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案评说:天津: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
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庄严的法庭,历时两年,备受国内外瞩目的天津市海洋局、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分别诉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开宣布一审判决。此前,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等代表1490户渔民诉同一被告的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纠纷共8个案件也作出一审判决。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1月23日,凌晨4时8分,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所属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轮与大连旅顺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所属“顺凯1号”货轮,在天津大沽口东部海域约23海里处发生碰撞,“塔斯曼海”油轮右舷第3舱破损,“塔斯曼海”轮所载205.924吨文莱轻质原油入海,造成附近海域污染。
诉前,天津海事法院根据本次油污事故成诉案件所有原告的共同申请,依法扣押了“塔斯曼海”油轮。2002年12月20日,中国再保险公司代表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为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供了300万美元的信用担保,天津海事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塔斯曼海”油轮的扣押。
天津海事法院于今年6月14日和6月23日,两次召开由10个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参加的审前会议,明确了共同涉及的争议焦点事实。
一审判决宣布后,天津市海洋局有关人士说,我国、英国和马耳他均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本次海洋生态索赔是我国第一例根据该《公约》向外国船公司保险人进行索赔的案件,是我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框架内提出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涉外索赔第一案,首次确定了海洋生态环境价值,开创了维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权益的先河。
一、维护海洋生态环境权益
原告天津市海洋局诉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02年12月26日天津海事法院立案受理。从今年6月24至12月17日期间,6次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于2002年11月26日至12月23日,对事故区域分别进行了5次深入细致的海上调查和取证,对照事故发生前2002年11月17日对事发水域进行的海水和沉积物监测结果,证明事故海域被严重污染。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海洋环境容量损失3,600万元、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738.17万元、海洋沉积物恢复费用2,614万元、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用1,306万元、浮游植物恢复费用60.84万元、游泳动物恢复费用938.09万元、生物治理研究费用和监测评估费等5,798,307元,共计98,369,307元;2、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查明,“塔斯曼海”轮溢油事故发生后,天津海事局采取应急措施,组织相关部门的船舶和人员对海上溢油清污,实际回收溢油17.85吨。所溢文莱轻质原油溢油挥发系数为22%,挥发量为45.3吨。溢油事故发生前,事故海域环境质量基本处于良好状态,整体海水质量符合二类海水质量标准。海域沉积物质量整体处于良好状态,符合海洋沉积物质量一类标准。
事故发生后经过约4个月的时间,事故海域海水平均油类含量基本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水平。
我国实行渤海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渤海的天津毗邻海域是必须进行整治和保护的重点海域。按照国务院批复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将逐步减少排入渤海污染物的总量。天津市政府于2002年9月同意实施的“天津市渤海碧海行动计划”,采取众多有效措施,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本次污染事故属于突发性的溢油事故,尽管涉案污染海域的水质在4个月后已恢复到事发前的水平,其重要原因是通过海水的物理作用,最终靠增加污染面积实现的。因此,本案涉及的轻质原油入海,不管是否造成多大面积的污染超标,都使渤海湾中增加了轻质原油,客观上造成了渤海湾的环境容量损失。
天津海事法院法院依据中国法律及《1992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判决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赔偿原告调查、监测评估费用及生物修复研究经费等2,452,284元,赔偿原告上述款项的利息。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承担连带责任。
二、保护国家渔业资源
原告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诉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和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船舶碰撞油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天津海事法院200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从今年6月24日至12月1日,5次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2002年11月23日事故发生后,国家渔业资源遭受严重损失。原告委托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于2002年11月26-27日对污染海域进行了环境质量监测,并于2002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对污染海域的渔业资源现状进行了拖网调查。确定本次污染事故造成了约690平方公里海域石油类浓度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质标准》(50μg/L)4倍以上,污染造成渔业资源经济损失和评估费用共计1,832.8万元人民币。
原告认为,污染事故前的环境调查表明,该海域污染前的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由于本次污染造成的海洋渔业生态环境损害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恢复。依据中国法律和农业部的授权,原告是适格的索赔主体,具有合法的索赔权。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1,782.8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2、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庭审查明,本次溢油污染海域属近岸海域,位于渤海湾的曹妃甸附近。该海域临近河口,海水中营养盐丰富,浮游植物的种类和数量丰富,初级生产力较高,因此,浮游动物和其他饵料生物较多,是多种经济鱼类、虾蟹类和贝类的产卵场和索饵场。依据中国法律和《1992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判决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1,465.42,万元,赔偿原告调查评估费48万元,赔偿原告上述款项的利息。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赔偿1490户渔民捕捞停产损失
原告天津市塘沽区大沽渔民协会等代表1490户渔民诉被告一案,经综合分析涉案证据,天津海事法院查明,渤海湾的曹妃甸附近海域临近河口,是多种经济鱼类、虾蟹类和贝类的产卵场和索饵场,离岸较近的35、36渔区是天津沿海地区渔民和河北省滦南县渔民世代从事海洋捕捞的传统渔场。每年的11月底至12月中旬为该海域的秋汛,此时正值渔民冬季海洋捕捞的旺季,而且鱼货销售价格较高,此时的海洋捕捞收入占渔民全年收入的比重相对较高。 由于“塔斯曼海”轮溢油污染面积中,油类浓度已超过海洋生物的安全浓度值,严重危害了海洋生物,导致以渔业捕捞为生的渔民不得不停产,给渔民的捕捞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原告的停产损失与溢油污染事故之间因果关系明确。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英费尼特航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海洋捕捞停产损失共计1800多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