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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1.30)


导读
国家发改委公开曝光三起成品油价格违法案件
遗嘱见证不完善 律师事务所被判担责
太平间里流鼻血 京城首例活人被疑憋死案宣判



国家发改委公开曝光三起成品油价格违法案件

    国家发改委公开曝光三起成品油价格违法案件,目的是严厉打击乱涨价的不法经营行为,并郑重告诫成品油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政策,自行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奉公守法,否则必将受到严厉制裁。

  这三起典型案件分别是:

  ——四川省成都市金花聚财源加油站、双流县白家加油站、将军碑兴严加油站突破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销售汽柴油。成都市价格主管部门已责令上述加油站立即纠正其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黑龙江省阿城市康安加油站、木兰县新民镇顺运加油站突破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销售柴油。阿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已责令康安加油站、木兰县价格主管部门已责令新民镇顺运加油站立即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陕西省西安市兴隆加油站、城运村加油站、朱宏路加油分站突破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销售汽柴油。西安市价格主管部门已责令上述加油站退还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化,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持对价格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稳定成品油市场价格。(张翼)

来源:《光明日报》


遗嘱见证不完善 律师事务所被判担责

  由于律师事务所原因,致使父亲生前所立遗嘱未能兑现,因此遭受损失的王先生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律师事务所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律师事务所赔偿王先生11万余元经济损失的判决。

  2001年,王先生的父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为见证将遗产部分给王先生继承。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内容为:王先生父亲在遗嘱上亲自签字,该签字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见证书。2002年12月9日,王先生父亲去世。2003年1月,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父亲遗嘱继承遗产。同年6月30日法院认定,王先生父亲所立遗嘱的形式与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遗嘱必备条件不符,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判决王先生父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2004年3月,王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因律师事务所的过错,使自己不能按遗嘱继承应得份额,只能按法定继承折给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故要求律师事务所赔偿因遗嘱无效给自己造成的包括房屋折价、遗嘱见证代理费、继承案件审理代理、诉讼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律师事务所辩称,他们已经履行了签字见证义务,不见证代书遗嘱,无过错。至于见证遗嘱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没有提示的义务。王先生父亲的遗嘱无效,是因代书人未签字的原因造成的,而律师事务所并不是遗嘱代书人,故不应该承担代书人的法律责任。不同意王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律师事务所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父亲想通过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见证服务使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律师事务所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为王先生父亲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实现签约目的。律师事务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王先生父亲所约定的“代为见证”是对签字者身份和签字行为真实性的见证,亦无证据证明已明确告知王先生父亲所提供的见证系签字见证,而非遗嘱见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判决律师事务所对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并无不当。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


太平间里流鼻血 京城首例活人被疑憋死案宣判

  北京首例“活人被疑憋死案”宣判,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使尸体变质,被判赔偿5万元

  “我的弟弟是在没有死亡的情况下,被送进太平间活活憋死的!”伴随着死者家属和代理人的抱怨,今天上午,本市首例“活人被疑憋死案”进行了宣判。丰台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赔偿死者家属王淑敏、郑常睿、郑长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8时40分,死者的家属和3名代理人陆续来到法庭。事故已经过去6年,家属们看上去都很平静。

  宣判后,死者的代理人也是死者的哥哥郑法激动地说:“我要上诉!”他越说越激动,并用手不时地比划着,而此时死者的爱人和儿子只是坐在旁边静静地听着。

  “当我去拉尸体保管箱时,竟然拉不开。这时,一个念头在我脑海闪过,我弟弟没有死!”郑法告诉记者,他把手伸进保管柜,把弟弟的手放在两边,拉开抽屉的一刹那“我惊呆了,弟弟的鼻子还在流着鲜血,尸体没有冷冻,还有苍蝇从里面飞出”。郑法说,死亡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心脏停跳及呼吸停止。而根据医院的病例,死者心脏只停止了3.96秒,“我弟弟只是心脏骤停,呼吸并没有停止就被送进了太平间。”

  针对郑法的说法,二七车辆厂认为,死者死后是在领导和家属都在的情况下送进太平间的,心电图显示其已经死亡。1998年鉴定死者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他们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二七厂医院在郑云增第一次就诊时,未予以必要的心电图检查,系二七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不足,但根据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郑云增的死亡与二七厂医院存在的医疗不足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关于二七厂医院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最后竟把活人送入太平间憋死的陈述,无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郑云增的尸体在二七厂医院保管期间,二七厂医院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使尸体有变质现象,破坏了尸体的完好性,使原告的感情受到较大伤害,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记者 孙慧丽)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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