应返还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但一中院并未支持喻山澜要求工行停止执行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的诉讼请求。(记者 陈喆)


来源:《京华时报》


新疆严查违法毁林开荒案 原尉犁县副县长被送审

  从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州两级检察机关严厉查处有关塔里木河流域毁林毁草开荒行为,共立案查处4件4人,其中3人已被审判机关作出有罪判决。

  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对塔里木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优化极为重视,并投入巨资进行塔里木河流域生态环境建设。但当地个别领导干部却无视“西部大开发,环境要先行”的明确要求,或是玩忽职守,或是滥用职权,致使一些地方刮起了非法开荒风。对此,新疆巴州及尉犁县两级检察机关在较短的时间内便立案查处了原尉犁县林业公安派出所所长买某帮助犯罪分子逃脱处罚一案和原尉犁县林业局局长塔某滥用职权一案,两起案件均被审判机关作出有罪判决。

  去年9月,新疆巴州人民检察院又立案侦查了原尉犁县副县长阿某涉嫌玩忽职守、致使国家1700亩林地遭毁坏一案,目前此案已移送审判机关。

来源:《法制日报》


鸡年知识产权第一案 长城商标引出亿元官司

  拥有“长城牌”商标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今天上午将和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商标的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认为两被告侵犯了自己的长城商标专有权,中粮集团向两个民办企业提出了1亿元的索赔额。由于原告方中粮集团的企业知名度和上亿元的索赔金额,此案成为北京市人民法院近年受理的最大一起商标权纠纷,同时也将以鸡年知识产权第一案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两种美酒都爱“长城”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让

  中粮集团在起诉中称,其下属公司在1974年就获得了长城文字和图形商标的注册。在长达十几年的使用中,“长城”牌葡萄酒获得了数百项荣誉,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而从2002年秋季开始,中粮集团发现被告开始使用“嘉裕长城”的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被告还将原告的注册商标“长城”(图形商标)作为其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包装瓶贴的主要构图。据原告了解,由第一被告制造和销售的葡萄酒种类达20多种。此外,第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原告企业曾有十几年的经销关系,目前两被告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据中粮集团的调查,被告销售的“嘉裕长城”葡萄酒,在华东、华南、西南等主要市场年销售量约在4000吨以上,累计销售额超过了1亿元。中粮集团认为,两被告使用的标记在消费者中和市场上造成了严重混淆,破坏了消费者对于“长城”牌葡萄酒与原告的必然联系,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中粮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等报刊上发表致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亿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等。

  ■“嘉裕”商标还是悬案被告企业庭前喊冤

  对于中粮公司的起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和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却认为自己有一肚子委屈。两被告都拿出了上万字的答辩意见,要在法庭上为自己洗刷清白。

  两被告称,1999年5月21日,他们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及图”的商标,国家商标局受理了他们的申请。2001年商标局经初审后向社会发布公告对“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进行3个月的公告。就在3个月公告期的最后一天,中粮集团对被告申请注册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后国家商标局对“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进行再审。目前国家商标局还没有对是否准予注册“嘉裕长城及图”的商标给出答复,也就是说“嘉裕长城及图”商标是否会准予注册还是个悬案。而按照我国的《商标法》,未经注册的商标企业也可以使用,所以几年来两被告一直在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生产、销售自己的产品。

  两被告还说,对于被告申请商标的使用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曾在《关于“嘉裕长城”商标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示:“‘嘉裕长城及图形’商标系未注册商标,开心公司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但其使用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称两商标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被告使用的“嘉裕长城及图”商标,除“嘉裕长城”文字外还叠印着长城的城垛子,而中粮集团的“长城牌”商标由3部分组成,包括一小段长城图案,“长城”两个字的中文文字和英文。两个商标有明显区别,根本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所以“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的使用并不构成对中粮公司“长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还说,“长城”文字作为商标目前已经在300多种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长城是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不是哪一家企业的私产。不能说中粮集团使用了长城两个字,其他企业就不能使用长城两个字。私有与国有公司应当受到法律的同样保护。

  两被告认为,其制造和销售带有“嘉裕长城及图”商标的葡萄酒并不构成对“长城”商标产品的侵权,请法院驳回中粮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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