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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件快递(1.7)


导读
湖南法院出台23项新举措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
未经许可使用6幅照片 中信银行被判赔12万
王海昨交行政诉讼 申请裁撤南极人“免检”标志
力帆商标侵权赔偿本田147万

    
湖南法院出台23项新举措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9日向社会公布了方便群众诉讼、减少诉讼当事人时间、经费和精力投入的23项措施,这些新举措的出台将使当事人以较少的投入获得更佳的司法救济和服务,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环节较多、案件周期较长、办案效率较低、诉讼成本偏高等问题。

    据湖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出台的诉讼成本低廉化措施在方便群众诉讼、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案周期、减少诉讼环节、加强调解和执行力度等方面有了新突破,较强地凸现出人性化和司法为民意识。措施明确规定,全省各级法院要设置公示栏、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向社会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标准、程序,有条件的法院逐步实行网上公开立案信息,方便群众查询;为了及时审理边远山区、外地当事人的案件,将充分运用就地审理、巡回办案、调解速裁等方式;对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出庭应诉的,可实行预约开庭;有条件的地方,可运用远程立案、实行人民法庭裁判文书的电子签章等,减少当事人往返法院的次数;当庭宣判的案件,有条件的法院必须当庭送达等。

    据了解,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新举措注重创新机制,要求各级法院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大力推行普通程序简便化审理,使当事人尽快获得公正的裁判;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提高调解结案率,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移送卷宗的时间,要求一审法院在上诉答辩期届满5个工作日内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二审、再审结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卷宗退回原审法院;减少案件审批环节、规范案件请示工作,除最高法院明确规定需要请示的案件外,对事实问题一律不得请示,进一步还权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不搞层层汇报;限定案件审理的次数,严格限制发回重审等。

    湖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还明确表示,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和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案件,各级法院将减收、免收诉讼费;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交通、医疗、工伤事故的受害人提起赔偿诉讼的案件,在立案时不预收诉讼费,结案后,由致害方承担,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来源:新华网

    
未经许可使用6幅照片 中信银行被判赔12万

    因在其业务宣传手册中使用的6幅摄影作品未经使用权人允许,中信实业银行被美好景象图片公司告上法庭。

    记者昨日从朝阳法院获悉,中信实业银行被判停止使用涉案的6幅摄影作品;赔偿美好景象图片公司12.1万余元。

    该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02年,发现中信银行在业务宣传手册中使用了其享有专有使用权的6幅摄影作品,这6幅作品均未获得该公司授权。

    在法庭辩论时,中信实业银行认为美好景象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银行使用的摄影作品来源于其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摄影作品系列,并质疑美好景象公司诉讼主体资格。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美好景象公司提供了其享有涉案作品专有使用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中记载了作品的名称和具体的权利范围。中信实业银行使用的涉案摄影作品包括在该著作权登记证书所登记的作品中,应当认定美好景象公司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专有使用权,中信实业银行应予以赔偿。

    鉴于中信实业银行未能说明其业务宣传手册的印刷数量,因此法院完全支持了美好景象公司提出的12万元赔偿数额和1000余元的公证费用。

    来源:新京报

    
王海昨交行政诉讼 申请裁撤南极人“免检”标志

    昨天本报刊发了《王海投诉南极人驼绒保暖内衣》的报道,下午此事又有新进展,王海告诉记者,他已经用快递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送交了关于撤销南极人驼绒保暖内衣“国家免检标志”和“3•15”标志的申请书,而上述部门也均表示将按照有关规定受理王海的行政诉讼。

    王海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的申请书详细叙述了国家棉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就南极人金唛驼绒保暖内衣样品依据FZ/T73005-2002及企业明示值进行检验的结果,同时引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据此,王海认为,鉴于该上海南极人针织保暖内衣进入2004年度国家免检产品名单,是免检产品,享有广泛的声誉,是中国驰名商标;而其产品标志却严重与事实不符、夸大保暖性能,涉嫌欺诈消费者,故申请撤销其免检产品的荣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朱冬松)

    

    来源:《北京青年报》

    
力帆商标侵权赔偿本田147万

    昨日,因使用的“HONGDA”标志与本田公司“HONDA”注册商标近似,重庆力帆公司及其北京销售商被判处共同赔偿本田公司147万余元。

    起诉力帆公司及销售商的是(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五羊—本田摩托(广州)

    公司、新大洲本田摩托公司及嘉陵—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

    起诉书中称,重庆力帆公司制造的“力帆LF150- A”和“力帆110-B”摩托车上带有的“HONGDA”标志与该公司的“HONDA”相似,而且该车在北京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曹亚文处有销售。请求法院判处二被告赔偿1200万余元,并向四原告赔礼道歉。

    力帆公司在答辩时表示,本田公司所取证的摩托车不是其经销的,而且自己的产品已属名牌产品,不排除被他人加贴加印的情况。

    曹亚文也以涉案摩托车不是从其处购买的理由作出了辩护。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HONGDA”标志与注册商标“HONDA”二者相近似,对于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认和联想,构成了对“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力帆公司和曹亚文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力帆公司和曹亚文停止侵权;力帆实业公司赔偿本田公司147万余元;曹亚文赔偿6000元;驳回本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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