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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1.17)


导读
广东南海贷款诈骗案查结 80名公职人员受处分
侵占农田拒不恢复 法律国策在行唐县形同虚设
东北高速董事长被刑拘 公司3亿多现金神秘消失



广东南海贷款诈骗案查结 80名公职人员受处分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私营企业主冯明昌涉嫌诈骗银行贷款,造成银行和财政资金损失20多亿元。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及广东省纪委对此案进行了严肃查处。该案涉及党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业及社会人员233人,其中厅级干部7人、处级干部13人。有关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部门共80名国家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冯明昌等69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查,1990年以来,冯明昌先后在境内外设立10多家关联企业,对外统称“华光集团”。冯明昌通过编造经营业绩,将连年亏损的华光集团炒作成南海的民企“明星”,冯本人也当选为市、区、镇三级人大代表。在这些光环的掩盖下,冯明昌重金收买有关银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采取各种欺诈手段大肆套取银行贷款和财政资金。从1990年至2003年8月,华光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南海支行等7家金融机构累计贷款105亿余元。自1994年起,华光集团还通过南海区财政局属下香港某公司代开信用证和向财政局借用资金17亿余元。至案发止,华光集团在7家金融机构贷款余额25.86亿元,未归还财政资金7.1亿元。由于华光集团已严重资不抵债,相关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造成银行贷款和财政资金的巨大损失。

  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原副行长叶家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原副总经理(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原行长)林俊江、工商银行南海支行原行长林裕行、南海区财政局原局长孙伯宽、何伟林等29名国家公职人员因涉嫌收受冯明昌等人贿赂、违法放贷、玩忽职守,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惕———

  代表“光环”下的“黑暗”(时代热评)

  士心

  广东佛山南海区的私营企业主冯明昌,弄虚作假,将连年亏损的企业炒作为“明星”民营企业,并当选为三级人大代表。在这些“光环”掩盖下,他大肆套取银行贷款和财政资金,造成损失20多亿元。

  在一般人眼中,人大代表既是一种职务,也是一种荣誉。而且,与其他“先进”、“模范”相比,代表头上的“光环”更被看重。人大代表在法律上有实实在在的地位,可以监督同级政府和司法机关。代表未经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不能被抓、受审、限制人身自由。这些已经成为常识,代表着一种进步。

  与此同时,另一种现象也值得警惕。极少数人对代表资格趋之若鹜,用意却不在为民代言、参政议政,而是为求当代表的种种“好处”。比如,可以有更多与官员打交道的机会,更易取得信任与关照等等。更有人把代表资格变成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活动的“护身符”。沈阳“黑老大”刘涌就是花重金买到代表头衔,并把它印在名片最显眼的位置,在“光环”掩护下猖狂作案。

  在冯明昌一案中,有80名国家公职人员为他大开绿灯,除了重金铺路的手法,人大代表这一“光环”无疑也是其通行无阻的重要因素。没有这一“光环”,一个普通的私营企业主,怎会有这么多人放心大胆地给予“支持”?

  在法治社会,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人大代表地位提高,相应就该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督。首先要在选举上严格把关,保证选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正常行使民主权利,防止素质不高、动机不纯、道德败坏甚至违法犯罪者混入代表行列。尤其是要防止出现把代表资格作为荣誉“奖”给“创收大户”等不良现象。

  同时,还要通过完善代表对选民负责制度,确保代表真正代表民意、履行职责,约束自身行为。绝不应被“光环”遮眼,对“光环”下的“黑暗”视而不见。法律地位,是人大代表正常行使职责的保障,绝不能成为个人为非作歹的“护身符”。人大代表只有模范遵纪守法的义务,没有违法乱纪的“特权”。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侵占农田拒不恢复 法律国策在行唐县形同虚设

盛学友

  2004年2月,河北省行唐县东庄村部分村民反映“支书仝二丑、主任仝小四与煤商联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修建道路”问题,经河北省人大依法监督和省国土资源厅调查属实后,行唐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下达处罚决定,限期恢复地貌,建议处罚两位村干部,但一直得不到执行。

  2004年8月24日,本报以《行唐县一村委会侵占农田拒不恢复》为题,披露了行唐县龙州镇东庄村2003年12月侵占基本农田5.37亩修建道路的事实。文章见报后,河北省省长季允石和石家庄市有关领导分别作出责令整改的批示。

  2004年10月,温家宝总理两次强调,不仅要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严禁擅自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而且还要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把保护耕地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在此情况下,行唐县东庄村一年前侵占的农田却至今没有得到恢复,相关责任人也没受到任何处罚。

  报道见报前

  2004年7月29日,本报记者对行唐县东庄村侵占基本农田问题进行调查,当时知道记者采访的只有县里几位领导,但奇怪的是,采访还没结束,河间泰达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志刚就找到本报内参部请求“不要见报”。

  8月9日下午,刘志刚又致电本报记者“最好不要见报”。而当天19时左右,东庄村支书仝二丑、主任仝小四召集村民来到村委会大院,广播喇叭上传出这样的声音:这条运煤的道路不能通行了,希望乡亲们保护好咱们的发财路,今天晚上全体乡亲们按上手印,咱们支书就到北京去反映此事。一位村民发言表态:坚决护住道路。

  8月10日,刘志刚再次到本报请求“不要见报”,带来的落款日期为2004年8月10日并加盖了东庄村村委会公章的《情况反映》(原件)中称恢复地貌“将再次使我村回到有村无路的状况”。而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该村通往县城的道路,算上这条侵占农田的路,一共有4条。

  8月11日上午9点,记者请当地一位摄影师到现场拍摄恢复地貌情况,结果他拍摄到的不是恢复地貌而是重修道路的情景。

  下午5点钟,这位摄影师再次赶到现场,却遭到一些不明真相和被利用的村民围攻,“有的人拿着石块,有的人拿着铁锹,我被迫躲到一辆拉煤球的三轮车上,可还是被人拉了下来……”

  他们逼问这位摄影师:“是谁指使你来的?你为什么来录像?你往北京发了多少张照片?如果不说,你今天就回不了家……”在一片混乱中,录像带被抢走,至今没找回来。

  一位在现场的村民讲,摄影师遭到围攻、辱骂时,村支书仝二丑、主任仝小四在旁边指挥不法行为,“那个照相的人浑身发抖”。记者随即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他们还威胁摄影师“再来录像就打死你”。

  当晚,摄影师还没从惊慌中解脱出来,行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赵五中和龙州镇一位副镇长等人便来到他家,称“这是一场政治斗争”,劝他不要再介入这事了。

  8月17日,行唐县委办公室主任高华树和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石超峰、龙州镇党委书记杨平等人,驱车赶到沈阳市,找正在沈阳采访的本报记者“沟通感情汇报工作”。记者没有和他们见面———有时间和精力不远千里到沈阳向记者“沟通感情”并“汇报工作”,却没时间和精力恢复地貌、依法依纪处理侵占农田的责任人,让人难以理解。

  8月17日至19日,河北省人大“三农”问题专题调研组,以贯彻落实各项农业政策和涉农法律法规、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加强金融支农为重点内容,对石家庄市及其所辖新乐市、行唐县进行了专题调研。

  8月19日下午,该专题调研组就行唐县东庄村非法占用农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村违法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经省国土资源厅和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属实,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问题并没依法纠正,处罚也没到位。调研组希望尽快恢复地貌,该处罚的处罚。

  在交换意见时,县委书记张平军说:“这次省人大调研组交换意见指出的问题比较准确,尤其是东庄村这个例子,我深感感动。”张平军还说,对东庄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问题,县委、政府都很重视。但要允许我们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没想到“思想政治工作”一做就是几个月,截至记者发稿,四个多月过去了,思想工作还没做好,地貌依然没有恢复,相关责任人依然没受到处理。

  报道见报后

  2004年8月24日,本报报道见报后,河北省省长季允石立即作出批示:“限期纠正,恢复地貌。”

  石家庄市政府有关领导也作出批示:“请县政府坚决按照土地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防止形成停批占地期间顶风违法案件,请密切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同时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

  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以及省长和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批示,在行唐县没起到任何作用,相反,两位村干部和部分被利用的村民,却闹得更凶了。

  8月27日上午10点30分和下午2点,仝二丑的姐姐仝丽萍、姐夫王小偏分别在自家小商店的喇叭上喊:乡亲们,今天又要挖道了,都拿上家伙,准备战斗。

  听到广播后,一些村民赶到现场,仝二丑和仝小四等村干部非但不制止,反而指挥闹事。

  8月30日上午,东庄村七八十人赶到县委门口,要求“护住那条路”,大骂举报人是“汉奸”。

  9月3日上午,仝二丑、仝小四和东庄村七八十位要求“护住那条路”的村民,先后赶到河北省人大和石家庄市信访局等有关部门,请求不要恢复地貌。有关部门明确答复:道路侵占基本农田违法,必须纠正;如需建路,须报经批准才行。四个多小时后,他们才回去。

  虽然行唐县国土资源局4月15日将给予仝二丑和仝小四党纪处分的建议书送交县纪委,4个月后又将卷宗移交警方,警方已立案侦查,但至今仍无实质进展;虽然行唐县法院有领导规劝两位村干部要严格依法恢复地貌,若积极配合并能尽早解决问题,将来可考虑“从轻发落”,但至今仝二丑、仝小四依然没受到任何处理;虽然行唐县成立了协调小组,但至今也没“协调成功”,地貌依然未恢复,运煤车依然“轰隆隆”地在这条道路上畅通无阻。

  东庄村委会于2004年7月将行唐县国土局告上法庭,但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2月19日,新华社播发评论员文章强调,不仅人民群众强烈要求严肃查处违法批地、占地者,党中央、国务院态度也十分明确、十分坚决,违法批地、占地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温家宝总理也明确指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不能停留在交罚款、补办手续上。非法占用的土地,该收回的要收回,该复耕的要复耕。既要查处违法行为,也要查处违法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基本农田被判刑的例子也不少见,比如广东省揭东县发生的一起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学校事件,法院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改作他用,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对责任人判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行唐县东庄村侵占基本农田已远远超过5亩,但地貌没恢复,责任人也无恙。

  群众的困惑

  东庄村侵占基本农田的报道见报后,又有人反映侵占基本农田问题。口头村加油站和红枣市场占地160亩(其中加油站30亩、红枣市场130亩),群众多次反映后至今不予解决。2004年9月17日,该村村民再次举报到省国土资源厅,一位领导接待后表示“将严肃查处”,但12月初,有人找到这位村民劝他“别再往上反映了”。

  行唐县准备占用只里乡霍村和习村580亩耕地(其中霍村510亩、习村70亩)建工业园区,规划早已完毕,补偿标准也已定好,“只是由于《法制日报》关于东庄村侵占农田问题见报了,该规划才暂时搁浅”,一位知情者这样告诉记者。

  就在记者写这篇文章时,又有知情者称,2004年春季开工、七八月份投入使用的河北行唐煤炭交易市场,坐落在行唐县城西外环路北头路西刘七里峰村东边,占地二百多亩,“这些地都是基本农田”。行唐县政府决定,在2005年2月19日前,“将县城内的煤炭经营摊点统一迁至新建成的煤炭市场内(地址西外环路北头路西刘七里峰村东)”———行唐县有关部门于2004年12月3日下发的一份通知,再次证明了群众举报的事实。“如果所有煤炭经营摊点都搬迁到那里后,占地面积将还会大大增加。”这位知情者如是说。

  自称见到本报记者才知道东庄村这起侵占农田事件的县委书记张平军说,“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多了,不要都用这些法律条款来套实际情况”。看来,这位书记说的并非空穴来风。

  据一位知情者透露,该县建朔黄铁路占用了耕地,但补偿款并没有完全发放到位。行唐县一位部门领导说,若恢复地貌,当地群众会因此上访,为了社会稳定,要考虑各方因素。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强调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然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以及我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行唐县却行不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本来依法可很快就能解决的侵占基本农田问题,至今一年多也没解决。

  “这起严重违法的侵占农田事件,难道就真的这么难解决吗?我们正常地向省里如实反映安香乡个别领导破坏村委会换届选举问题,县里不但不调查解决问题,反而派人来抓我们正常上访反映问题的人,而东庄村七八十人到县委、省里无理上访,却畅通无阻。难道这不引人深思吗?”行唐县一位县人大代表不无感慨地说,“这样的领导,这样的态度,这样的执政方式,如何能让百姓心服口服?”

  也有人说,如果行唐县有的领导还不换脑筋的话,那么,行唐县执政能力建设和当地经济发展,要想爬上一个新台阶,“恐怕比登天还难”,今后无论发生什么事情,要是都像处理这起侵占农田事件一样,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依法执政也将是一句空话。

  东庄村侵占的基本农田何时才能依法得到恢复,相关责任人何时得到依法处理,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相关链接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法制日报》



东北高速董事长被刑拘 公司3亿多现金神秘消失


  东北高速15日公告称,公司3亿多元现金神秘消失,公司董事长张晓光因涉嫌挪用公款,目前已被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2004年9月28日,交通银行长春分行一纸诉状递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东北高速偿还约2亿元的贷款。不料,当执法人员在查看东北高速公司的账户时,惊奇地发现,法院冻结账户时,原在该公司两个账户中共有存款余额29337.62万元,但河松支行出具的公司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电脑打印的银行对账单显示,公司两个账户中一个账户余额是4.32万元,另一个账户余额是2.99万元,其余存款神秘消失,东北高速仅此一项损失现金近3亿元。

  张晓光,1956年出生,被捕前任东北高速董事长兼党委书记。曾任黑龙江省交通厅人事处副处长,黑龙江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总经理,黑龙江省交通厅助理巡视员。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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