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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评说:为“反腐斗士”撑起保护伞

一、新闻背景:反腐斗士郭光允:严冬过后是新春

    南方网讯 2004年1月21日是农历腊月三十,从节气上说是大寒,过完除夕夜就是新春了。对不畏权势的反腐斗士郭光允来说,时令的变化正像是他和他一家人这一年来际遇的写照。

    郭光允这个名字,已因他与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不屈不挠的较量而为人们所熟知。好几年了,遭受打击报复的郭光允和他的一家人不可能像一个正常家庭那样安安乐乐地过个好年。一回忆起那些日子,郭光允的妻子贾玉阁不禁声音哽咽。1995年底,郭光允被非法劳教,贾玉阁根本就没有收到劳教通知书,只是得到私人消息,才得以去劳教所为郭光允送衣服,夫妻甚至无法见上一面。由于无法向耄耋之年的老人和孩子们交代,贾玉阁只好一个人去了石家庄郊区一个朋友家过年,而在劳教所里的郭光允,更不敢对除夕之夜有什么奢望,他甚至4个月未洗一回澡。这几年来,那些日子如同严冬一般让夫妻二人倍感寒气刺骨,本该一家人和和美美大团圆的除夕总是在凄冷的气氛中度过。长期的精神压抑和遭受的恶劣待遇,使郭光允落下了一身疾病,糖尿病、高血压、胃病、心脏病诸病缠身,大把吃药成了郭光允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今,那些凄凉的除夕随着郭光允的艰难胜利已成为过去,正应了那句话:严冬过去是春天。

    21日,博士毕业的大儿子一家三口从北京回石家庄和老两口一起欢度除夕,过了年就62岁的郭光允可以和一家人尽情地享受天伦之乐了。可他还有许多事放心不下,虽然从中纪委到民间舆论都对他的反腐斗争给予了肯定和褒扬,但在某些环节上,对老郭的一些具体待遇和安排还未落实,他还在急切地等待着组织给一个“说法”。毕竟从老郭挨整到现在已经过去好几个年头了,时间已经耽误太多。而当年,郭光允可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工作狂,曾经4、5年没有休息过一天,除了日常工作之外还有余力编写专业书籍,要不是遭受迫害,他本可以在业务上做出更多的成绩。“现在我想着怎么能发挥余热,在自己精通的专业领域做出一点有益于国家、社会和人民的贡献来。”在除夕之际,老郭充满希望地期待着。

    二、评说:为“反腐斗士”撑起保护伞(刘武俊)

    

    事实表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相当多的线索来源于举报。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而近年来在一些地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却呈上升趋势,手段不断“升级”,甚至雇凶杀人。还有一些被举报人利用职权,打着“合法”的旗号,强行将举报人撤职、调离甚至打入监牢。

    对打击报复现象,必须“严打”,举报人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保障。对此类打击报复现象的漠视、姑息和不作为不仅会助长邪恶气焰,而且会直接影响纪检、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甚至使举报这种反腐败机制陷于瘫痪。当前应当尽快从立法、制度创新等方面入手,强化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首先,应当尽快出台举报法。此外,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罚条款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适用范围较窄也应引起重视。例如,刑法中的“假公济私”概念模糊笼统。还有,将报复陷害的对象仅限于举报者本人,保护范围过窄。希望正在起草之中的举报法能够充分注意这些方面,加强可操作性,真正使举报法成为举报人的护身“法宝”。

    其次,通过制度创新改进举报方式,推广密码举报等新技术。所谓密码举报是指举报人在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举报时,可以自己设定密码,通过密码与举报受理人联系,受理人对密码以绝密等级妥善保管,从受理、登记、审批、转办、处理答复、奖励等各环节严格保密。

    新闻媒体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现象要理直气壮地说“不”,通过舆论的力量声讨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邪恶现象。

    我们相信,只要重视完善立法、创新制度、革新技术并加强舆论监督,打击举报人的邪恶现象完全可以得到有效遏制,最终,通过我们的努力为“反腐斗士”撑起保护伞。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三款规定,受理案件材料的机关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八十五条 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来源:《人民日报》 (2004年12月29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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