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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1.14)


导读
2004:广东检察机关办了全国1/9的案件
“空中贩毒第一案”昨开庭
一人酒精中毒身亡四劝酒者被判赔偿万元
不粘锅案一审消费者输 无温度限制不具合同关系


2004:广东检察机关办了全国1/9的案件

  人民网广州1月13日讯 记者黄日飞报道:据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今天介绍,2004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在2003年以全国1/20的检察人员办理了全国1/10案件的基础上,办理了全国1/9的案件。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渎职侵权检察、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等工作方面呈现新的亮点。

  2004年,广东省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了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共受理移送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0.6万多人,批准逮捕9.79万多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0.7万多人,向法院提起公诉9.2万多人。立案侦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1326件、1509人;其中大案1187件,占立案总数的比例继续上升,达到90%;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62件;县处级干部124人,厅局级干部10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65亿元。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238件、281人,其中处级干部13人,厅级干部4人,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和避免经济损失2.3亿元,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据介绍,为适应新形势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广东省检察机关推进办案机制改革,增强整体作战和快速破案能力。珠海市检察院采用“大兵团”作战方式,仅48小时就侦破了一宗挪用公款1.1亿元的特大案件。个案协查工作有新发展,使一批大案要案得以顺利侦结。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成功将潜逃到美国的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引渡归案,对其他携款外逃人员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华南新闻》


“空中贩毒第一案”昨开庭

  2500多克各色毒品在机场内部工作人员的照顾下,被堂而皇之地带上了飞机,顺利抵达首都机场。昨天上午,这起“空中贩毒第一案”在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上午10点,3名嫌犯被法警押上法庭,其中一名就是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深圳公司营运部职工、35岁的黑龙江人杨旭,她是南航派驻深圳宝安国际机场的工作人员。

  来自市检二分院的公诉人指控:去年6月3日,徐国英和吴龙强、“大飞”(另行处理)预谋后,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把装有冰毒等毒品的纸袋交给机场工作人员杨旭。杨旭明知纸袋里装着毒品,却仍利用他人使这些毒品逃避了机场的安全检查,然后把纸袋交给了徐国英携带登机。

  徐国英当庭承认了她运输毒品的事实。2003年,她做服装生意时认识了杨旭,并认杨旭做了姐姐。此后,她每次乘飞机往返北京—深圳时,杨旭都带着她从“内部”直接登机,避开安检环节。徐国英说,自己通过买车认识“大飞”,“大飞”帮了她很多忙。后来“大飞”提出让她帮忙把毒品带到北京。“大飞”知道她认识杨旭,便让她带着毒品上飞机。她先给杨旭打了电话,恳求杨旭帮忙带点摇头丸,并得到了杨旭的应允。就这样,2569.4克毒品就从“内部”通道被送上飞机。上了飞机后,徐国英把纸袋交给了吴龙强,让他保管,直到安全走出首都机场。随后,公安机关起获并收缴了冰毒2157.6克、摇头丸195克、K粉137.5克、大麻70.3克等毒品共计2569.4克。徐国英、吴龙强、杨旭先后被抓获归案。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杨旭却在法庭上大喊冤枉。“我是无辜的。”杨旭说,她根本不知道徐国英带的是毒品,她自己也是受害者。

  经过昨天一天的审理,审判长宣布择期进行宣判。

  据了解,按照有关规定,机务、机组和机场地面工作人员在机场工作时,都要佩戴相关证件,尤其是进入隔离区时,必须在工作人员专用通道进行严格的安检。据介绍,各地机场的隔离区、安检、监护以及隔离区证件的管理都是现在民航安全防范的重点。(程婕)


来源:《北京青年报》


一人酒精中毒身亡四劝酒者被判赔偿万元

 1月4日,唐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亲朋劝酒导致1人酒精中毒死亡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法院认为,乔某等劝酒的4位亲朋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3年11月,唐河县王集乡王集村村民乔某趁冬闲时间建房,找来同村王某、刘某、郝某等人为其帮工。11月20日晚,乔某在家招待王某等人。席间,乔某等4人轮番向王某劝酒,王某终因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家共花去抢救费、丧葬费共8000余元。后王某之妻索赔未果,将乔某等4人告到了唐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乔某等人作为成年人,应预料到过量饮酒会损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危及人的生命安全,仍轮番向王某劝酒,造成王某酒精中毒死亡,对此后果4被告均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丈夫作为成年人,也应预料到这一后果,但其仍然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其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王某及4被告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据了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4被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乔某等4被告共赔偿原告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共计1万元。法庭认为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遂予以确认。

来源:新华网


不粘锅案一审消费者输 无温度限制不具合同关系

  昨天,国内首例消费者起诉不粘锅厂商案已有定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不粘锅厂商苏泊尔不具备被告资格,一审驳回了消费者关真锋对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判定北京翠微大厦不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关真锋与苏泊尔公司之间无约定的权利义务,据此,关真锋选择苏泊尔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合。

  对于这起案件的结果,苏泊尔代表王丰禾表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符合事实情况的,苏泊尔对此十分认可。他对消费者关先生“为了一口锅而走向法庭”的行为表示非常理解,并称:“我们理解关先生这样做并不是为了区区几百元钱,而是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250℃是否有限制”成为这次官司的交锋点,同时成为原告和被告双方法庭辩论的焦点。卫生部已正式发函指出,“使用温度限制在250℃以下”是指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并不是不粘锅的使用标准,不粘锅产品使用并没有250℃的限制。

  这是国内首例消费者诉不粘锅厂商案,社会各界对于这一诉讼案的关注,也使消费者知情权受到包括厂商在内的整个行业重视,各方也同时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注。而对于不粘锅的正确认识,也使不粘锅市场逐步复苏,目前全国各地纷纷传来不粘锅市场回暖的消息。对于消费者、制造商、销售商以及社会各方来说,这是一个多赢的局面。

  ■新闻回放

  2004年8月7日,原告关先生在北京市翠微大厦购买了苏泊尔炒不怕特富龙铁金刚不粘炒锅,他在起诉时表示:不粘锅必须在250℃以下使用,而被告苏泊尔在使用说明中并未注明“必须在250℃的温度下使用”,因此认定被告有故意隐瞒重大事实的违法嫌疑。

  10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取证,法院认为,原告提出苏泊尔生产的不粘锅易产生有毒致癌物质与事实不符。

  10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公开的特富龙不粘锅产品抽检结果显示,国内主要特富龙不粘锅未发现PFOA残留,消费者可以安全使用。

  11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现场发布的不粘锅国家抽检质量分析报告则显示,苏泊尔等企业的不粘锅产品全部合格。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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